搭售行为的反垄断法规制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二翠 时间:2014-06-25
  摘要芝加哥学派从经济的角度分析搭售在质量保证、产品风险分担等方面的合理性,但并未动摇传统的搭售理论。本文指出搭售可能限制竞争市场的公平交易,逃避价格管制,所以仍有规避的必要,但可在适用合理性原则的基础上对搭售行为的豁免情形予以规定。  
  关键词搭售 风险分担 自主选择权  
    
  搭售也被称为附带条件交易,即一个销售商要求购买其产品或者服务的买方同时也购买其另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并且把买方购买其第二种产品或者服务作为其可以购买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的条件。在这种情况下,第一种产品或者服务就是搭售品,第二种就是被搭售品。  

  一、搭售的构成要件  

  《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垄断法》第十七条第六款规定“没有正当理由搭售商品,或者在交易时附加其他不合理的交易条件”是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严禁从事的滥用市场支配地位的行为。从法律规定上分析,搭售行为的构成要件是: 

  第一,实行搭售行为的经营者必须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反垄断法》第十八条对认定经营者具有市场支配地位应当考虑的因素做了规定。对搭售行为的规制是为排除不正当竞争,而只有具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的搭售行为才会产生进入壁垒,从而导致搭售品市场的不正当竞争。第二,搭售品与被搭售品之间必须是性质上相互独立的并且是完全不同的商品。发生在两个非独立商品间的销售行为是不符合搭售的定义的,判断两个商品的独立性,可以从商品的外观可分、功能独立和能单独满足消费者的需求上去考虑。第三,强迫消费者购买被搭售品,消费者有自主选择商品和服务的权利,只有强迫才产生侵犯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  

  二、搭售的经济学分析  

  搭售的经济学分析主要是芝加哥派学的理论,芝加哥学派认为:第一,搭售能为消费者带来便利和更低的交易成本。这主要表现在可以享受规模经济带来的便利,同时减少了因搜索能满足复杂需求的最合适的产品的成本。①第二,芝加哥学派提出的单一垄断利润理论认为,有市场支配地位的经营者并不能通过搭售行为使其利益得到增加,因为经营者必须考虑因搭售使得整体商品价格的提高对需求的影响。第三,搭售可分担新产品、新市场的风险。由于新产品、新市场的能否占有市场存有较大风险,搭售可通过新产品、新市场借助搭售品已有的市场信用来得到推广,从而降低风险。第四,经营者可以通过搭售测量,针对不同的消费对象分别索价,从而提高利润并顺应市场需求来调整资源配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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