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论我国的经理股票期权制度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范红杰 时间:2010-07-07

[内容摘要]经理股票期权制是在我国刚刚试行的不成熟的制度,它存在着许多还与现行法规相冲突的地方,只有适时修改有关的法规及创造配套外部条件,才能更好地发挥其作用。

[关键字] 经理股票期权  注册资本制  授权资本制
 

经理股票期权ESO(EXecutive  Stock Option)是指公司授予经理人员在未来的一段时间内,以一个约定的行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本公司股票的选择权,这种选择权不能转让,但持有这种权利的经理人员可以在规定的时间内自行决定何时购买公司股票,购买股票的行权价格与股票售出价格之间的差额就成为经理人员的收入。□股票期权是一种衍生工具,将这一工具借用到企业管理中来,可以形成一种对企业管理层的激励机制。这种制度最初于70年代出现在美国,经过几十年的和实践,目前成为西方国家一种重要的企业激励机制。

一、经理股票期权制----企业管理制度的创新

随着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和完善,我国企业的所有权和经营权将进一步分离,从而使企业所有者和经营者分属两个不同的阶层。作为委托代理关系中的代理方,接受委托从事公司的经营管理工作,代替所有者从事经营管理工作。

在委托代理关系中,所有者拥有公司的剩余索取权,他们不仅期望实现公司利润最大化,而且还期望实现红利最大化。然而由于所有者与经营者的分离决定了所有者利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经营者的行为,而经营者得到的是契约中所规定的报酬,尽管报酬与企业的经营状况和经营成果是相联系的,但是两者并非是完全相关的,当经营者挥霍、贪污、作弊或偷懒给自己带来的效用超过与企业经营状况相联系的报酬时,非理性的经营者会选择前者,从而损害所有者的利益,增加企业经营的道德风险。

这在客观上要求股东对经理人进行监督,但监督是要付出成本的。如果监督过于严厉,不仅成本过高而且对公司的正常经营也会产生不利影响;如果监督过于松懈,而所有者的权利又得不到很好的保护。要解决现代企业制度中这一致命缺陷,关键是建立和完善经营者的长期利益激励机制,使其能够按委托人的目标要求进行经营活动。

国内经理人的收入一般由基本工资、奖金等构成,这些收入具有不同的激励作用。基本工资一般与公司的经营业绩无关,即使公司的业绩不甚理想,经理人也可以照常获取该项收入,因此其缺乏激励作用;奖金虽然与公司的经营情况相关联,但奖金的发放一般是与公司的年度经营业绩挂钩,容易造成经理人追求短期利益,而忽视公司的长期发展。

经理股票期权制,作为一种对经营者的激励约束制度,则可以克服以上两者的不足之处,它可以将经理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的长期利益结合起来,具有更明显的激励作用,有利于公司的长远发展。

股票期权(Stock Option)也称认股权证,实际上是一种看涨期权,期权持有者可以凭权力在一定时期内以一定价格(施权价格)购买一定数量公司股票的权力,只有当行使期权时的股票价格高于“施权价”,有价差收入时,期权持有者才会行权;否则持有者将放弃行权,其本人并无损害。

在有效市场中股票价格不但是公司长期盈利能力的反应,而且也是股票期权的价值所在,而股票期权至少要在一年以后才能实现,所以要求经营者努力改善公司的经营管理,以保持公司股份的长期稳定增长,这样才能取得收益。正是股票期权的上述特点,才使其具有长期激励的功能,较好地解决了所有者与经营者之间的利益矛盾。

从发达国家的实践上看,对公司的优秀人才进行股票期权奖励已实行了多年,1999年美国的Korn&Ferry调研报告显示,资产在10亿美元以上的公司中有78%的公司都向管理发放股票期权;在《财富》1000家大公司中,已有90%的公司推行了经理股票期权,而高科技公司中,经理股票权的应用则更为普遍。

作为一种制度创新,股票期权制度已经得到我国政府和公司界的重视,在九届人大四次会议上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和社会发展第十五年计划纲要》中指出:“对国有上市公司负责人及技术骨干,可以试行年薪制和期权制,但不能把国有资产量化给个人。”可见,该制度在我国的探索、引进和应用将逐步展开。

二、推行经理股票期权制存在的阻碍

由于我国的现代企业是在一个特殊的社会经济背景下产生与发展起来的,且市场经济体制在我国也未完全实现,这就决定了在我国实施经理股票期权制还存在许多现实障碍。具体表现为:

一)股票取得难

依国际惯例,授予高级管理人员股票期权所需股票有四个来源:1、公司发行新股或配股时预留一部分股票;2、公司通过增资扩股的方式获得一部分股票;3、大股东出让一部分股票;4、上市公司回购一部分股票。而我国的《公司法》、《证券法》等有关限制,使这四个股票来源在我国缺乏法律依据和法律保障。

我国《公司法》对公司注册和登记等方面采取的是“实收资本制”原则,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的注册资本为在公司登记机关的实收资本总额。”这样公司无法在发行新股时预留一部分,待高管人员行权后再转化为实收资本。而在股票期权制的发起地美国实行却是“授权资本制”,即公司的全部股份可以分期发行,分期缴付,公司发起人和股份认购人只要认足首期发行的股份就可以完成公司的设立。公司的注册资本和实收资本可以不一致,公司可以预留一部分股票作为实行ESO计划的股票来源。在回购股票方面,国外公司可以通过市场购回自己已发行的股票存入留存股票帐户,使之成为已发行但不流通的股票以满足ESO计划对股票的需要。而我国《公司法》第149条规定,股份公司除为减少公司注册资本而注销股份或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并之外,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票。

二)、股票期权行权后无法在市场流通

国外成熟的证券市场允许经理层所持股份上市流通,即使经理层通过公司实施股票期权计划所购入的股份也允许在市场上出售套现,即使为了防止公司经理层短期抽逃资金而施加流通限制,国外各证券交易所的通行作法也只是订立一个期限,或者同时附加解冻后每年可抛售的比例条款加以限制。而我国证券市场目前采取完全锁定经理层所持股份的制度,《公司法》第147条规定“公司董事、监事、经理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并在任职期间内不得转让”,《股票发行与交易管理暂行条例》第38条“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买入,由此获得的利润归公司所有。”随着高科技股票期权收益对象扩大到企业的核心技术人员,对员工内部持股的流通限制成为股票期权行权后能否流通的又一障碍。1998年12月,证监会规定不再批准内部职工股上 市流通,这样,以内部职工持股方式由企业核心技术人员行权的股票期权同样无法在股票市场上流通,股票期权的激励作用大打折扣。

三)公司内部法人治理结构欠规范

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重要内容是建立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监事会“三会”相互制约的法人治理结构我。按照《公司法》的规定,“三会”相互制约的基本格局应该为:股东大会是最高权力机构,对公司重大事进行决策;董事会成员由股东大会选举,董事会对股东大会负责,公司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雇,并对董事会负责;监事会由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职工代表组成,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民主选举产生,监事会负责监督公司董事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否存在损害公司利益和全体股东利益的行为。而国内实际情况却并非如此。由于国内公司国有股和法人股占控股地位,股东大会基本由大股东控制,强烈体现着大股东的意愿;董事会成员也基本上由国有股股东提出的候选人担任。代表大股东的利益,普遍缺乏独立董事;至于监事会也往往形同虚设,由于部分监事也由大股东推荐,少量职工代表又得服从公司经理领导。于量,当然的结果是:股东大会、董事会(经理)和监事会都倾向于共同的利益群体,“三会”成员关系密切,在很大程度上体现大股东的利益。如果推行股票期权计划,则会出现两个问题:一是选择高层管理人员的非市场化特征明显,也与股票期权计划的要求的选择高层管理人员市场化要求相违背;二是大股东和高级管理人员可能为了私利联合侵犯中小投资者利益,甚至使国有资产安全受威胁。

四)无相应的税收保护政策

从国际来看,西方国家对于实施股票期权的公司和个人实行优惠。如美国税法规定,公司授予经营者股票期权时,公司和个人均不需纳税,行权时也不纳税,在此方面,我国还没有做出相应的税收规定,这不利于股票期权制的推行与普遍发展。

三、确立我国经理股票期权制度的构想

为了更加规范的推行我国的股票期权制,使股票期权能真正的发挥作用,笔者认为应做如下改革:

一)修改《公司法》中关于“注册资本制”的规定,参照美国的“授权资制”,允许公司在实行经理股票期权时改变资本状况。公司发行新股时可以预留一部分,作为未来经营者行权时的股票来源,公司在新股发行后的股本不包括这部分额度,在经营者行权后公司股本会逐渐增加。同时,还应修改《公司法》限制公司回购自身股票的规定,允许上市公司持有一定比例的本公司股票专门用于实施对高级管理人员和技术骨干的股权激励。

二)在公司机构中专门设立独立董事一职,聘请与公司效益无直接关系的人担任公司的独立董事,授权负责监督股票期权的实施,防止经营人员捏造虚假财务报表。杜绝借期权制之名瓜分国有资产之实的行为。

三)对于股票期权产生的税收问题,笔者认为美国为我们树立了典范,为此需要国家在税收方面进行一定的配套改革来为股票期权制保驾护航。

四、股票期权所需的外部条件

经理股票期权除了法律制度的改革外,还需要以下两个方面的外部条件作为配套机制。

一)推行经理股票期权需要有效率的股票市场。

在一个有效率的市场上证券真实价值是其当前的市场交易价格。这样很难利用上市公司未公开信息对公司股价进行影响,经营管理好的公司,盈利水平高,并通过股票市场的价格传递功能,将此信息传递给投资大众,购买该公司股票的投资者就会增多,股价会上涨。反之,经营管理差的公司,其股价就会下跌。因此,公司盈利能力的高低可以通过股票市场价格得到充分体现,而这正反映了公司经理人员的管理才能,于是股票市场也就具有很强的对高层经理人员经营业绩的评价功能。

但是,我国的股票市场缺乏有效性,反映企业信息方面比较弱,加上运作欠规范,法制不健全,操纵股价现象严重,短期投机过度,股份与公司实际经营业绩的相关性不大。比如一些ST股票的价格常常连续上涨,甚至长期定位在20元之上,而一些在国民中有重要地位和影响的大盘绩优公司的股价却长期在10元以下徘徊。这样的二级市场定价机制使得人们无法根据目前股票的市场价格来判断公司经理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经营业绩。同时,由于市场竞争并不完善,企业经营易受非市场因素的影响,而且审计往往不能独立于企业,因此,企业利润指标缺乏客观性。这些都限制了经理股票期权激励作用的有效发挥。

二)推行经理股票期权需要建立企业家市场。

通过市场机制选拔企业经营者。因为只有这样,才能给予经理人员一个市场价位,解决经理人员管理才能的折股问题,并且使不合格的经理人员被淘汰出局,从而避免经理人员自身的素质问题造成公司经营状况恶化,给股东的权益造成损害。

目前我国企业经理人员并非通过市场选择,主要是由政府主管部门任命或大股东选择的,选择任命的标准更多地取决于政府官员大股东的偏好。据1998年国家经贸委等机构主持的关于中国企业家成长与发展的专题调查结果显示,企业家由主管部门任命的75%,由董事会任命的占17%,由职代会选择的占0.3%,由企业内部招标的占1.3%,由人才市场竞争上岗的仅占0.3%。在多数情况下,经营能力强弱,经营业绩好坏,对经理人的职位升降并没有产生太大的影响。□同时,缺乏一个完整的经理市场,人才没有竞争,企业没有足够的选择对象,经理人员缺乏淘汰机制,这种情况下推行经理股票期权容易产生权力寻租现象,也无法约束经营者,企业可能面临较大的道德风险和经营风险。

笔者相信,通过制度改革和市场的完善成熟,我国的经理人股票期权制度也会逐渐的发展成熟起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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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我国实行经理股票期权制的法律障碍及对策》,载《经济与法》2001年第9期。

2、《股票期权激励:人力资源管理新机制》,载《国际经济合作》2001年第8期。

3、《经理股票期权的负效应及其对我国推行的制度障碍》,载《当代经济研究》第7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