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社区检察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机制的构建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肖尤 时间:2014-09-22

  三、检察机关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具体运作构想

  (一)制定完善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范性文件
  检察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属于新生事物,而《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和《黄浦公安分局关于纠纷调解工作的若干规定》等针对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定对检察机关在调解工作中的职能规定过于宽泛,不能成为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调解工作的规范化指导和执行依据。因此,区人民检察院应当积极与区公安分局、区司法局相互协调,共同建立关于轻伤害案件在受理和立案侦查阶段的调解机制,尽快制定相应的规范性文件,来详细规范黄浦区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在处理纠纷包括在处理轻微刑事案件调解中的程序和具体做法。检察机应当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若干意见》、《关于轻伤害案件委托人民调解的规定(试行)》等规定,结合实际工作情况,专门针对社区检察室参与轻微刑事案件的调解工作,制定《上海市黄浦区人民检察院派驻社区检察室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规定》,并依此开展工作。
  (二)明确调解中各部门的分工与衔接机制
  1.检察机关各派驻检察室确定专人负责参与轻伤害案件的调解工作,与公安派出所及区、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或调解工作室建立日常联系。
  2.公安机关审查认为符合轻伤害调解的案件,当事人提出申请的,公安机关应当立即向社区检察室通报情况并由社区检察室派人参与调解工作。
  3.确立参与轻伤害案件调解工作的部门有公安派出所、检察院派驻检察室、区或街道人民调解委员会,各部门相互联系和配合。调解过程中,社区检察室主要负责在调解过程中相关法律问题的解释说明,对调解协议的内容和整个调解过程的规范性和人员执法情况的进行审查。
  (三)明确社区检察室参与调解工作中的职责
  1.检察机关在参与案件的调解过程中,对案件是否符合调解条件进行审查,检察机关认为案件不适宜调解的,应督促公安派出所依法立案侦查。
  2.轻伤害案件经调解未达成协议或不履行调解协议的,情节轻微且有证据证明的,应建议被害人提起自诉;已经立案的,侦查程序继续进行。
  3.轻伤害案件属于公诉范畴的,对公安派出所是否立案进行监督,如发现应当立案而不立案的情形,则启动立案监督程序,并及时通知院侦监部门。
  4、调解工作完成后,检察机关对制定的调解文书的规范性和合法性进行审查,由检察室制定审查文书并由双方当事人及调解参与各方签字确认。
  (四)完善社区检察室对轻伤害案件调解的管理制度
  1.检察机关派驻检察室就参与的轻伤害案件建立档案,内容包括案件基本事实、调解经过、调解结果,调解前后的审查意见,对调解程序无异议的,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归档备查。
  2.发现调解过程中有不符合相关规定等异常情况的,承办人提出处理意见,经部门负责人审核后,报分管检察长批准,向公安机关提出检察意见或建议。
  3.派驻检察室与公安派出所建立轻伤害案件信息通报制度,不定期召开信息通报会,及时解决轻伤害调解中发现的问题,共同商议、制定相应对策和措施。
  4.做好轻伤害调解案件的事后评估。加强与公安派出所、司法所的联系,及时掌握和解双方履行协议情况,评估调解的适用效果。对和解双方的跟踪回访,巩固工作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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