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的现状和对策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奕萍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我国是考试大国,考试涉及人多、面广、影响大,与每个人的切身利益密切相关。考试制度已不是简单意义上的一般社会活动,更承载着保障公民受教育权和发展权更加公平公正的重要任务。然而在实际考试过程中,却出现了一些诸如泄露试题内容之类的不和谐音符,使考试制度的公信力大大下降。本文中试就我国近期出现的一系列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的案件进行分析研究,提出对策。 
  论文关键词:教育系统 国家秘密 泄露 
   
  一、教育系统泄露国家秘密案件的现状 
  从总体上看,我国国家考试的公信力是较高的。以高考、自学考试、国家司法考试等为代表的国家考试,考试科学化程度不断提高,考风端正、考纪严明,考试机构管理和公共服务水平也不断提高,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不断得到提升。但是,近几年,在我国社会面临巨大转型、市场经济建设尚不完善的社会背景下,国家考试也开始出现失信现象,并且引起了广泛的关注。 
  (一)考试安全受到威胁 
  近年来,我国连续出现了考试失密案件,如2003年四川省南部县高考试卷失窃案,近几年四六级英语考试泄密案等,国家动用大量人力物力才保证了失密范围没有进一步扩大。国家考试安全如果无从保证,国家考试的公信力亦是无根之木。 
  (二)考试管理水平受到质疑 
  国家考试应在全国统一范围内,实行统一的管理标准和规范,但是,由于考试法制和管理标准建设的滞后,各地办考力量的水平客观差异等因素,使各地国家考试管理水平出现较大的差异,如我们常听到说某地考试“管得严”而另地“管得松’,即是一种反映。又如连续出现四六级英语试题泄密,引起民众对政府管理考试能力的质疑。 
  二、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表现形式 
  2009年10月至2010年3月,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一举侦破了在天津高等教育自学考试中泄露考试题的系列大案。在查办案件过程中,我们发现了自学考试系列泄题案件的几种表现形式。 
  (一)涉案人员涵盖面广 
  以受委托履行公务的人员和一般身份为主,犯罪嫌疑人均为与考试有关的命题教师、辅导授课教师、助学点负责人和教务、考务人员。立查的18人中,有大学命题教师7人、辅导授课教师2人、“高自考”助学点负责人3人和各助学点负责教务、考务人员6人。 
  (二)通过垄断高自考报名考试资格,控制考生范围,收取高额学费,获取巨额“非法”利益,封闭运行,以掩盖泄露考题的犯罪行为 
  犯罪嫌疑人周某利用控制“现代企业管理专业”自学考试集体报考和助学活动的业务管理职能,垄断该专业报名考试途径,非经其授权的助学点,考生无法报名考试,每名想要参加“现代企业管理专业”高自考考试的考生,必须缴纳9000元学费,该专业的助学培训费用远远高于社会上其他专业同类高自考培训费用。这样,认为控制了考题泄露范围,最大限度地减少了泄密行为败露的可能性并攫取最大限度的非法利润。 
  (三)以提供考题为诱饵,大肆招揽生源 
  涉案的几个“现代企业管理专业”助学点,在报纸、网站等媒体刊登宣传该专业是专科起点,属国民教育体系中由国家承认的本科学历,参加助学培训就“保通过”内容的招生简章和广告,在招生咨询时还向考生或其家长做考前有试题范围的暗示,用这种提供考题的诱饵,涉案的几个助学点共招收了上千名考生缴费参加助学培训。 
  (四)使用各种存储载体,从命题教师—助学点教务人—辅导教师—考生,形成泄露考题的传输链条 
  如犯罪嫌疑人杨某使用电子存储介质(U盘)从7名命题教师的计算机中拷贝试题的电子文档,再通过中小企业协会赵某以发电子邮件或使用U盘拷贝的形式,将考试内容传给下属助学点的教务人员,各助学点获取试题内容后,或通过编纂“考试指南”直接印发给考生,或由辅导教师直接将试题内容在上课时面授给考生,考生据此复习或带入考场作弊传抄。 
  (五)各涉案人员不仅明知自己的行为是在泄露国家秘密,在泄题情况被发现考试院调查期间,仍胆大妄为继续泄题 
  一是依据国务院《高等教育自学考试暂行条例》第17条;《高等教育自学考试考务工作规定》第20条;国家教委第22号令;《高等教育自学考试命题工作规定》,其中第5章第26条规定:“高等教育自学考试的试题答案及评分参考在启用前属国家级绝密材料。”这些文件均对社会公开,涉案人员对上述规定都明确了解和掌握。二是命题教师在命题前与天津考试院签订的“保密责任书”中明确规定,其命制的试题在启用前属于国家绝密材料。三是考生夹带进考场的作弊资料被监考人员发现抓获后,涉案的各助学点教务人员和辅导教师共同订立攻守同盟,隐匿、销毁涉案资料以应对考试院追查泄题责任的同时,在下次考试前变换作案手段,将直接传输试题电子文档改为人工抄写,用毕销毁继续泄露试题。 
  三、天津市河东区人民检察院侦破泄露试题系列大案的启示 
  (一)把握时机,强化举措,确保办理泄密案件的质量 
  一是查案方向讲求“准”。在查办案件的过程中,河东检察院在全面分析掌握的证据和犯罪嫌疑人的情况及泄密案件具体特点的基础上,精心制定侦查计划,选准突破口。二是侦查过程讲求“快”。在泄密案件中,办案过程越是迅速,证据收集工作越是容易,当事人翻供、串供的可能性越小。河东检察院在找准突破口之后,迅速出击,积极工作,努力缩短办案时间,办案工作高速、高效,以提高效率确保高质量。三是案件证据讲求“实”。通过结合案情、科学预测,制定了缜密的侦查计划,将取证工作量化到人,为避免重复取证和“瑕疵”证据的产生,河东检察院严格规范侦查工作的每个细节,充分运用集体智慧,适时开展案情讨论会,理清取证思路和方向,杜绝了随意取证和无序取证,做到讯问周详、取证到位,并通过供与证、前证与后证、此证与彼证之间的反复比较和甄别,排除矛盾点,达到供证一致,使证据之间环环相扣,形成一条牢固的锁链。四是协调配合讲求“好”。河东检察院坚持侦诉一体办案机制,主动与公诉部门联系沟通,邀请公诉部门提前介入,引导侦查取证,从公诉角度对案件事实和证据进行分析研究,完善和固定证据,把好案件质量关。 
  (二)加强协作,形成合力,全力打造惩防一体化格局 
  河东检察院以“关口前移,源头治理”为方针,对职务犯罪坚持打防结合,确保从初查、立案、预防形成链接,摒弃了机械执法、就案办案思想,在承办案件的过程中,对发案单位提出检察建议,预防部门与反渎局大力协作,形成合力,积极与市教卫工委沟通与协调,研究探索在教育系统开展行之有效的预防职务犯罪工作,形成规范性操作,制度性约束,纪委与检察协同监督的工作措施,减少和杜绝职务犯罪的发生,得到了发案单位的认可和好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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