略论人格权的类型体系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温世扬 时间:2014-06-25
    2.名誉权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基于其品德和才能应得的一般社会评价不受不当贬损的权利。名誉与人的尊严关联密切,故对名誉权制度价值(独立性)无论在理论上还是实践上均无争议。值得讨论的是:(1)荣誉权与名誉权是何关系?有学者认为,荣誉权是一种身份权而非人格权[43];也有学者认为,荣誉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44]还有学者认为,荣誉权具有身份权和人格权双重属性[45]。笔者认为,荣誉虽然不是自然形成的对自然人的社会评价,而是一种“标签化”的组织评价,但其实质仍是一种外部评价(社会评价),因而是一种特殊的名誉,对荣誉的保护完全可以纳入名誉权的范畴,无需另立名目(荣誉权与民法上的身份权更是大异其趣,视其为身份权难谓妥当)。(2)名誉感是否应纳入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对此有学者持否认态度,认为“名誉感是极其脆弱的权利,很容易被他人的侮辱行为所伤害,对其完全予以法律保护是不可能的,也是不必要的”[46];“名誉感作为人的自我评价,没有一个外在的评价标准,很难用名誉权制度去加以保护”[47];有学者则将名誉权定义为“精神完整权”,并将主观名誉(自尊心或名誉感)纳入名誉权保护范畴[48]。笔者认为,主观名誉或自尊心是人格尊严的重要方面,民法不应以其“极其脆弱”为由而不予保护(否则侮辱行为岂非不构成侵权?),但对主观名誉的保护已超出名誉权的保护范围(外部评价),故在实务上只能依据人格权法的一般条款作为一种“其他人格利益”加以保护。
    一些学者认为,信用权是一种独立的人格权,主要理由是信用在商品经济社会对于自然人人格具有重要价值,且信用权确有名誉权容纳不下的内容,二者性质又有区别,故有特别予以法律保护的必要[49]。笔者认为,所谓信用,是民事主体所具有履诺特别是偿债能力在社会上获得的相应信赖与评价,而名誉作为一种综合性评价,实际上已经涵盖了经济能力与偿债能力等因素的评价[50],故信用就其本质而言仍属于名誉的范畴,所谓信用权在性质、内容和保护手段上均与名誉权难以区分,故无独立存在之必要。
    3.隐私权
    隐私权是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受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搜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51]。我国民法对隐私权的保护,经历了由“非独立保护”(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问题的意见(试行)》将隐私权作为名誉权保护)到“独立保护”(《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2条)的发展过程,人格权法应对隐私权作出规定业已成为共识。
    (四)人格标识
    自然人的人格标识,主要表现为姓名和肖像。它不但是自然人区别于他人的外部标志,而且关系到人格尊严,因此应受到民法保护。(注:有的学者认为,声音权也应受到保护。(参见:史尚宽.债法总论[M].台北:荣泰印书馆,1978:151;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32;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8.))姓名权、肖像权是自然人的姓名和肖像排除他人非法干预和不当使用的权利。如上文所述,作为非财产性权利,姓名权、肖像权的本质在于姓名和肖像的“排他性”和“不可侵性”,对姓名和肖像的商业化利用(即所谓“公开权”或“商品化权”)不属于人格权范畴。
 
 
 
注释:
[1]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2).
[2]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2.
[3]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99.
[4]霍尔斯特•埃曼.德国民法中的一般人格权制度[G]//邵建东,等,译.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2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2:412.
[5]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15.
[6]卡尔•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10.
[7]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05.
[8]迪特尔•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06.
[9]李永军.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6:262.
[10]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23.
[ 11]梁慧星.民法总论[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05.
[12]王利明,杨立新.侵权行为法[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161.
[13]魏振瀛.民法[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高等教育出版社,2000:640-641.
[14]尹田.民事主体理论与立法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09.
[15]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1.
[16]迪特尔 •梅迪库斯.德国民法总论[M].邵建东,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807-808.
[17]卡尔 •拉伦茨.德国民法通论(上)[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171.注16.
[18]谢怀栻.论民事权利体系[J].法学研究,1996(2)
[19]薛军.人格权的两种理论模式与中国人格权立法[J].法商研究,2004,(4).
[20]尹田.论人格权的本质[J].法学研究,2003,(4).
[21]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89-96.
[22]张新宝.人格权法的内部体系[J].法学论坛,2003,(6).
[23]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9.
[24]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44.
[25]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35.
[26]杜颖.论商品化权[G]//梁慧星.民商法论丛:第13卷.北京:法律出版社,2000:2.
[27]杨立新.人身权法论[M].修订版.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2:65.
[28]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104.
[29]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299.
[30]卡尔 •拉伦茨 德国民法通论(上)[M].王晓晔,等,译.北京:法律出版社,2003:379.
[31]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上册[M].3版.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42-158.
[32]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02.
[33]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49-250.
[34]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04.
[35]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288.
[36]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54-155.
[37]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176.
[38]王泽鉴 侵权行为法(1) [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2:118.
[39]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498.
[40]龙卫球 民法总论[M].2版.北京:中国法制出版社,2002:284.
[41]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82-283.
[42]郭卫华.论性自主权的界定及其私法保护[J].法商研究,2005,(1).
[43]王利明.人格权法新论[M].长春:吉林人民出版社,1994:11.
[44]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3.
[45]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305.
[46]杨立新.人格权法专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5:248.
[47]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59.
[48]徐国栋.民法总论[M].北京:高等教育出版社,2007:333-334.
[49]张俊浩.民法学原理(修订第三版)上册[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158.
[50]马俊驹.人格和人格权理论讲稿[M].北京:法律出版社,2009:262.
[51]张新宝.隐私权的法律保护[M].2版.北京:群众出版社,2004: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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