论我国夫妻财产制度的缺陷及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思荣 时间:2014-06-25
    夫妻财产约定的变更_因客观情况发生变化,夫妻刃方认为需要变更约定内容的。可以在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对原先的约定进行变更。但是。变更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必须与被变更的原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相一致,即原约屁为公证形式的,变更必须采用公证形式。原约定为登记兀式的,变更也必须采用登记形式。
    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夫妻财产约定的效力包括对户效力和对外效力两个方面。对内效力是指该约定对婚姻坐事人的拘束力。夫妻财产约定一经成立并生效。即在夫妻双方及其继承人之间发生财产契约的物权效力,婚姻关系当事人受此物权效力的约束,未经双方当事人同意,任侗一方都无权变更或撤消约定的内容。对外效力是指该约定对第三人的效力,即能否对抗第三人。笔者认为,夫妻财产约定能否对抗第三人,取决于它是否符合法律规定的形式_只有依法经过公证或登记的约定,才能产生对外效力,对坑第三人,否则,不能对抗第三人。
    鉴于婚姻的契约性质,笔者认为。约定财产制应作为我国最基本的夫妻财产制度。婚姻登记时,婚姻登记机关应告知双方当事人订立夫妻财产契约,并按规定予以登记或公证。对于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除法津明确规定归一方当事人所有外,属夫妻共同财产,由夫妻双方共同所有:
    2.确保夫妻双方对共同材产享有平等的权利。作为共同所有人.夫妻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因对共同财产进行维修,保管.改良等所支出的费用,夫妻双方应平均分担。配偶一方因经营共有事业对外发生债务或造成第三人损害的,夫妻双方应共同承担连带责任。为了尽可能地避免出现因法律规定的过于笼统抽象面导致的一方在处分共同财产时损害另一方利益的现象,切实维护夫妻各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婚姻法应规定一些具体的制度和措施-对于夫妻共词财产。双方可以明确由某一方或双方行使,但是凡涉及夫妻共同财产的重大管理和处分行为,应当征得对方的同意,否则,由实际行为人承担财产责任二当然,一方虽系擅自处分夫妻共同财产,但如第三人是善意、有偿取得该共同财产的,则应按照善意取得的原理,保护第三人的利益,另一方因此受到的损失,则由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的一方予以赔偿。夫妻举债,须事先协商一致,并应留下书面协议。未经协商一致的,一方单独举债,事后他方追认的,可以认定为夫妻共同债务;否则,配偶他方不同意的,或者事后没有追认的,应确认为夫妻一方的个人债务,配偶他方无共同偿还义务,除非举债人能证明该钱款用于家庭共同生活或者配偶他方享受到了利益。⑥
    3.限定夫妻共同财产的范围。夫妻双方约定为夫妻共同财产的财产和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婚后所得财产,为夫妻共同财产。但是,下列婚后财产非经当事人特别约定,不能视为夫妻共同财产:
    一是一方因继承和受赠所取得的财产。夫妻一方通过继承和接受赠予(包括遗赠)取得的财产,应视为个人财产,由取得方享有该财产的所有权。
   二是一方在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对于分居后的夫妻财产关系,国外大多数国家都采用分别财产制,即分居期间各方所取得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考虑到夫妻分居后,双方往往在经济上,生活上中断联系,财产处于分离状态的实际情况,笔者认为,将夫妻分居期间取得的财产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比之于现行婚姻法将其作为共同财产的规定,更能体现此类财产的特殊性,也有利于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但由于分居期间婚姻关系仍然存在,因此,双方之间的权利和义务关系并不因分居而终止,分居后,没有正常生活来源的非分居责任人,有权要求对方给予适当的生活费用。
    三是属于一方个人特有的财产。这类财产具有严格的人身性质,为个人职业和生活所必需,应认定为夫妻个人财产,归一方所有。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及其增值部分;复员、转业军人的复员费、转业费、医疗补助费和回乡补助费;属于个人专用的物品,如个人衣物、书籍资料等;一方因人身伤害所得的损害赔偿金.伤残补助费;夫妻一方的人身保险金;一方创作的手稿、文稿、设计图纸,以及其他与身份密切相关的财产。
    4.建立财产补偿制度和过错赔偿制度。财产补偿制度是指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一方对夫妻共同财产所享有的权利明显超过另一方的,婚姻关系终止时,应给另一方相应补偿的制度。在现实生活中,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实际享有的权利不平等的现象是相当普遍的,如为了支持一方继续深造,另一方不仅自己作出牺牲,承担了包括家务在内的所有劳动,而且还将部分甚至大部分夫妻共同财产用于配偶一方的智力投资,以致于夫妻共同财产所剩无几;又如因双方家庭条件不同,婚后,一方在亲属的抚养、瞻养、救济上花去了大量的夫妻共同财产,而另一方则天此支出等。出现上述情况,在婚姻关系终止时,如果仅就玫存的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强调所谓的平等(事实上人们常常将其理解为平均),而不去考虑婚后双方对夫妻共同财产实际享有权利上存在的悬殊,那么,必然会损害其中一方当事人的利益。鉴此,笔者认为,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如果一方在夫妻共同财产上所获取的利益明显多于另一方的,在离婚时,应当给予另一方一定的补偿,以真正体现夫妻双方对共同财产所享有的平等权利。
    过错赔偿是指配偶一方因自己的过错给对方造成损失时,向对方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制度。既然婚姻实质上是一种契约关系,那么,根据当事人法律地位平等的原则,当一方当事人违反约定造成对方损失或者因过错侵犯对方享有的共同财产权利造成对方损失时,就应当承担赔偿责任。过错赔偿的内容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离婚损害赔偿口男女双方结婚后,应当遵守法律规定和有关约定,自觉履行婚姻义务,因一方当事人的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应当赔偿无过错一方因此所造成的损失(包括财产损失和精神损失)。近年来,因夫妻一方的重大过错(如通奸、拼居、重婚、虐待、遗弃等)而引起的离婚案件不断增加,配偶他方的婚姻权利受到严重侵害。为了保护无过错方的合法权利,惩罚过错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和不道德行为,稳定婚姻家庭关系,笔者认为,有必要建立离婚损害赔偿制度。二是共同财产侵权损害赔偿。配偶一方因过错侵犯对方的财产权利,给对方所有的财产造成损失的,应承担赔偿责任,自不待言。对于共同财产,夫妻双方享有平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一方未经对方同意擅自处分共同财产给对方造成损害或者因重大过错造成共同财产毁损、灭失的,同样应当就对方实际遭受的损失,承担损害赔偿的责任。离婚时,如一方所得财产不足以弥补对方损失的,在确定全部共同财产归受害一方所有的同时,可以责令其在一定时问内就剩余部分向对方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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