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责任是公民社保权的根本保障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黎建飞 时间:2014-06-25

  社会保险法强化了用人单位缴纳职工社会保险费的义务,规定了对用人单位不缴纳可以采取的强制措施。在社会保险费欠缴中,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是最应当受到法律制裁的。社会保险法创立的两项“工伤保险基金先行支付”制度是对遭遇工伤的劳动者权益的有力保障。这一规定不仅明确了工伤保险的法律责任无条件地应当由用人单位承担,而且也明确了国家在劳动者发生工伤事故后先行承担保险待遇的支付责任。而且,无论用人单位是否依法缴纳了工伤保险费,也无论是否有第三人对劳动者的工伤承担责任,国家都可以作为第一责任人对工伤职工承担责任。

  伴随着社会保险法将于2011年7月1日的实施,我国公民企盼多年的社会保障与社会福利将成为生活中的现实。面对这部新的立法,人们对于其中过多的授权条款是否会带来保险转续更加困难的问题,对于有了“全国统筹”的规定却没有具体的步骤和时间表落实的问题,对于社会保险制度中饱受诟病的碎片化问题表现出了强烈的关心与企盼。在这部法律实施的过程中,回答并在实践中解决这些问题,将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险法,促进我国社会保险制度更加健全,使公民的基本生活得到更加充分的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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