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劳动教养制度改革走向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赤艳 时间:2014-09-22

  三、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设计

  (一)法律地位问题
  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的定位问题一直有不同的观点。例如:准司法化模式主张其定位为带有强制性教育性质的行政措施,这种模式虽然承继了劳动教养制度的行政高效性,但是未触及深层次的制度实质合理性问题。司法化模式则主张将此制度纳入刑事法治的轨道,将其保安处分化。从世界各国保安处分的立法规制来看,无论是采取一元制立法模式,还是采取二元制立法模式,保安处分都是作为刑罚的补充或替代被纳入刑事制裁的范畴。保安处分的适用对象主要指具有社会危险性的精神病人、有瘾癖者和某些传染病人,这与目前我国现行劳教制度适用的对象有很大不同。本文认为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可定性为司法措施或司法性强制教育矫治措施。这种措施游离于法律制裁体系之外,可将其作为一种预防措施纳入违法犯罪的预防体系之中。
  (二)调整对象问题
  “劳动教养是个筐,什么都可以往里装”是对劳动教养适用对象混乱状态的形象表述。建议对目前劳动教养、收容教养、收容教育、强制隔离戒毒等制度的适用对象进行梳理基础,再依据处分法定原则对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要对调整对象做出明确规定。该剔除的剔除,比如上访人员,该收纳的收纳,并且明确法定的标准。建议对以下几类对象适用:一是严重违法,危害社会治安,屡教不改又尚未构成犯罪的。这类人被形容为“大法不犯、小错不断、难死公安、气死法院”。对此类对象必须设置违法行为次数、类型等限制性条款;二是实施了刑法所禁止的行为但不负刑事责任的未成年,也就是现在《刑法》规定的政府收容教养对象。也行为已构成严重犯罪,但是没有达到相应法定责任年龄的少年,主要指目前的未成年收容教养人员。我国《刑法》规定14岁以下不负刑事责任,14-16岁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负刑事责任。因不满16周岁不予刑罚处罚的,责令家长或监护人加以管教,在必要的时候,也可以由政府收容教养。这体现出了对未成年人的保护,但是一定要对何为“必要时”做出明确的规定且决定要由法院作出;三是因瘾癖而实施了违法行为且存在实施更严重违法犯罪危险的。瘾癖包括服用含酒精饮料或其他麻醉剂。建议强制隔离戒毒的决定权同样交给法院,执行则统一交给司法行政机关;四是卖淫嫖娼者。建议取消公安的收容教育,但对卖淫嫖娼行为也要区别对待,不能全部一罚了事。如我国台湾地区刑法规定了强制治疗处分,规定明知自己有花柳病或麻风病而隐瞒、与他人进行猥亵行为或奸淫,以致传染给他人的,可以判令其进入特定处所强制治疗。
  (三)适用程序问题
  2011年11月8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等十部委关于印发《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委员会试点工作方案》,试点期限为一年。对此做法有观点认为:全国性立法难以破冰,通过地方试点积累实证经验以修补法案,兼打消反对者的顾虑,也算是务实的稳妥改革之道。但是问题的焦点在于作为劳教制度的替代品如何既能纳入法治的轨道,又破除劳教“自侦自审自判自执”的弊端。若仅仅将“劳教”换成“违法行为教育矫治”这一新鲜的名词,而在程序设计上仍沿袭以往,则将仍是“穿新鞋,走老路”的新瓶旧酒,注定难以得到公众的支持。因此,对于违法行为教育矫治制度而言,司法化是一条不可突破的底线,将教育矫治的决定权交给人民法院,不仅是必须的也是可行的。较之行政程序而言,司法程序在制度设计方面更为合理、严密和公平,更有利于保障公民权利和自由,但是在控制和处理违法犯罪方面,司法程序则远不及行政程序那样高速快捷有效。那么,在我国治安形势依旧十分严峻、犯罪率日益攀升、司法资源十分有限的背景下,强化权利保障是否不利于打击违法犯罪,或者影响打击的效果,导致社会秩序出现失控,影响社会治安和稳定?事实上,在“单向本位”向“双向本位”模式演变的法律观影响下,追求在法定程序下统一实现犯罪控制和人权保障的双重目的,已经成为世界各国法律制度发展和完善的共同目标。如果还单方面强调犯罪控制而忽视人权保障,势必会对国家的政治形象造成不良影响。
  (四)执行模式问题
  劳动教养与刑罚执行模式趋同问题一直为人所诟病,“二劳改”即是对这种状况非常形象的描述,因此教育矫治制度在执行模式设计上要注意体现制度的特色和核心价值,避免再次陷入“二劳改”的窠臼。首先,执行应体现教育和矫治的立法意图,以促使教养人员回归社会为根本目的;其次要创新管理模式,从“收得下、管得住、跑不了、改造好”的经验模式向分类分级的专业化模式转变。这要求处遇不再仅考虑行为人的管束与控制,而是更多关注行为人权利的实现和重新社会化。重视处遇标准设计的科学性以及处遇过程中评估方法和手段的科学性。积极探索尝试新的处遇模式,教育矫治机构要小型化、社会化,尽可能避免“监狱化”对教养人员产生的负面影响;最后要创新教育方式,改变过去劳教执行过程中教育事实上所处的附加尴尬地位。应当确立现代教育矫治观念,革新教育体制,优化教育资源。要以手段创新为突破口,增强教育矫治工作的个别化、科学化和社会化。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