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检察院未成年人“捕、诉、监、防”一体化机制之探讨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鑫 时间:2014-09-22

  五、未成年人检察工作一体化机制的构想

  (一)成立审理未成年犯罪的专门监察处
  根据未未成年人成年人刑事案件专门办理制度的规定,结合检察院所在地区的实际情况,应该设置一个系统性的专门工作机构。在成立的专门工作小组中,应该配备4名有足够专业素质的检察官,最好具有丰富的未成年人案件经验,对的犯罪特点等有足够的了解。按《人们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第十条规定,在询问女性的嫌疑人时,应该有女检察人员参加。所以在4名检察官中至少有一个女检察官,这样可以保证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顺利进行。还应该成立一个未成年人犯罪的专家咨询组,在遇到了一些难度大的未成年人案件时,可以与咨询组的人员进行探讨,采用最佳的方式解决案件。
  (二)检察机关办案机制
  根据现实中检察院处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需要,要制定一个系统、完整的办案机制。首先就是听证制度,听证制度的核心就是听取当事人的意见,可以更好的对案件进行处理,同时能在最大程度上保证未成年人的权利。参与听证的人员应该包括刑事案件涉及的所有相关人员和部门,在听证会上,应该听取并记录当事人的意见,然后综合听证会上意见和调查的证据等,对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采取适当的措施。其次是刑事和解制度,刑事和解与起诉相比,有很多独特的优势。在双方自愿原则的基础上,对于一些适用刑事和解的案件进行和解,将会在很大程度上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和谐解决,同时也能够让犯罪的未成年人重新回到社会生活。最后就是建立一个非羁押原则,对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嫌疑人审前拘留,应该作为万不得已的手段使用,而且羁押的时间应该尽量最短。并辅以一个风险评估机制,评估机制应该是对未成年人的各种危险性进行评估,这个评估结果对是否采用羁押有直接的影响。
  (三)社会调查机制
  对未成年人进行社会调查的主要目的,就是为了了解嫌疑人的家庭背景、成长经理等因素,然后根据社会调查的结果,准确的做出一个处罚措施。《北京规则》中的第十六条和我国的《人们检察院办理未成年人刑事案件的规定》中的第十六条都明确规定,在审查和起诉未成年嫌疑人时,可以结合社会、学校、家庭等有关人员的调查,深入的了解嫌疑人的生活环境,为办案提供一些直接的参考。因此,在基层检察院建立社会调查机制时,应该对社会调查的内容、调查的方式和调查的对象进行规定,在审查批捕、起诉和不捕不诉之前,检察人员应该根据社会调查的内容形成一个完整的书面报告,作为案件处理的重要参考。
  (四)帮教机制
  对未成年人犯罪要实行教育为主的原则,因此对未成年人犯罪者的帮教机制必不可少。但是在实际的未成年人刑事案件检察工作中,由于很多犯罪的未成年人都是外来人员,在本地没有一个固定的住所。所以帮教机制应该在原有的基础上,建立一个对外来未成年人的观护体系,把他们纳入到帮教的范围内。针对一些没有及时的接受帮教又重新犯罪的未成年人,应该及时的报告有关部门。在检察院所管辖的区域内,最大程度的推动青少年社工的队伍,对未成年人的社会观护和帮教体系设置一个成熟的制度,同时结合社会和学校,可以建立一个对犯罪预防、教育和矫治功能的场所。
  (五)消灭前科机制
  消灭前科机制,就是指对一些有刑事污点的未成年人,如果在前科消灭期内表现良好,改正悔过的态度很好,就可以由相关机关注销其有罪的宣告或者是一些不良记录,这样就可以从本质上消除犯罪未成年人的心理负担,完全的消灭由于一些冲动导致犯罪的后遗症。
  (六)加强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组的职能配置
  为了把捕、诉、监、防一体化落实到实际的检察工作中,实现对未成年刑事案件进行专门化和系统化的处理。要对未成年人检察工作的小组进行细致的职能分配。首先是审查批捕权,在审查批捕时,应该根据未成年人的年龄、是否有被胁迫、未成年人的监护情况等综合因素,对逮捕措施谨慎使用。其次是审查起诉权,应该告知未成年犯罪嫌疑人的相关告知义务、听取刑事案件所有相关人员的意见、调查案件的事实、审查相关的证据等,综合这些情况做出起诉与否的决定。最后就是法律监督权,检察院的未成年人工作小组应该对刑事案件的整个过程进行法律监督,包括公安机关的侦查活动、法院的审判活动、监管所刑罚的执行情况等。主要的监督侦查过程是否合法,审判活动是否公开,刑罚的执行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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