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辆套牌增多的法律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奎 靳有强 时间:2014-06-25

  二、危害分析

  使用套牌,或许能够逃避一时的违章处罚,逃掉的可能是两百元的罚单,稍有不慎丢掉的却可能是自己及家人一辈子的幸福,甚至危害到社会公共安全。

  (一)助长违章之风。现代人是一个极具模仿力的群体,当一些违章者因为使用假牌照逃过了应有的违章处罚,没有给经济财产带来积极减损,其相识的人会幕而学之。

  (二)增加事故隐患。有调查显示,交通事故95%左右都是因为违章造成的,5%左右系因为不可抗力的原因造成。套牌的使用,使得这些人在行驶过程中,肆无忌惮,超车、不按规定行车、闯红绿灯等成为“家常便饭”。这些违章行为增加了交通事故的隐患,使得遵纪守法者的行车安全得不到切实的保护,严重影响了交通秩序的有效构筑。

  (三)加大侦破难度。交通事故发生,一旦该类机动车辆逃逸,侦破工作将陷入困境。套牌的使用很有可能使肇事者可以“不留痕迹”地逃逸,给事故的侦破工作带来了严重困难。

  (四)降低执法公信。套牌、复制牌照的出现严重影响了守法车主的自身利益,有的不法司机挪用的牌照与被挪用的原车型、车身颜色相符,使违法车辆信息无法进行鉴别,当违章罚单开在守法车主的面前,极易造成守法车主不满情绪的产生,本身即是对执法部门特别是交警部门群众公信力的直接减损。

  三、对策探析

  为了切实保障守法车主的合法权益,维护有序的交通环境,遏制机动车辆假牌照的昂头之风,需从以下方面重拳出击:

  (一)在立法层面

  《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纳入了刑事规制范畴,是应时之措,具有历史的进步性。在一定程度上,机动车辆套牌的使用之危害不亚于醉酒驾驶,二者均有极大的潜在社会危害性,均严重威胁到社会公共安全。因此,在未来的刑法修正中,可以将机动车辆套牌的使用纳入刑事规制范围,规定有最高半年拘役的刑事处罚,情节严重的,由其他法律法规予以规制。

  《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对机动车辆使用套牌的处罚也较低,笔者认为一旦发现机动车辆使用假牌照除了进行相应的罚款,一律吊销驾照一年期以上(含一年)。具体可在时机成熟时,对《道路交通安全法》进行修订,也可以是以司法解释或地方性法规的方式进行补充立法。

  (二)在执法层面

  1.加强识别培训。2008年7月1日之后,在执行GA36-2007的基础上,全国逐步推广的号牌“三统一”即颜色统一、模具统一、反光膜统一等一些基本常识需要一线交警掌握,并应用到实际工作中。交巡警部门应当建立培训常态机制,加强对一线交警的识别培训,推动执法更加有效。

  2.加大惩处力度。在交警部门执法过程中,“保护伞”已经成为一线交警严格执法的“拦路虎”。在执法过程中,首先交警部门自身应当挺直腰杆,以法律为执法之准绳;其次上级政府部门或官员不应当讲“人情话”、施“人情压”,而应当给予交警部门更多的物质和精神支持,让其真正作为人民群众的执法者。另外,对于《交通安全法》第九十六条规定的惩罚区间,应该以上浮动区间为准,以此加大违法成本。
 

  3.做实警民联动。一部法律从法制到法治,是一个能动的过程。广大政法干警应当加强对《交通安全法》的宣传剖析,使广大群众认识到机动车辆使用假牌照的巨大潜在危害。加强与社区、街道的互动联系,让更多的公民参与到机动车辆的监督行列之中,实现警民联动。特别在套牌生产源的排查打击过程中,需要充分发挥群众的基础性作用,与群众雪亮的眼睛一起寻找隐蔽的“污染源”。设立奖励资金,对于贡献较大的群众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提高群众的参与积极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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