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非法证据排除规则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蔡剑章 时间:2014-06-25
  四、完善我国民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思考
  第一,在民事诉讼中保持程序公正与实体公正相对平衡,从维护更高层次价值的角度出发,这些价值包括国家安定、社会稳定、善良风俗、基本人权等等,规定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例外情形,是十分必要的。对此,笔者提出“国家重大利益例外”、“社会公共利益例外”、“紧急情况例外”、“主观善意的例外”四种例外情形。下面主要说明紧急情况例外和主观善意例外。紧急情况例外是指,如果当事人能证明只有采取一定的违法方式才能取得重要证据,比如限制他人人身自由,否则就会丧失取证的唯一机会,

且取证行为没有造成较大的侵权的情况。主观善意的例外是指假如取证者能证明其事先不知道取证方式违法,比如事实上行为人进入的是私人场所而误以为是公共场所,且取证行为客观上没有造成较大侵权的情况。
  第二,将利益衡量原则应用到非法证据排除的构建中。应用利益衡量原则是指将非法取证行为所要保护的合法权益与非法取证行为造成的危害,以确定哪一种权益更值得优先保护。利益衡量必然涉及如何确定法官自由裁量权的相对性问题,既为利益裁量提供某些参考标准。笔者认为应包括以下标准:首先,该证据与案件的关联性,即证据对认定案件事实是否具有不可替代的作用;第二,违法取证行为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严重程度;第三,取证方式的选择范围以及采纳非法证据的不良社会效应; 第四,采纳非法证据涉及的价值或利益。
  第三,将重大违法作为判断民事非法证据的基本标准。笔者认为,“重大违法”是指当事人收集证据的行为严重违法,应具备以下要素:行为主体必须是当事人、诉讼代理人、利害关系人;行为人的客观行为已经违反法律规定,侵害了法律所保护的合法权益而且通过该行为取得了与诉讼相关的重要证据。 非法取证行为主要包括以下两种情况:一是刑事犯罪行为,比如盗窃、抢劫、抢夺、侵犯他人住所等暴力方式;二是采用侵犯宪法性权利和程序性权利的方式获取的证据,通过上述行为获取的证据,应当坚决予以排除。
  第四,完善当事人收集证据的保障措施。笔者认为可以借鉴日本的民事书证收集制度:一是文书提出命令制度,即若对方持有当事人诉讼所需的文书,在当事人向法院提出申请审查通过后,法院可以向持有该文书的一方发出提供该文书的命令。此举无疑会增强当事人的取证能力;二是证人强制出庭制度。只要是了解案情的人就有出庭作证义务,证人没有正当理由拒绝作证的可视为妨害民事诉讼的行为,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强制证人出庭可以有效降低当事人采取非法取证的可能性。
  第五,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审前操作程序。笔者认为,将非法证据排除在庭审程序之外是建立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的初衷。因此,将非法证据排除的操作程序安排在法庭审理之前完成最为理想,具体建议如下:以司法解释确立的庭前证据交换制度为基础,赋予庭前证据交换制度证据排除功能,明确规定证据交换程序是所有民事案件的必经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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