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庆 时间:2014-09-22

  具有下列情形,不应当继续羁押:
  (1)危害国家安全、公共安全或者社会秩序的现实危险已经消除。(2)不可能实施新的犯罪。(3)不可能自杀或者逃跑。(4)可能判处缓刑,无继续羁押必要。(5)不可能对被害人、举报人、控告人实施打击报复。(6)不可能毁灭、伪造证据,干扰证人作证或者串供。(7)羁押期限届满,不影响案件侦查、起诉和审判。(8)羁押期限已超过可能判决的最高刑罚期限。(9)认为不构成犯罪或不需要刑罚处罚。
  具有下列情形之一,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1)根据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申请,有关办案机关同意的。(2)有关办案机关或部门提出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意见的。(3)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及其亲属、代理人、辩护人向公安机关提出释放或变更强制措施的申请被拒绝,再次向人民检察院提出的。
  (三)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
  辩护律师的责任就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提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无罪、罪轻或者减轻、免除其刑事责任的材料和意见,维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益。
  根据刑诉法的规定,侦查阶段律师就直接介入,这对检察机关办案人员而言,还一时难以适应,思想上总有这样那样的顾虑。因此,我们积极适应律师的介入,学会与律师打交道。一方面,我们要尊重律师的诉讼权,及时受理律师代为犯罪嫌疑人的申诉、控告和变更强制措施申请,为其行使诉讼权提供方便;另一方面,要加强与律师的沟通与联系,征求和听取律师对案件的意见,在尊重、理解、共识的基础上,共同维护司法的公平正义,切实保障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益。
  (四)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
  根据修订后刑诉法第86条的规定,下列三种情形必须讯问犯罪嫌疑人:
  (1)犯罪嫌疑人要求向检察人员当面陈述的。(2)侦查活动可能有重大违法行为的。(3)对是否符合逮捕条件有疑问的。审查逮捕讯问犯罪嫌疑人的制度规定,有利于查明案件事实,纠正重大违法,正确适用逮捕条件,提高批捕的准确性。
  侦查监督部门在审查批捕案件时,应当首先查明犯罪嫌疑人有无犯罪事实,其次再看有无逮捕必要,最后区分是应当逮捕还是可以逮捕。这些问题可以通过讯问犯罪嫌疑人、询问证人、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意见来加以解决。
  在具体操作中,执照下列程序进行:(1)案件本身没有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根据案件需要,决定是否讯问犯罪嫌疑人。(2)首先审查案件有无应当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形。如有,则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3)对重大、复杂、疑难的案件,主动征求和听取辩护律师的意见。意见分歧较大,必要时也可邀请辩护律师列席案件讨论,对辩护律师的意见记录在案。(4)根据讯问犯罪嫌疑人的情况,是否需要询问证人进一步核实有关案件事实和情况。(5)审慎对待和研判辩护律师的意见,对正确的意见予以采纳;辩护律师意见不被采纳的,要向辩护律师书面说明理由。(6)加强与律师的配合与协作。对律师了解犯罪嫌疑人涉嫌的罪名和案件有关情况,应当积极配合,提供方便;对律师掌握的犯罪嫌疑人有关案件的情况,应建议律师及时向办案人员提供。
  (五)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
  关于逮捕方面的修改,就使得审查批捕工作更具有可操作性。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社会危险性的细化,哪些应当逮捕,哪些可以逮捕,法律规定都十分明确。因此,对职务犯罪案件的逮捕权是否有必要再上提一级,值得商榷。

  四、小结

  总而言之,针对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可以通过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做好思想准备适应律师介入、认真落实审查批捕案件犯罪嫌疑人讯问制度、严格适用逮捕强制措施等方法来应对因新刑诉法修改所带来的影响,为今后新刑诉法奠定了一定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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