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国际法角度论钓鱼岛主权的归属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晓颖 时间:2014-08-21
三、时效取得
  (一)日本依据“时效取得”原则获取钓鱼岛主权
  日本之所以不断在钓鱼岛生事,还有一个原因是日本援引了国际法中的所谓“时效取得”概念,指国家占有他国的部分领土,而占有者已相当长时期地继续并安稳地占有,该国就取得该土地的主权。
  日本政府认为其自1895年4月17日中日签署《马关条约》后,日本统治台湾及其附属岛屿长达50年。虽从1945年美军攻打冲绳起,日本已经无法对钓鱼岛进行持续的统治和管辖,但在1972年美国将琉球群岛的主权交给日本时起,它对钓鱼岛又开始了新一轮时效取得的实践。若中国政府不采取行动,长此以往,中国对钓鱼岛的主权将构成国际法的时效消灭。
  (二)“时效取得”的不合理性
  由于时效取得是非法侵占他国领土,因此该制度并不为现代国际法所接受,国际社会也无真正按传统时效取得原则裁决的国际判例。而且,时效取得本身有两个要件:第一,侵占国能够长时间不受干扰地对占有地行使主权;第二,这种状况得到领土被占国和其他国家的默认,以至于造成一般信念,认为事物现状是符合国际秩序的。中国自20世纪70年代以来就对日本占领钓鱼岛提出了持续的抗议和反对,而且中日双方也都在该岛做出了表彰主权的行为,如标志国旗等。因此日本通过“时效取得”而获得钓鱼岛主权的说法也不能成立。
  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是无可争辩的,钓鱼岛自古属于中国,日本无权“先占”取得。日本通过甲午战争侵占中国的钓鱼岛等领土,二战后被一系列国际公约剥夺并归还中国。但由于美国的擅自处置,使钓鱼岛至今被日本实际占领。但这一切都无法改变这样的事实:依据国际法,钓鱼岛主权属于中国!
  
  参考文献:
  [1]白桂梅.国际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10.
  [2][日]井上清著.贾俊琪等译.钓鱼岛:历史与主权.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7.
  [3]祝穆.方舆胜览.京:中华书局.1987.
  [4]隋书.琉球国传.北京:中华书局.1973.
  [5]王铁崖.国际法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19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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