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民事检察工作的职能作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亚辉 刘京蒙 时间:2014-06-25
   基层检察院只有在办理处令审判机关信服、让当事人满意的精品按时,才有资格,也才有能力向多元化的监督格局迈进。
  二是科学、合理运用好各种监督手段,以取得监督实效。基层检察院在注重办理抗诉案件的过程中,应当逐步调整工作思路,将监督工作重心调整到同级监督、执行监督、调解监督、违法行为监督、维护区域稳定上来。针对基层民事案件监督的特点,探索具有区域特色的民行检察工作发展模式。
  (一)以再审检察建议作为对同级法院的重要监督方式
  加强对再审检察建议案件的跟踪监督,监督再审检察建议的审查回复期限,对法院不采纳再审检察建议的案件,必要时提请上级院抗诉。
  (二)以一般检察建议作为纠正各级工作单位工作不足的重要手段
  人民法院、行政管理单位存在工作不规范、制度有漏洞等情形时,可以建议相关法院、行政管理单位改进工作、完善制度。适用范围应限定于人民法院司法、执法活动及行政机关执法和管理活动。改进工作检察建议是检察机关充分履行法律监督职能、参与社会管理创新的重要手段,
  (三)探索开展违法行为调查工作
  对在办理申诉案件中发现审判人员、执行人员渎职行为的,通过审查案卷材料、调查核实违法事实、提出纠正违法意见或建议更换办案人等方式进行法律监督。
  (四)要整合检察资源,形成部门之间的法律监督合力,充分发挥检察机关整体监督的优势,提升民行检察监督能力
  在这里,反贪、公诉、侦监、民行在各自工作中发现的不属于所负责检察业务范围内的案件或案件线索及时移送至有业务管辖权的部门,充分发挥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职能。通过建立这种案件线索的移送机制,能够更好的实现相关处室的协调、沟通,形成全院一盘棋的格局。从而更好地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保护社会利益,保护国家利益。
  总之,民行部门在处理具体案件过程中,应当注重探索案件分类,综合运用多种监督方式,扩大监督范围,实现全面监督。发挥多种监督手段的整体作用,实现监督效能的最大化、最优化。

  三、要积极创造良好的外部监督环境,调动社会各界力量,促进民行检察工作的开展

  一是加强与基层法院的沟通协调,与基层法院建立沟通协作机制,形成定期通报、文件互换、会议互邀等机制,保证与基层法院的良性互动,工作顺畅衔接,确保民事监督检查工作的顺利开展。
  二是充分发挥基层检察院检务工作站的平台作用。坚持定期走访各社区检务工作站,开展民行检察职能宣传,扩大民事检察监督的影响力;开展普法教育工作,为弱势群体提供法律帮助。
  三是探索与基层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联系沟通机制。定期走访相关单位,为其提供法律咨询服务,及时发现督促起诉、支持起诉案件线索,保护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的合法利益,防止国有资产流失现象的发生。
  四是加强与律师协会、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的联络与沟通。在基层律所、司法行政机关、人民调解组织设立民事行政检察联络点,开展民事行政检察职能宣传、咨询活动,这些部门如发现可能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可提前向检察机关反映,由检察机关对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进行筛选,选择适当方式开展诉讼监督工作;对于不符合抗诉条件的案件,这些部门也可以进行劝解工作,必要时可与检察机关共同做好当事人的息诉服判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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