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花都区人民检察院公诉环节退回补充侦查案件状况调研报告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钟燕 时间:2014-09-22

  (三)检察机关自身的原因
  当前公诉部门案多人少矛盾普遍存在,特别是进一两年来,本院受理案件数量急剧上升,而办理案件人员数量却未有相适应的填充。为缓解工作压力,不得已以退补为由借用侦查机关的办案期限来缓解工作压力。另外,在一些案件中,侦查人员和公诉人员对证据收集、应用等要求和标准不一致,又缺乏相互沟通,使得双方对补查事项没有共识,加上公诉人员对补充侦查提纲细化不够,最终导致侦查人员不能完全领会需要补充侦查的事项,致使案件久查不清。
  (四)庭审制度的原因
  以“证据为中心”庭审模式,强化了公诉人的举证责任。由于公诉环节的证据源于侦查环节,一旦法庭认定证据不足而作出无罪判决,既否定了公诉部门的指控,同时也否定了侦查部门的工作。因此公诉人在审查起诉时必须严格依照起诉条件,对证据的关联性、真实性、充分性以及合法性进行全面而严格的审查。

  三、完善补充侦查工作的对策及建议

  1.增强侦查人员证据意识。侦查人员要把证据意识贯穿整个办案始终。在收集证据时,不可先入为主或者主观臆断,既要收集犯罪嫌疑人有罪证据,又要收集排除其无罪、罪轻的证据,从而减少审查起诉过程中不必要的退查。实践证明,只有在侦查阶段对案件进行严格论证,才能为公诉部门对案件的审查起诉奠定良好的证据基础。同时,在收集证据过程中,侦查人员还要树立强化固定、保全证据意识,注重使用先进的科技侦查手段,才可有效避免因证据发生变化造成屡查不清的情况。
  2.把好批捕关、受理案件关。加强公诉与侦查监督部门的沟通与协调,侦查监督部门要更加严格履行审查批捕关,对证据不足的案件,应及时要求公安部门补充完善证据材料;同时,公诉部门要严把受案关,对法律手续不齐全、缺少鉴定文书等不符合受理条件的案件不予受理,并及时向公安机关提出补充完善的意见和建议。
  3.树立公诉人员科学合理的执法理念。一是公诉人的退补工作应当紧紧围绕公正与效率这两个目标进行,对案件是否应当退查,应当怎样查等问题,要严格把关,不可轻率行事。二是树立证据规则意识,对于证据的收集、评判、采信等问题,科学的运用证据规则,有利于补查质量的提高。
  4.强化检察机关的内部制约机制。一是公诉人员要正确把握退补条件。在确定一个案件是否退补之前,努力做到每一个案子的退补是必要的,这样可以避免诉讼进程拉长,达到快审快结的目的。二是公诉部门要规范退补程序。对于退回补充侦查的决定,应严格审批手续,有利于防止退查权被任意使用,减少不必要的退查决定,提高诉讼效率。
  5.完善公诉引导侦查办案机制。一是把握重大疑难案件的主动引导权,以公诉引导侦查,协助侦查机关制定侦查方案,提高办案的效率与质量。二是健全引导侦查机制,用制度保证引导侦查活动的有效开展。充分发挥公、检、法三家联席会作用,加强沟通。使起诉工作向审查批捕工作延伸、出庭公诉向侦查工作延伸,有效地增强刑事犯罪的打击合力,提高诉讼效率。三是组织侦查人员观摩开庭。对于典型案件公诉人邀请侦查人员出庭观摩,通过参加庭审,侦查人员不仅可以了解如何从公诉角度看待证据,而且可以通过庭审控辩的焦点明确哪些是关键性证据,更加明确今后在办案中要收集哪些证据,每类证据的证明标准是什么,为今后调查取证明确方向,从而有效收集、固定证据。四是详细做好《退查提纲》,将补查的目的、方式、所需证据材料一一列明,这样才能有利于侦查人员迅速领会意图,有的放矢地进行补充侦查,减少屡查不清的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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