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现代社会公正司法制度的四点设计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谦 时间:2014-09-22

  从立法上保障当事人程序主张权,是程序正义原则的具体体现,也是分配正义在程序立法上的具体体现。所谓程序主张权,是指当事人在程序开始以后,享有充分的机会和权利就涉及实体法及程序法问题的事实和法律事项阐述自己意见的权利。在程序进行当中,当事人实施提出主张、抗辩、举证、证明、陈述事实等诉讼行为,就是在行使其程序主张权。
  当事人程序平等权又称平等对待权,即“法律面前人人平等”。这一原则在普通法系国家更多地表述为“公平审判”,它意味着“同样的情况同样对待,不同的情况不同对待”。法院在审理案件的过程当中,在双方当事人的主张、举证、证明、陈述、申诉、上诉等方面,以及其他的程序事项上应当保证当事人双方有均等的机会进行攻击和防御。
  四、公正司法要求国家建立公开听证或庭审程序,法官专职和中立制度,设置上诉、申诉渠道
  任何权利必须公正行使,对当事人不利的决定必须听取其个人意见。在司法上, 这个原则表现为法官判案时必须听取当事人双方的意见,不能偏听一面之词。在行政上,这个原则表现为行政机关的决定对当事人有不利影响时,必须听取当事人的意见,不能片面认定事实,剥夺当事人的辩护权利。听取利害关系人意见的程序,称之为听证或庭审程序,是公正行使国家权力的基本内容。
  公正司法要求法官不得兼任行政、议员、教学及其他营利性职务, 同时,在司法程序中法官对两边当事人不能有偏见。英美法系国家将这一制度表述为:任何人不能作为自己案件的法官。如果负有司法职责的人与审判程序的结果有利害关系,那么他必然会被认为有偏袒一方的嫌疑。大陆法系诉讼程序法律制度中普遍规定了回避制,其目的也正在于此。“一个人可能由于下列两种原因之一没有资格行使司法能力。其一:在审理的案件中有直接的金钱利益;其二:偏袒一方或对另一方有偏见。”此外,法官回避制度也是法官中立制的必然要求。对于缺乏中立性的法官予以回避要求,是对其审判资格的一种限制;如果一个没有资格参加审案的人参与了判决,那么这个判决就是无效的。这是公正司法理念合乎逻辑的结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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