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伟 时间:2014-06-25
  2、合伙财产的性质
  合伙财产的性质问题是开展合伙业务的决定性因素,对合伙的稳定性具有重要影响。合伙财产一般由合伙经营期间的积累以及合伙人出资两部分组成。对于合伙经营期的积累的相关规定,两方法则规定是一致的。但对于合伙人出资方面,两者则不同,《民法通则》规定出资归各自所有,另一方则认为归合伙所有,其规定相较于前者更为严格。
  3、合伙事务的执行
  合伙事务的执行主要指的是合伙人对于和合伙事物的管理、决定、以及执行权。它是合伙中的关键环节。一般包括对内和对外关系这两方面。《合伙企业法》相对于《民法通则》更加完善和具体。后者对内实行共同决定的原则,对外可推荐负责任,并不要求所有合伙人与外界进行联系,这些规定容易在实践中引起纠纷。;前者特别强调了合伙人权利受到保护,还给予了一定的职权,促进了内部的协调管理,对外方面规定更加健全。在后者的基础上增减了限制条款和竞业禁止条款,避免了可能会出现的纠纷,提高了经济效益。
  三、完善《民法通则》中合伙立法体系的相关建议
  现如今我国《民法通则》中的合伙立法体系还存在 严重的不足,随着时代经济的快速发展,改进工作势在必行。为了跟上时代发展的脚步,合伙立法体系还必须做到以下几点:
  1、确认合伙的法律地位
  我国合伙的法律地位在复杂的经济冲击下并没有受到多大的重视,反而是经常被忽略的问题,合伙制度跟不上时代的节奏。根据国外的相关经验来看,确立合伙的法律地位成为发展市场经济的当务之急。
  2、弥补《民法通则》中合伙人资格、财产性质以及事务执行方面的不足
  《民法通则》中存在的不足不仅没有丝毫意义,还会阻碍经济的发展。因此通则必须具体和完善合伙人资格的相关规定,并对财产性质方面更加严格,形成明确的条文规定,还应完善事务执行的相关条款,提高合伙企业的经济效益,顺应经济的发展。
  总结:
  合理的制度会促进事物的发展,同样合理的合伙立法体系会在社会经济中起到独特的推动性作用。突破传统的和合伙立法模式,完善现阶段的合伙立法体系很对不同层次的合伙主体的实际情况制定不同的规范,发挥合伙的积极作用,可以更好的促进市场经济的发展,增强我国的综合经济实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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