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实践中的困惑与出路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萍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一个具体行政违法行为在既符合行政法规中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之规定,又符合刑事法律所规定的犯罪构成时,由行政执法机关将案件移交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既涉及适用法律的严肃性、准确性,又涉及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的衔接。深入研究和协调解决这一衔接问题,充分发挥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中的法律监督职能,是法律适用中十分重要的问题。

  论文关键词 检察机关 行政执法 刑事司法
 
  一、行、刑衔接的渊源及检察机关在其中的角色定位

  (一)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渊源
  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工作(简称“行、刑衔接工作”),是指在查处涉嫌犯罪的行政违法案件中,以检察机关法律监督为基点,强调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相互配合,确保依法追究涉嫌犯罪人员的刑事责任的办案协作制度。在执法实践中,当行政违法行为达到一定危害程度并触犯刑法时,行政违法行为就转化为刑事违法行为,从而行政执法就过渡到刑事司法。因此,行、刑衔接是一个客观存在的问题。
  (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的角色定位
  作为国家法律制度的一部分,检察制度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重要内容。作为两大司法机关中的一家,检察机关是国家法律监督机构,通过司法程序监督执法者和其他司法者,促使其严格执法、公正司法、廉政勤政。
  在行、刑衔接工作中检察机关承担的任务可谓重中之重。一方面,作为监督者,检察机关要对具有行政管理权、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和具有刑事立案、侦查权的司法机关等多个主体在是否应该移送,是否已接受移送,是否已立案以及立案后的诉讼过程等多个环节进行监督;另一方面,检察机关作为职务犯罪等案件的受理机关还直接接受、承办相应行政机关移送的贪污贿赂案、渎职案等。因此,可以说检察机关在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中扮演着领衔者的角色,是贯彻行政执法与刑事司法衔接机制的主要实行者。这一点在上述几个规范性文件中也有所体现。

  二、检察机关在行、刑衔接中面临的问题

  1.检察机关的法律监督手段有限。检察机关对行政执法的监督信息来源渠道闭塞,对行政执法机关是否移送案件无从知晓。行政执法机关提供给检察机关侦查监督部门的材料往往较少,只提供其认为可以提供的材料,而不是材料的全部,当司法机关发现涉嫌犯罪情况后,很多案件已经丧失了最佳的取证时机,此时的监督显得相当无力,不利于对经济犯罪的有效遏制和打击。
  2.被监督机关对衔接工作重视程度不高。虽然该项工作已经开展长达八九年之久,但有的单位至今未将该项工作列入日常考核的范围,在主观上缺乏将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移送司法机关处理的意识,或者因为担心移送的案件不成案影响了工作绩效,执法过程中往往简单操作,对违法行为未作深层次的分析,偏重于行政处罚,一罚了之。
  3.被监督机关对衔接制度执行不力。指导衔接工作的规范性文件对移送案件需要的材料、信息平台上录入信息的范围、内容、时间均作了规定,并要求定期向公安、检察机关对移送的案件情况报备。但在实行时,被监督者对已经建立的制度执行不够严格,向检察机关移送的备案材料不及时、不全面,一些行政执法单位虽与检察机关建立了网上衔接信息共享平台,但真正有价值的线索不多,检察机关无法实时、全面地掌握行政执法机关所有的行政处罚案件信息。这些情况均不利于检察机关立案监督工作的开展。
  4.执法机关取证不规范影响案件质量。由于行政执法机关与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时关注的重点不同,再加之执法人员的执法水平参差不齐,对《刑法》、《刑事诉讼法》及司法解释的规定不清楚、证据意识不强等因素,一些行政执法人员对行政违法与刑事犯罪的界限不清晰,忽视了犯罪要件证据的收集、固定、审查,错过了取证的时机,所取证据达不到刑事立案的标准,导致案件不能进入诉讼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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