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如何应对新刑诉法的挑战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赵庆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在2012年,3月24日,我国十一次全国人大会议针对刑诉法做了修改,新的刑诉法会在2013年的时候开始正式实施。针对新刑诉法的变更与调整,都对相应机关等产生了一定的影响。尤其是检察机关,检察机关是关系到刑事诉讼的全过程,根据新刑诉法,检察机关在诉讼过程中的每个环节上,都会面临新刑诉讼的改变而带来的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本文先介绍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后分析了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并针对新刑诉法的修改,提出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以便广大读者参考与借鉴。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新刑法 应对措施 新挑战

  新刑诉讼法将从明年的一月一号正式实施,但是,随之而来的,检察机关就会面临新的挑战、新的问题、新的要求。这就需要检察部门提早做好准备,做好掌握与理解各项法律的前瞻性工作,同时还要在落实上起到模范的作用,在思想认识上起到引导的作用,业务技能上起到带头的作用,在科学技术上起到创新的作用等,为新刑诉讼法的实施奠定坚实的基础。

  一、新刑诉法中对强制措施的修改

  新刑诉法针对强制措施,就做了如下的修改:
  (一)完善了监视居住和取保候审制度
  在新的刑诉法里,添加了取保候审的适用情形,扩大了取保候审的适用范围;保证人保证义务的规定更加周延;被取保候审人的义务多样化、个别化;规范了监视居住措施,明确规定了监视居住的场所;对指定监视居住措施的适用和法律监督。
  (二)在一定的情况下,延长了拘传时间
  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根据现在社会发展的不断加快,犯罪形势也自然而然变的更多,同时也变的越来越复杂,所以,为了适应实际的变化,对于那些案情比较复杂,重大事件的,就应该使用拘留、逮捕等方法来适当的来延长适用期限,可以从12小时延长到24小时;第二个方面,为了保障被追诉人的合法权益,新刑事诉讼法在拘禁的这条中,增长了规定,并规定:“保证犯罪娣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
  (三)设立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确立了强制措施变更程序
  确定了逮捕后的相关审查的制度,这样就可以很好解决因防止错误而被拘押的问题发生,这样,就可以实现羁押与逮捕在本质上的分离,同时,新刑诉讼法中,还增加了被告人、犯罪嫌疑人和其法定代理人、近亲属或者辩护人有权申请变更或解除强制措施的规定,在法定期限内不能办结的案件,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予以释放,需要继续查证、审理的,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或监视居住。
  (四)更加完善对逮捕的条件与审查逮捕的相关程序
  第一,在新刑诉讼当中,就对社会危险性的情形更具体的规定。第二,在新刑诉讼当中,还增加了“应当逮捕”的适用情况。第三,在新刑诉讼当中,把逮捕的适用情况分成了两种形式,一种是“可以逮捕”,另外一种则是“应当逮捕”。第四,在新刑诉讼当中,完善了审查的逮捕程序,主要表现在两个这体现在两个方面:第一个方面,增加规定审查逮捕时证人、辩护律师的参与,第二个方面是增加了审查逮捕时讯问犯罪嫌疑人的规定。
  (五)新增了拘留后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的规定
  犯罪嫌疑人被送交看守所羁押后,侦查人员应当在看守所内对其讯问。

  二、关于新刑诉法对强制措施修改后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与挑战

  强制措施修改对检察工作的影响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要求更加注重人权的保护
  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等制度的完善,逮捕条件的细化,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制度的建立等,都体现了法律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二)律师的直接介入要求执法活动更加规范
  根据刑诉法的有关规定,犯罪嫌疑人自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或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委托辩护人。辩护律师在侦查期间可以为犯罪嫌疑人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申请变更强制措施,向侦查机关提出律师意见等。可以说,检察机关的执法活动又多了一双监督的眼睛。
  (三)赋予检察机关更多的法律监督职能
  修改后的刑诉法在强制措施方面,赋予了检察机关两项新的监督职能,一是对指定监视居住的决定和执行是否合法实行监督;二是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这些法律规定,加大了检察机关法律监督的责任。

  三、关于新刑诉法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应对措施

  根据刑诉法强制措施的修改,检察机关的工作也应作相应调整,主要是以下几个方面:
  (一)注重对犯罪嫌疑人合法权益的保护
  一是犯罪嫌疑人被采取强制措施后,要按法律规定履行通知家属义务;二是对被拘传的犯罪嫌疑人,要保证犯罪嫌疑人的饮食、必要的休息时间。三是履行犯罪嫌疑人有权委托辩护人的告知义务;对特定的人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检察机关要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
  (二)切实履行新的法律监督职能
  1.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法律监督。主要包括以下三个方面:作出指定监视居住决定的机关,自决定作出之日起三日内,将有关法律文书及相关案件材料报送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审查,侦查监督部门指定专人根据案件事实和指定监视居住的条件,审查决定是否正确和合法;对执行场所实地察看,看是否符合法律规定;根据审查情况作出对指定监视居住的意见书送达决定和执行机关。
  2.对逮捕后羁押必要性审查。羁押必要性审查的范围和条件:对可能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案件,初犯、偶犯、未成年人、老年人犯罪的案件,聋哑人、精神病人、正在怀孕、哺乳婴儿的妇女、是生活不能自理的人的唯一供养人或抚养人犯罪的案件,人民检察院侦查监督部门应当对其羁押必要性进行审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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