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习惯法在我国民法中的司法意义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袁阳 时间:2014-06-25
  三、习惯法对民法适用的意义
  第一方面,作为补充法源的习惯法对克服制定法的僵化性应当是有价值的。法国法学家的更为极端的话,强调在现代社会法律的第一渊源不是制定法,而应当让位于习惯法,因为习惯法具有广泛性,概括性和现实性。习惯法是一个社会(按照哈耶克的说法)内生秩序的表现,它是人民在日常的生产生活过程中自然而然地为应对所遇到的问题而内化出来的,而制定法在某种情况下来讲往往是外化于人民生活的,所以制定法在某种意义上讲尤其外来色彩,有它的一种所谓稳定性所带来的僵化性,而习惯法能在一定程度上克服制定法所带来的这种僵化。
  第二个方面是补充作用。其一,民事习惯作为民法渊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消除法律规定的滞后性。一些现行民事法律规定明显滞后于时代发展要求,已经不能调节多元复杂的民事法律关系,民事习惯依靠其灵活性可以弥补成文法的这一缺陷。其二,民事习惯作为民法渊源可以在一定程度上促进法律规定的完整性。改革开放以来民事法律关系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现象而现行民事法律可以在一定程度上调节其中的大部分不能全面的规范引导,民事习惯依靠其具体性和灵活性的特征可以调节成文法律规范所不能调节的部分。其三,民事习惯作为民法渊源可以增强民法的逻辑性,有利于更好的发挥民法保障民事权利实现、督促民事义务实施的作用,有利于民法更好地为广大人们接受,发挥它更为深远的影响。 第四,民事习惯的适用可以充分体现私法自治精神。社会生活可以分为国家政治生活和市民社会生活两部分。前者应适用公法,后者应适用私法,“在市民生活中,应将其成员设想为自己利益的最佳判断者,他们有能力处理好自己的事务”。因而在民事生活领域,应根据意思自治原则处理各种问题。根据私法自治的精神,只要习惯法不与国家法发生严重抵触,前者在其所属领域内应被先定地判断为“合法”。在不否定国家法至上的前提下,习惯法与国家法在立法、司法中应享有同等地位,应受到同等的待遇。
  第三方面是民事习惯法的文化性。有习惯而形成的习惯法,在其形成过程中带有本民族鲜明的民族与文化特征,适用习惯法在一定程度上就是我国的优良传统,传承我国的民族文化。
  四、结论
  法律要基于人性和民情,这是亘古不变的道理。对于习惯法,我们不应采取一律摒弃的态度,应该发掘其合理内容。在我国民法体系中,习惯法应该有其一席之地。只有重视习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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