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制定中国产业政策法的几点不同看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曙光 时间:2014-06-25
    第五,产业政策规划对竞争结构有很大的影响。我们可以看到,产业政策规划实际上是对有些领域、特别是资源垄断性领域进行的强化,它通过有计划、有组织的方式对某些产业、某些企业、某些产品进行重点支持与纳税人的投人,这对于市场形成一个基于市场资源自动调配产生的竞争结构是非常不利的。产业政策会改变市场的竞争结构,会打压完全依靠创新和富有竞争力的那些市场自发的力量。
    第六,产业政策规划实际上是扭曲的责任机制,无人来承担不当的产业政策及投入带来的损失。产业政策规划落实不了或执行时打折扣,也找不到责任主体;大量的政策措施有大量的财政投人,这些投人最后的损失没有人来追究责任。而最大的问题是,产业政策规划与产业政策法即便制定出来也不具有可执行性与可诉性,不能算是一部真正的法律。
    基于以上六点理由,笔者认为中央的产业政策规划应该越少越好,应该更多地依靠市场的方式与手段来发展繁荣经济。因此,对于产业政策法需不需要搞,笔者是持怀疑态度的。
    退一步说,如果一定要制定产业政策法的话,我们也应该换一个思路。一个国家应该有它的产业政策及法律,但是笔者认为在中国这样一个地域辽阔、域情不一的国家,产业政策法应该地方化与区域化,所谓的地方化与区域化,就是实施产业政策的主体应该更加往下走,也就是说各地方政府应该用他们自己的财政能力、财政手段来形成一些区域化的特定的产业政策规划,这样做第一可以解决地方产业发展与人员就业问题,第二用地方的财政收人、税收来养地方的产业,产业的反哺也可以增加地方的财政收人。用地方化、区域化的产业政策规划可能会更加有利于全国性的市场竞争机制和经济方式的调整,这也是笔者讲的应更多地解决中央产业政策不稳定的问题和地方竞争的问题。
    产业政策或者产业的发展,更重要的手段不是靠产业政策法也不是靠所谓的产业政策规划,而是要靠发展竞争机制与市场要素。对于产业发展中的高耗能与环境破坏等问题,也不能幻想制定一部产业政策法来加以解决,如果说我们要考虑产业政策发展的法律机制的话,笔者认为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应该更多地依靠惩罚性赔偿和民事诉讼的方式来解决产业发展过程中出现的高耗能、环保以及资源浪费的问题,特别是靠像“class action”这种集团诉讼的方式,依靠司法中的惩罚性赔偿与索赔诉讼的方式,即依靠受害者、被侵权者的诉讼,来解决产业政策、产业发展过程中产生的各种法律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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