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宪政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琼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近年来,开放平台发展趋热,它即体现了互联网“资源共享”的本质,又代表了互联网未来分发展方向。网络开放平台的迅猛发展极大的增加了用数字化形式保存信息的容量,个人获取、处理、存储、传播这些信息的能力都得到极大的提升,而未来的电脑技术的进步无疑会不断扩大这种能力。与此同时,侵犯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现象也日趋严重,对网络开放平台用户利益的维护,不仅关系到对人权的尊重,还关系到网络开放平台的健康发展。本文主要分析网络开放平台的现状与发展分析了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从宪政角度阐述了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必要性和建议。

    论文关键词 开放平台 用户隐私权 宪政

  一、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与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一)我国网络开放平台的现状与发展
  在互联网时代,把网站的服务封装成一系列计算机易识别的数据接口开放出去,供第三方开发者使用,这种行为就叫做OpenAPI,提供开放API的平台本身就被称为开放平台。原来的“一站式服务”必将无法满足网络服务商和网民用户的所有需求。2010年,国内的各大网络服务商如:新浪微博、百度、盛大、开心网、腾讯等相继尝试开放部分互联领域的API,进入网络平台的一种全新的模式,成为新的平台服务商提供者,2011年,国内开放平台将进入“爆发期”。开放平台的基础——用户数据共享,使与开放平台合作的不特定第三方应用开发者可以共享开放平台方的用户资料,用户基于对平台服务商的信任而签署用户协议,而这种模式会打破与开放平台建立的相对关系,成为新的开放平台服务商、第三方应用开发者、用户三方的法律关系。
  (二)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法律保护的现实困境
  随著互联网的普及与网络开放平台的发展,带有网络特点的侵权案件频发。隐私权作为侵权客体之一,日益受到网络的青睐。人们在张开双臂迎接信息时代的同时却也敞开了自己隐私的大门。
  1.技术困境
  我们在面对的网络开放平台的迅猛发展的同时,也必然面临着黑客技术不断提高、各种病毒软件越来越难以清除、木马程序在人们不知不觉中控制着电脑鼠标、各种监控软件不断升级、记录、复制、窃取他人网络隐私成了轻而易举的事。开放平台的发展,使得网络隐私依托的载体不断升级,来源也变的无限多样化。开放平台用户的隐私可以瞬间布满网络空间的各个角落,难以追溯其原始来源,更难以控制其散播范围。
  统一开放的标准是约束和规范国内互联网开放平台的先决条件。目前国内开放平台真伪难辨,内斗不断,急需对“开放”作出一个详细的界定。而网络技术的不断升级,加之网络空间的无限性以及对于键盘操控者身份的难以确定性,使得开放平台用户的网络隐私权受侵犯成了难以预防的技术难题。
  2.文化法制传统和伦理困境
  从中国自古文化与法制传统来看,法律从来都是社会中一种比较保守的力量,而不是一种变革的力量。封建家长制根深蒂固,儒家文化以”仁”、“礼”、中庸之道”为其核心,强调治理国家应当以德治为主,刑罚为辅,“礼”教化为主的法制观念深入人心。其次,目前我国尚未制定保护公民隐私权的专门法律,相关规定散见于《宪法》、《刑法》、《民法通则》、《物权法》和有关诉讼法、婚姻家庭的立法之中,大部分法律法规都是对西方法律规范的参考和借鉴后的生搬硬套,随着网络技术的不断发展,特别是现在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崛起,这些没有成系统和体例的法律规范性文件缺乏独立的理论和见解,一些制度层面的问题有待解决。第三,“不破不立,不塞不流,不止不行”思想的束缚。在构建宪政制度保障网络开放平台的健康迅速发展的过程中,一味强调立法的作用,而忽视改革的力量。
  3.法律困境
  从我国宪法的相关规定来看,对隐私权的保护主要体现在第38、39、40条。这些条款和规定从宪法学角度来看过于笼统,使得我们在部门法和特别法以及相应的司法解释中去完善对隐私权的保护有太大的活动空间,随着网络开放平台的迅速发展,必然会给网络开放平台用户隐私权的法律保护带来阻碍。其次,宪法关于人权的保护和尊重,是隐私权保护的基础,而人格尊严这个基本的法律范畴,虽然它包含的内容很广泛,但在网络开放平台发展的时代它当然应该通过解释而被赋予更多的内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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