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企业国有资产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陈娇 时间:2014-06-25
  国资委作为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应当按照《公司法》和出资企业的《公司章程》履行股东的义务,享有股东的权利。国资委对国有资产的监管职能由出资人的身份延伸而来。国资委作为“纯粹”“干净”的出资人,与出资企业之间是平等的民事主体之间的民事关系,除履行出资人职责外,国资委不得干预出资企业的经营活动。也就是说国资委与所出资企业非行政管理机关与被管理企业之间的行政法律关系。
  目前国资委作为国资监管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同时,一定程度上也在行使行政职能。国资委颁布了很多全国统一的行政规章、规则。这些规章、规则,是否具有法律效力,是否需要废除?哪些机构可以作为国有资产监管规章的制定主体?《国资法》没有明确规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即国资委“只履行出资人职责,不履行社会公共管理职能”,国资委的法律地位和职责需要进一步明确。加之政府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可统称为“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际上该法弱化了国资委作为政府特设机构的特殊性质。
  四、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
  《国资法》第7章特别规定了国有资产监督由人大常委会、政府及政府审计机关、社会公众监督等构成。初步建立了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四位一体”的国有资产监督制度体系。
  国资委的监督职能是作为股东对其出资企业的经营进行监督,与政府行政机关的监管截然不同。比较《国资法》与《条例》在国有资产监管方面规定分析立法精神,《条例》中明确规定的国资委监管权限“上下级指导监督关系”、“国有资产监管立法”,在《国资法》中未提及。涉及“国有资产基础管理”的条款,《条例》第30条第1款表述详细,而《国资法》第9条仅做了原则性规定。这实际上是在剥离国资委现有的行政监督职能和立法职能方向上迈出了清晰的一步。
  目前体制下,如果国资委不再作为政府部门进行行政监督,执行过程中存在国资监管执法主体缺位的问题。什么机构代表国务院进行监督?国资委成了被监督机构,谁来监管国资委?这就需要尽快明确专门的政府行政监督机构。同时,细化人大监督、行政监督、审计监督和公众监督的层次和范围,避免多头监督,交叉管理,浪费资源等情况出现。国资委也应依法确保国有资产出资人职责到位,行使国有资本出资人的监督职能。
  因此,笔者建议:
  1.应尽快出台《国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应尽快出台《国资法》实施条例,对其第11条第2款规定的其他部门、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领域加以细化和明确,防止国有资产监督出现多头管理。政府对国资委履行出资人职责情况的监督,也需尽快确定代表政府行政监督的执法主体,实现国资委“纯粹”“干净”的出资人身份。《国资法》内容上还有很多原则性、框架性的规定。国务院需抓紧研究制定《国资法》配套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快国有资产监管法律体系的建设。
  2.对现行有关企业国有资产监管的法规进行清理
  《国资法》实施后,国有资产监管方面的法规清理非常重要。为实现与新法衔接,需对现行有效的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加紧研究,是否符合新法规定,需要进行修改或者废止应提上日程,以确保国有资产监管法规体系的一致性。
  3.研究新形势下的重大法律问题
  《国资法》作为指导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最高级别的法律,显然无法细化新形势下的关系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所有事项。近年来,国有企业特别是中央企业开展了大规模并购重组、境外投资、整体上市等经济活动,国资监管遇到了很多新情况、新问题。国资委进行了一些积极探索,但在法规建设上存在一定空白。
  4.逐步推进广义国有资产法的建设
  《国资法》的重大意义仅在迈出了国有资产立法的第一步,现实的经济活动千差万别,要实现国有资产全面的保护,建立一部广义的“国有资产法”还需继续努力。
  
  参考文献:
  [1]邬峥杰,金峰.从《企业国有资产法》看国有资产管理立法的完善[J].法治论丛(上海政法学院学报),2009,(04).
  [2]王克稳.《企业国有资产法》的进步与不足[J].苏州大学学报(哲学社会科学版),2009,(04).
  [3]李曙光.论《企业国有资产法》中的“五人”定位[J].政治与法律,2009,(04).
  [4]赵梅.浅议《企业国有资产法》的缺憾与对策[J].经济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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