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基层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罗兴 时间:2014-09-22
   二、解决刑事立案监督问题的对策

  总的来说,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存在很多问题,造成的原因是多方面,既有立法层面的原因,也有司法实践方面的原因。但本文认为造成此困境主要还是立法层面的原因,亟需从立法角度予以完善。因此,当前完善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首要任务是完善立法规定。
  (一)明确刑事立案监督的对象和范围
  将人民检察院的刑事立案监督对象规定为“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当立案侦查而立案侦查”和其他刑事立案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只有将对“应该立案而不予立案的”以及“不应立案而立案的”行为监督有机结合起来,形成一个完整、严密的刑事立案监督体系,才能确保刑事立案监督制度的科学性和有效性。
  (二)规定人民检察院在刑事立案监督活动中的相应权力
  刑事立案监督调查权、刑事立案监督决定权、刑事立案监督处罚建议权,具体包括:人民检察院发现刑事立案主体工作人员在刑事立案活动中存在违法行为时,在发出《纠正违法通知书》进行纠正后,对方仍然拒不改正的,人民检察院有权依照监督处罚程序,建议刑事立案主体停止其职务活动,由刑事立案主体另派办案人员,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人民检察院在纠正违法过程中,认为需要给予违法责任人员行政处罚时,有权提出行政处罚意见书,刑事立案主体接到意见书后,应当对违法责任人员给予相应的处罚,并将处理结果书面告知人民检察院。
  (三)整合资源,加强联动
  首先,检察机关应该做好与公安机关的协调工作,建议由最高人民检察院和公安部联合发文,要求公安机关将发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撤案决定书等文书材料移送检察机关审查,使得检察机关能够更好的做好立案监督工作。其次加强和其他行政执法部门的联动,借助税务、工商、卫生防疫,药监和烟草部门等行政执法部门查办案件中,发现构成犯罪应当移送司法机关处理而未移送或已移送司法机关却未立案处理的案件,展开立案监督。这样既扩宽了线索渠道,又节约了办案资源。借助其他行政执法机关行使职权搭好的“梯”子使基层检察院的立案监督工作更上一层“楼”。
  (四)加强学习,进一步强化干警对立案监督工作重要性的认识
  刑事立案监督工作是专业性十分强的工作,目前我国的检察院还没有设立一个专门处理刑事立案监督工作的科室,刑事立案监督工作对于在基层院干警来说业务还很生疏,因此,我们有必要认真学习相关法律知识,借鉴其他院的成功经验,多多组织相关业务的研讨会,进一步增强其责任感和使命感:一是从思想上使干警认识到立案监督是当前也是今后工作的一个重点,是体现法律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二是培养干警立案监督的工作意识,把立案监督工作贯穿于整个侦查监督工作始终。
  (五)成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
  从实际情况来看,我国目前没有一家检察机关设立专门的刑事立案监督机构,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行使刑事立案监督权,实际负责刑事立案监督工作,这是刑事立案监督的组织保证。在监督工作中发现,有些案件可能存在经办人员有索贿受贿、徇私枉法行为的,要及时将有关情况反映给本院反贪、渎检部门,这样一来就可以很好的挖掘内部潜力,真正切实地维护国家和人民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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