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理考量:区域经济发展的法治起点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何跃军 时间:2014-06-25
    四、效率与公平:价值之争的法理选择
    就经济法而言,经济法学界基本达成了共识,正如漆多俊教授所言,经济法的原则可简要地表述为社会总体经济效益优先,兼顾社会各方利益公平。[10]通过上文分析,区域经济发展追求的价值当然地包括了社会整体效益及公平公正,这就产生了区域经济发展的主导价值取向的问题,是社会整体效益优先,还是公平优先的问题。
    公平与效率是区域经济发展需要解决的两个重要目标。区际之间存在一定的经济发展差异才能体现区域经济增长效率,但是经济发展差异过大,又不利于实现社会经济公平,因而只有经济发展差异限定于一定的范围内,才有可能同时实现经济增长效率和社会经济公平双重目标。要把经济不公平或贫富差距维持在刺激而不是损害经济效率的最低限度,以实现最高程度的相对的经济公平。实践证明,这个“差异的适度范围”其上限应以不影响区域经济增长和整个国民经济发展为界限,其下限应以该区域的人们可能承受并不至于发生民族的或社会的问题为界限。[11]如果超过上限,虽然区域经济高速度增长,整个国民经济快速发展,但区域经济发展带来的区际差异过大使人们难以接受,那么,经济增长的高效率可能被社会经济的不公平所引起的政治社会震荡抵消。另一方面,如果低于下限,区际间发展差异过小,政治社会问题虽然不会发生,但区际间则会产生平均主义,丧失掉区域经济发展的动力,以致影响到整个国民经济的发展。因此,适应区域经济成长阶段确定“差异的适度范围”,对于实现区域经济发展的双重目标显得十分必要。
    在传统的计划体制下,区域经济发展能够依靠的最为重要的手段是国家调控,而国家为了摆脱经济的困境,往往过于注重效率的提高,从而造成地区的实际不公平。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效率或者增长目标应主要依靠市场机制来取得,而公平的实现主要依赖于国家的调控,这就能明确两者的责任。国家也能因此从更多的方面调整区域之间的差距。但是我们应当明白,经济增长、技术进步、收入分配以及社会现代化等固然是人类追求的目标,但它们最终只属于工具性范畴,人的发展和人类福利才是目的。发展必须以人为中心,发展的最高价值标准就是公平与公正。发展要求消除限制以人为中心发展和实现公正与公平目标的所有障碍。
    法律在社会生活中担负着分配权利和义务、创造社会各方面利益合作的渠道、平衡缓和各方冲突和矛盾的作用,应把那些行之有效的、具有正义目标的处理方法上升为系统的规范体系,使社会生活处于有条不紊的秩序状态,防止社会发生大量的冲突和矛盾,使已发生的问题和冲突能迅速找到较为妥善的解决方法,从而减少社会资源损耗,促进社会发展,因此,正义、秩序、效率都是法律追求的必不可少的价值目标。我国古代法家学派和西方分析法学派认为,制定实施法律规范的目的就是为了使社会达到有序状态,秩序自然是法律的最终价值目标;自由、平等、安全是衡量正义与否的基本标准;市场经济领域中不同的经济主体有着不同的利益,其全部经济活动旨在追求利益实现的最大化,容易导致不正当竞争、垄断等非效率现象的发生,必须用带有强制力的法律规范来引导、约束不同经济主体追求效率的行为。正义和效率是法律价值目标的本质内涵,是法律规范的灵魂,它们以法律规范为媒介作用于社会生活,形成法律秩序。
    正义与效率是矛盾的。效率是以利己性倾向为动因追求利益的最大化,关注个体利益,正义则呼吁人们从只顾自己利益的私心中解放出来,关注其他人和群体利益,两者从不同出发点作用于同一对象,自然会产生矛盾。[12]正义要求给人更多自由,人们享受自由越多,可供作为生产成本的社会资源就越少,创造出的社会财富也因之减少,人们都渴求自己的重大利益和需要能受到坚强保护,然而过于安全会抑制或妨碍人类社会的发展。公平和效率的艰难抉择,使得区域经济学研究领域出现许多流派,讨论焦点不在于是否解决地区经济发展差距过大的问题,而在于什么时候、通过什么方式解决。[13]在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历史发展时期,法律对正义和效率追求的程度不一样。正义和效率要达到一种平衡,这种平衡因不同法律部门和不同历史时期而异,实现平衡的条件是正义和效率的最佳资源组合,即在不影响社会稳定的前提下,社会发展已达到最高速度。[14]正义保证社会稳定,效率推动社会发展,秩序则为社会稳定和发展提供了保障服务,因此法律追求的效益是公平、正义、安全、秩序的和谐统一。
    但立足于法律的评判标准而言,公平与正义应该作为“法学的第一位尺度”。[15]德国法哲学家古斯塔夫·拉德布鲁赫指出,法律的终极目标是公平、平等下的正义。公平与公正在法律正义体系中的首要地位是无法被撼动的,这是统摄整个法律价值体系的活的灵魂和终极的理念追求。正义是“法治社会中所有价值体系所追求的最高目标”,[16]法律作为一种最具权威性的价值体系和规范体系,自然要将其作为自己的终极归宿和理想,作为价值判断的最高尺度,不能照搬经济学的价值判断标准取而代之。在经济视角下,公平与效率的价值统一体中是“效率优先,兼顾公平”,但在法律视角下应该考虑为“公平优先,兼顾效率”。公平与效率的法律价值目标,具体化到区域经济发展的指导和评价中,即看该区域经济立法是否符合实质公平观和发展观。
    五、发展的法理念:可持续发展
    可持续发展战略形成于20世纪80年代,是在对传统的工业文明和发展模式进行深刻反思的基础上形成的一种新的发展观和发展模式。“工业社会存在着人与自然相互矛盾的内在逻辑冲突,因为它所取得的巨大财富是建立在对不可再生资源主要是矿产资源和化石能源的大规模消耗和高度物质消费基础上,其物质基础的不可再生性决定了传统工业社会是不可持续的。”[17]1992年,联合国在巴西里约热内卢召开“环境与发展”大会,可持续发展战略被定为大会的主题,并被具体贯彻到《里约宣言》、《21世纪议程》等重要文件中。会后,各国纷纷制定本国的可持续发展战略。可持续发展战略成为迄今为止人类历史上最为普遍接受的发展战略。在国际层面,它已为众多国际组织普遍接受并成为国际立法的重要指导思想和原则;在国家层面,它已经成为众多国家的总体发展战略。
    1994年3月25日,国务院发表了《中国21世纪议程—中国21世纪人口、环境与发展白皮书》,确立了中国可持续发展战略。其核心内容有三项:(1)以经济发展为核心,通过完善市场机制,发展科学技术,加强可持续发展能力建设来促进经济持续发展;(2)控制人口数量,提高人口质量,发展教育,改善卫生和健康状况,改善社会福利制度,消除贫困,从而实现社会的可持续发展;(3)通过对自然生态环境的有效保护和自然资源的永续利用,实现资源和环境可持续发展。进入21世纪以来,可持续发展战略在中国得到进一步落实和加强。党的十六大把可持续发展列为本世纪前20年全面建设小康社会的四大战略目标之一。党的十六届三中全会提出牢固树立和落实科学发展观,科学发展观就是可持续发展观。
    可持续发展战略深刻地影响了当代法学。可持续发展战略的实施将带来法律的重大变革,其显著领域就是建立新的调节经济、社会和环境关系的法律规范以及人与自然关系的行为规范。上述规范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为立法的理论依据和指导思想,以自然规律为其科学基础,以追求人与自然的和谐为法律的最高目标。它改变了传统法律中只重视经济利益和权益,忽视环境利益和权益的利益观,改变了仅以人的意志、利益和需要为判断标准的正义观和价值观,立足于更广的领域和更客观的视角,以人和其他生物都要共同遵循的自然准则为标准确立新的正义观和价值观。它在人与自然之间确立相互的权利和义务关系,不仅明确人对自然的权利,而且明确人对自然的义务。它要求以可持续发展的思想重新审视和评估现行立法,从而构建可持续发展的法律体系。[18]
    可持续发展思想对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建设有很重要的指导意义。区域经济发展并不是涸泽而渔,不是为了某个中心地区的发展而要求其他地区全力支持,也不是为了本地区当下的发展而穷尽一切资源,更不是为了经济发展而不顾一切。区域经济发展应当是一种理性的、可持续的发展,是一种惠及子孙的发展,因而区域经济发展法律制度的立法宗旨和基本原则要反映可持续发展的要求,在立法内容上要将环境与经济发展的要求贯彻其中,在执法和司法上要将可持续发展的要求作为重要价值取向。
    结语
    中国区域经济发展的制度基础并不完善,没有形成完整体系。法律上对之研究并不深人,研究成果尚十分有限。对于中国实行的区域战略不能一味地赞扬,而要从现有成果上反思一条民族之路,不仅仅分析其经济效应,还应讨论其法律效应和社会效应,通过法律促进经济效应与社会效应。而目前关于区域经济政策的学术著作大多是从区域经济学、制度经济学、行政管理学等角度进行研究的,在法学领域没有系统的研究成果与理论体系。因此笔者权做抛砖引玉,希望能够引起更多对区域经济发展的法学关注。
 
 
 
注释:
  [1]李剑林:《基于发展观演变的中国区域经济发展战略及空间格局调整》,载《经济地理》2007年第6期。
  [2]Helm, The Economic Borders of the State,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p. 43.
  [3]张英:《论经济法的基本价值取向》,载《西北政法学院学报》2004年第4期。
  [4][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满达人译,中国法制出版社2005年版,第27页。
  [5]钱弘道:《法律经济学的理论基础》,载《法学研究》2004年第6期。
  [6]刘水林:《经济法的基本方法论探讨》,载《中南民族大学学报》2005年第2期。
  [7]参见刘水林、雷兴虎:《区域协调发展立法的观念转换与制度创新》,载《中国人民大学报刊复印资料经济法学、劳动法学》2005年第11期。
  [8]单飞跃:《经济法基本原则研究》,载《经济法论坛》2003年第1期。
  [9]单飞跃:《经济法理念与范畴的解析》,中国检察出版社2002年版,第89页。
  [10]漆多俊:《经济法基础理论》,武汉大学出版社2005年版,第172-173页。
  [11]李树桂:《我国区域经济政策的调整和完善》,载《经济体制改革》1998年第1期。
  [12]梁家峰:《法律的价值目标和社会经济效益》,载《求索》1995年第6期。
  [13]Powell, Walter W. and Peter Prantley, Competitive Cooperation in Biotechnology: Learning Through Networks, In Organizations and Networks,edited by Nitin Nohria and Robert Eccles, Cambridge, Mass: Harvard Business School Press, 1992.
  [14]阮防:《法律的价值目标》,载《法学》1994年第7期。
  [15]经济学家科斯将效率称为“经济学的第一位的尺度”,本文在此借用其称法。
  [16]刘作翔:《迈向民主和法治的国度》,山东人民出版社1999年版,第18页。
  [17]黄鼎成、王毅、康晓光:《人与自然关系导论》,湖北科学技术出版社1997年版,第4页。
  [18]李挚萍:《经济法的生态化》,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4-8页。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