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析检测环节案件风险问题初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刘程 于铮 时间:2014-09-22

  二、公诉环节风险案件形成的原因分析

  (一)当事人方面原因
  1.当事人彼此矛盾尖锐、权益冲突。当事人之间长期存在纠纷,因关系恶化、冲突升级引发刑事案件导致矛盾更加激化。有些案件虽属偶发,但由于一方或双方态度消极,沟通不畅,导致互不相让,对抗情绪强烈。
  2.诉求不合理。很多被害人对刑事办案政策存在错误认识,将赔钱作为犯罪嫌疑人减轻处罚的交换条件,漫天要价,提出的赔偿数额与犯罪行为及造成的损害不相适应。有些被害人利用犯罪嫌疑人急于和解的心理,往往在刑事诉讼中还要求一并解决其他民事经济纠纷,甚至要求解决工作及升职问题。
  3.参与诉讼的能力不足。实践中闹访、上访的当事人以无业人员及退休人员为主,文化程度有限,法律知识欠缺,对案件适用的法律规定和诉讼程序往往难以理解,不会利用法律规定的以申诉、刑事自诉或提起民事诉讼等救济途径维护自身权益,而是通过缠诉闹访等方式继续要求检察机关追究被不起诉人的刑事责任或要求其赔偿损失。
  4.社会援助缺失。由于审查起诉阶段对经济困难当事人提供法律援助制度尚不健全,一些当事人无法获得专业律师服务,即使案件承办人会向当事人提供法律帮助,解读相关法律规定,但由于当事人存在抵触心理而效果甚微。在被害人受到严重人身伤害情况下,因身体伤残丧失劳动能力、需要后续治疗等原因,生活面临巨大压力。在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尚不完善情况下,如犯罪嫌疑人不积极赔偿,被害人一方在诉讼中自然会到办案单位要求解决现实问题。
  (二)执法办案行为和过程方面原因
  检察机关审查办理方面的原因。部分案件因案件质量或同期案件集中导致办理周期较长,而办案人员对已经潜在的办案风险估计不足,未能与当事人及时沟通,引发当事人对办案单位的不满情绪。也有个别办案人员漠视当事人权益,态度“生、冷、硬”,怠于解释,极易刺激当事人情绪,诱发执法办案风险。
  (三)外部环境方面的原因
  1.法治氛围不高。缠诉闹访或上访等行为影射出“信访不信法”这一社会顽疾。当事人将解决问题的办法或是寄希望于向司法机关哭闹,或是向党政机关上访,这种不遵从司法决定,且不按法定程序行事的做法,其根本在于现阶段相当部分民众法律意识淡薄,对法律对法治的信仰程度不高。
  2.社会风气不良。很多当事人及家属在诉讼遇到困难或问题暂时不能解决情况下,怀着“不闹不解决、小闹小解决、大闹大解决”的心态,寻求诉讼外的途径来解决问题。而有些办案单位对此过于迁就,虽然使当事人的问题得到解决,但不仅有违公正,更助长了这种社会不良风气,使公众形成错误认识,视此种行径为行之有效的问题解决方式。
  3.舆论错误引导和媒体负面炒作。有些案件或因媒体追求新闻效应而披露或因当事人欲借助舆论左右案件而在媒体或网络上公之于众,而检察机关出于保密或严谨往往不便迅即公开办案信息,不能及时有效地进行舆论宣传引导,使社会公众对案件产生片面甚至错误的理解,更有甚者诱发负面炒作,案件的正常办理受到舆论压力的影响。

  三、针对风险案件完善工作机制的建议

  对风险案件进行分析总结及规律性把握是基础,为有效防控风险,依法办案及有效化解矛盾纠纷,我们还应当正视当前公诉环节矛盾化解工作所面临的诸多司法困境和不利条件,认真梳理自身矛盾化解理念、执法措施以及内外部协调、配合、监督方面存在的问题,从而在法律框架内寻求改进工作方法,构建公诉环节矛盾化解长效工作机制。机制构成主要包括以下五个方面:一是建立风险案件应对机制,包括风险案件排查及评估预警机制、风险案件紧急突发事件应对机制、涉检舆情应对引导机制;二是建立与当事人(来访人)的沟通机制,包括当事人诉求听取及反馈机制,释法说理工作机制;三是建立内外部沟通协调机制,包括矛盾化解内部联动与外部协作机制,与公安机关和法院的沟通协调与监督机制;四是建立矛盾纠纷调处机制,包括检察环节刑事和解机制、检调对接机制、检察环节刑事被害人救助机制以及矛盾化解回访机制;五是建立矛盾化解职能发挥的保障机制,包括矛盾化解能力养成机制、公诉环节矛盾化解的监督体系和质量监控机制,以及矛盾化解的考评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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