家事纠纷案件专业化审理方式的积极探索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其才 时间:2014-09-22

  我国司法“解决纠纷”的功能延伸拓展到“案结事了”的程度。强调司法解决纠纷功能以“案结事了”为标准,是以实质意义与实体效果取代单纯与形式上的纠纷解决方式,既是司法审判面临社会转型期的必要应对,也是司法功能内在发展规律的必然要求。由于家事纠纷案件往往包含浓厚的道德伦理因素,与当地的风土人情往往具有非常强的契合性。家事纠纷案件的处理要充分考虑当地的风土人情,注重吸纳民意,以实现法律与善良风土人情的融合,达到案件处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因此,贾汪区法院家事审判合议庭特别注意纠纷解决中的“情”,突出案件审理中的“和”,这是非常必要和难能可贵的。

  设立家事审判合议庭这样的专门法庭,实现了对相关案件的分流,提高了审判的专业化水平和审理的效率。司法效率追求的是以尽可能合理、节约的司法资源,谋取最大限度的对社会公平和正义的保障以及对社会成员合法权益的保护。专门法庭的法官在履行职责时,在坚持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能够更及时、有效地工作,尽可能地缩短诉讼周期,降低诉讼成本,节约司法资源,实现司法目的。

  家事审判合议庭这样的专门法庭能够使法官的司法能力得到有效提高,在保证裁判标准统一方面是有积极意义的。司法人员在知识储备上必须具有专业性,法官必须具备解决其日常所面对的各种法律事务的专门性法律知识和能力。家事案件有当事人关系近、情感性强、较为私密等特点。专门化的审理能使法官专注于某一类专门案件,对事实求证、法律理解、纠纷裁判将更加得心应手。

  家事审判合议庭这样的专门法庭的设立有助于进一步促进司法公正,提高司法效率,加强司法权威,提升司法形象。当然,专门法庭需要克服形式主义倾向,本着解决问题的长远考虑,注重改革实效,切忌“一阵风”和“一刀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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