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律师意见的几点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志宇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为贯彻落实修改后《刑事诉讼法》关于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的相关规定,某基层检察院积极组织侦监部门干警开展对接工作,在修改后刑诉法实施前,就询问诉讼参与人、听取辩护律师意见进行了有益的探索,取得一定成效。

  论文关键词 审查批捕 询问诉讼参与人 听取意见

  一、开展工作情况

  自2012年3月1日新《刑事诉讼法》被修改后,S省J市下属的某基层检察院作为业务试点单位共办理移送审查逮捕案件12件21人,对其中8件案件开展了在审查逮捕阶段询问诉讼参与人的工作。具体案由包括交通肇事案、盗窃案、故意伤害案、寻衅滋事案四种类型。这些案件均询问了被害人及其家属,听取了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及对案件处理的意见。其中3起案件因为犯罪嫌疑人在审查逮捕环节均未聘请辩护律师,故未能开展听取辩护律师意见工作。

  二、主要做法及取得的成效

  (一)从证据角度出发,为调查案件事实询问诉讼参与人,以获取其关于案件事实的陈述
  如在办理王某涉嫌盗窃一案时,询问了被害人杨某某及证人肖某关于犯罪嫌疑人王某盗取被害人存折及获取存折密码经过的陈述和证言。通过询问被害人及证人,认定犯罪嫌疑人盗窃被害人存折的事实清楚,但犯罪嫌疑人获取密码的事实不清,此案存在较大疑点。
  (二)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角度出发,听取被害人及其家属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
  如在办理刘某某交通肇事案时,询问了被害人赵某(死亡)的父亲赵某某关于案件处理的意见,被害人家属表示犯罪嫌疑人刘某某交通肇事致其儿子死亡后未积极主动赔礼道歉及赔偿被害方的损失,未能让受害方受伤的心灵得到慰藉,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要求政法机关严惩犯罪嫌疑人。考虑到犯罪嫌疑人的违法行为造成了严重的后果,其行为已涉嫌犯罪,且被害方表示不愿谅解犯罪嫌疑人。如不依法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当事人双方有可能爆发更大的冲突使矛盾升级,为了惩治犯罪、保护被害人的合法权益,同时为了避免激化矛盾,该基层院依法对犯罪嫌疑人刘某得作出了批准逮捕决定。再如,该检察院在办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涉嫌盗窃一案时,通过询问被害人杨某某和证人肖某某(被害人杨某某的儿子)了解到犯罪嫌疑人与被害人儿子系恋人关系,且两人感情深厚,案发前共同生活两年半,并准备今年年底结婚。被害人杨某某在案发前曾表示在其儿子与李某某结婚时将存折里的钱赠予二人。案发后被害人杨某某还是将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当儿媳看待,并表示只要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与其儿子结婚,仍将存折里的钱赠予二人。案发后被害人的儿子表示希望与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结婚。另外,犯罪嫌疑人盗窃被害人钱财后系与被害人的儿子共同使用,并非犯罪嫌疑人一人挥霍或用于违法活动。该检察院在办理该案时,被害人杨某某表示谅解犯罪嫌疑人李某某,且犯罪嫌疑人李某某的母亲表示愿意赔偿被害人的损失。被害人及其儿子希望政法机关不予追究犯罪嫌疑人的刑事责任。考虑到本案当事人双方的特殊关系,及被害方对本案的态度,且本案的矛盾已化解。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盗窃共同生活家庭成员财物的,一般不以犯罪论处,即使有追究刑事责任必要的,也应区别于其他的盗窃案件。该检察院从化解社会矛盾,维护社会和谐稳定及教育挽救的角度出发,拟定不批准逮捕犯罪嫌疑人李某某,在同公安机关交换意见后,公安机关主动撤回了本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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