破产重整制度的理论基础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世君 时间:2014-06-25
    以美国哈佛大学法学院多德教授为代表的学者则认为公司应具有社会服务和追求利润两方面的功能,公司要主动承担社会责任,而不要等待法律的强制。{23}有学者对于波斯纳的分析针锋相对地论证,让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有助于经营效率的提高,“考虑某种形式的社会责任行为可以纠正市场失灵,而且并不像原先所认为的那样减损了公司效率,恰恰相反将有助于提升公司经营业绩。”{24}但肯定派内部也有分歧,焦点为如何承担社会责任上。具体而言,又可以分为最低道德要求的社会责任理论、股东以外其他利益主体得以保护的社会责任理论、良好公民的社会责任理论等。{19}(3)关于公司社会责任的争议还有很多,其含义在不同时期基于不同的社会需要也在不断发生变化。但自19世纪80年代以来,公司社会责任被普遍理解为公司对股东之外的利害关系人的责任。{20}(2-6)
    那么,究竟应如何正确理解利害关系人理论及公司的社会责任理论?在笔者看来,该理论的出现是学界对于现代市场中大型企业负面影响力的自然回应。在以股东利益为重,以营利为本的传统理念的引导下,公司制度曾对社会经济的增长、社会财富的增加、社会福利的增强发挥了不可估量的作用。然而,“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公司规模的扩大,公司在社会经济生活中所起的作用越来越大,以至于影响到与公司直接或间接相关的各个利益群体,影响到社会经济生活和政治生活的方方面面。因而就不能再简单的将公司的责任归结为只为股东的利益服务。”{25}因此,要求公司承担社会责任是公司经济力量不断壮大乃至膨胀的必然结果。日本著名经济法学家金泽良雄指出:“企业的经济力量的增长,迟早都会产生出相应的社会性责任的。”{26}目前,关于公司应承担社会责任的观点已经得到广泛认可,中外学界绝大多数见解均认为公司应负社会责任。{27}
    基于此,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规范的结构发生了重大的变化:一些国家的公司法在公司的目标上增加规定了公司的社会责任,如美国一些州公司法中订立了利害关系人条款;某些国家公司法开始重视人力资本的作用,对职工持股和职工参加公司机构做出规定等。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对破产立法冲击最为巨大的就是:对处于破产和清算状态下的公司,各国破产法均开始考虑对公司利益相关者权利的兼顾。由于企业破产事件对社会的影响是由内向外逐渐辐射的。首先是企业和它的债权人以及股东,即企业面临倒闭,债权人和股东面临财产损失;其次是企业的职工、所在社区和它的交易伙伴,职工面临失业、社区面临税收减少、经济衰退,合作伙伴将丧失交易关系;再次是其生计与该企业的营业有关联以及与前两类人有利害关联的人,比如企业周围的行业因企业的破产而难以维持和经营、破产企业债权人因自己的损失而无力对其他债权人清偿导致后者也陷入困境、当地居民因企业破产带来的财政困难而不得不忍受公共福利方面的不利状况。{5}(97)
    为此,破产法的观念要进行更新,不应再局限于债务人和债权人之间,要开始扩大对破产社会影响的关注范围。新的破产法理念在立法上体现为各种具体的制度设计,比如让债权人参加清算组、破产分配时优先考虑企业员工、调动债务人积极性的和解制度等,都在一定程度上体现出更大范围的关心受破产案件影响的人们。但表现最充分、最明确的当属破产重整制度的诞生了。破产重整制度以其特有的拯救企业、再图复兴的理念以及围绕这一理念所进行的诸多法律制度构造与设计就是对利害关系人在企业、公司面临危机时的关心与保护。破产重整制度是利害关系人和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在破产法领域内的体现,是这些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诉求在法律制度上的反映。
    五、结语
    目前,破产重整制度的独特魅力与价值使其在世界各国立法中得到广泛认可,无论是大陆法系还是英美法系,越来越多的国家已经或正在制定本国的破产重整制度。它们纷纷认识到构建一个有效的破产重整制度是一个国家经济增长或促使经济复苏的重要工具。在中国,多年的改革实践后,我们已走上建设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道路,从某种意义上看,与经济体制改革进程相伴的就是我国企业再生与重建的问题。可以说,在中国的现实国情之下,预防企业破产,促使企业再次焕发活力是比实施破产更有社会政治经济意义的工作。因此,构建破产重整制度是历史的客观要求。中国的新破产法已经设立了单章规定破产重整制度,学界应当对破产重整制度的相关理论研究给予重视。
    本文的研究也正是力图对该制度的建设和实施过程提供一些理论指导意义,笔者实际上回答了这样的几个问题,即我们为什么需要破产重整制度,这一制度具有什么样的理论力量,为什么有其存在的必然价值。本文的结论是:尽管破产重整制度是实践的产物而不是理论的产物,但这并不妨碍破产重整制度在其发展过程中逐步展现出它所蕴涵的理性精神,经济学中的国家干预理论与现代企业理论、社会学中的社会连带理论、公司法领域内的利害关系人理论和社会责任理论都对该制度提供了有力的阐释和界说。因此,破产重整制度的产生与发展是有坚实理论基础的。
 
 
 
 
注释:
  {1}余永定,张宇燕,郑秉文.西方经济学[M].北京:经济科学出版社,1999. 815.
  {2}[英]凯恩斯.就业、利息和货币通论[M].徐敏柟译.北京:商务印书馆,1983. 328.
  {3}卢炯星.宏观经济法[M].厦门:厦门大学出版社,2000. 33.
  {4}王保树.中国商事法(新编本)[M].北京:人民法院出版社,2001. 60-61.
  {5}王卫国.论破产重整制度[J].法学研究,1996,(1):81-99.
  {6}[美]菲利普·波尔.美国破产法典[J].覃宇译.中外法学,1993,(6):59-60.
  {7}See: Insolvency Law and Practice:Report of the Review Committee,Chairman Sir Kenneth Cork, Presented to Parlia-ment by the Secretary of State for Trade by Command of Her Majesty June 1982,London:HMSO,reprinted 1990,Cmnd .8558 .60-61.
  {8}吴敬链,周小川等.公司治理结构:债务重组和破产程序[M].北京:中央编译出版社,1999. 206.
  {9}[澳]马尔科姆·沃斯特.现代社会学理论[M].杨善华译.北京:华夏出版社,2000. 3.
  {10}朱景文.比较法社会学的框架和方法[M].北京: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2001.330.
  {11}张文显.二十世纪西方法哲学思潮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6. 118-119.
  {12}沈宗灵.现代西方法理学[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2.224.
  {13}李仁玉,刘凯湘,王辉.契约观念与秩序创新[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3. 71.
  {14}张乃根.西方法哲学史纲[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7. 247.
  {15}[日]竹下守夫.倒产法的现代课题和日本倒产法[J].刘荣军译.中外法学,1996,(4):68-73.
  {16}[英]马丁·洛克林.公法与政治理论[M].郑戈译.北京:商务印书馆,2003. 153.
  {17}See: Teresa A. Sullivan,Elizabeth Warren,Jay Lawrence Westbook,As We Forgive Our Debtors—     BankruptcyAnd Consumer Credit In America,Oxford University Press 1989. 332.
  {18}See: Rt Hon. Lady Justice Arden, “Reforming The Companies Acts-The Way Ahead”,6 Business Law Journal,(November. )2002. 582.
  {19}张民安.公司法上的利益平衡[M].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2003. 3.
  {20}刘俊海.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9. 37.
  {21}刘俊海.强化公司的社会责任.商事法论集(2卷) [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7. 58.
  {22}[美]理查德.A·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下)[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547.
  {23}张开平.英美公司董事法律制度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166.
  {24}See, J. E. Parkinson,Corporate Power and Responsibility-Issues in the Theory of Company Law,Clarendon PressOxford 1993. 317.
  {25}朱慈蕴.公司法人格否认法理研究[M].北京:法律出版社,1998. 295.
  {26}[日]金泽良雄.经济法概论[M].满达人译.兰州:甘肃人民出版社,1985. 152.
  {27}刘连煜.公司治理与公司的社会责任[M].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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