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拼车的民事法律问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肖莹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在我国各地区兴起,成为一种“时尚”的出行方式。拼车作为一种兼有利弊的出行方式,一出现便引发了很多争论,特别是拼车中的有偿拼车,有人提倡,也有人认为应该将其认定为非法营运。本文通过对拼车概念的界定以及分类探讨,拼车发生事故后的责任认定,同时结合外国立法与实践经验,对我国拼车行为合法化提出了些许建议。

  论文关键词 拼车 有偿拼车 责任认定 合法化

  近年来,“拼车”现象逐渐开始进入人们的视野,并且迅速被人们所接受,成为一种流行,被人们称为“第四种交通方式”。由于种种原因,如养车费用的昂贵、油价的不断上涨、公交车的拥挤不堪以及打的的不实惠等,都市白领们开始倾向于成为“拼车一族”。拼车作为一种新生的出行方式,确实有许多好处:降低出行成本,实现互惠双赢;减轻交通压力,缓解道路堵塞;实现资源的高效利用,保护环境等。但是拼车同时也存在着其潜在的危害性,如“黑车”利用拼车为由性非法营运之实,犯罪分子借由拼车的途径作出犯罪行为以及可能因拼车产生的违反社会伦理道德的行为等。同时由于我国现阶段对于拼车现象在立法没有明确的法律规范,在司法实践中存在明显的处理结果不同的情况,不仅使得拼车的发展受到阻碍,同时使拼车过程中发生的纠纷的处理成为一类难题。

  一、拼车概念

  “拼车”一词的概念已经从最初的单纯的物流运输业用词中脱离出来,被赋予了新的意义。目前对拼车一词并没有统一通行的概念,甚至可以说是处于“百家争鸣”的状态。结合各学者的学说以及个人的思考,笔者认为拼车有两种情况:一是指有车的人免费或收取一定报酬将顺路的人带到指定地点的出行方式;二是由几个顺路的人一起搭乘出租车或者包车,并由所有同乘人分摊费用的出行方式。
  在第一种情况中也可以称之为“顺风车”,一般是私车车主在不改变自己原有计划和路线的前提下搭载某些顺路的人,可能是免费的,也有可能支付了一定报酬,这报酬可能是金钱也有可能是实物。在第二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一般并不顺路,很明显是一种营运行为。在这种情况下,乘客与司机之间形成的是客运合同关系,要按照合同的约定来履行自己的义务,比如司机将乘客送到指定地点的义务、在规定时间内送达的义务、乘客的安全保障义务等;同时乘客也需要履行支付报酬的义务等。这种情况下由于司机室营利的,因此要承担较为严格的责任。这种情况下权利人与义务人互相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明确,责任界定清晰,产生纠纷的法律适用也相对确定,便不再赘述。因此在这里仅仅研究第一种情况,下文中所指“拼车”均仅指上述拼车概念中的第一种情况。

  二、非营利性拼车的分类

  在本文仅研究第一种情况的大前提下,即在非营利拼车的情况中,拼车可以分为有偿拼车和无偿拼车。顾名思义,有偿拼车是指驾驶人顺路将乘客载到指定地点后乘客给与一定报酬的拼车行为,这种报酬可以是金钱,在某些情况下也可以是实物,比如零食或者水果等;而无偿拼车又称为好意拼车,指驾驶人免费将乘客载到指定地点的拼车行为。无偿拼车中,驾驶人与乘客之间往往存在着情谊关系,比如亲戚、同事或者朋友等,驾驶人是本着纯粹的好意而搭载那些顺路的熟人。由于无偿拼车是没有金钱或者食物的给付的,学者对此一般均持肯定态度,没有什么争议。
  虽然笔者在文章中将有偿拼车放在了非营利性拼车中,但其实这还是有很多争议的。对于有偿拼车,有观点认为是非法营运的一种。在现实生活中,也确实有行政机关将该种有偿拼车认定为违法行为并作出处罚的案例,但是,笔者认为这是不妥当的。有偿拼车和非法营运有着明显的区别:第一,非法营运以营利为目的,营运者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因此收取的费用往往偏高;而有偿拼车并不以营利为目的,驾驶人收取的往往只是成本(油费、过路费等)的一部分,相比营运车辆,价格往往低很多,远远达不到市值。而且,在有些情况下,是乘客主动提出承担一部分成本的。第二,非法营运的乘客是不特定的,只要是有需求的人即可;而有偿拼车中,驾驶人与乘客之间往往有某种情谊关系,如是亲戚、朋友、同事等。即使是陌生人,在一定程度上驾驶人也是对乘客进行了选择的,比如看起来面善或者很着急等,总之也对于乘客有一定的信任基础。第三,非法营运是目的地以及路线由乘客决定;而有偿拼车中驾驶人仅仅在顺路的情况下搭载乘客,因此完全按照驾驶人既定的路径行驶,不因乘客而改变。第四,有偿拼车往往具有巧合性,如乘客与驾驶人住得很近或者刚好顺路等;而非法营运则是长期以此为业的。因此,将有偿拼车片面地认定为非法营运是不合理的,这样的认定给有偿拼车蒙上了一层阴影,导致现实生活中很多人因为害怕行政机关的处罚而一味拒绝有偿拼车。结合我国现况,应该讲有偿拼车与非法营运区分开来,对于非法营运,自然应该处以严厉的处罚,但是对于有偿拼车,则应该提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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