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境公益保护视野下的巴西检察机构之环境司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李挚萍 时间:2014-06-25

(二)检察机构环境司法的障碍与局限性

检察机构在环境领域的积极介入也遇到不少障碍和阻力。

1、来自于法院系统内的阻力。尽管法院对于环境等公共利益的关注也日益提高,但是法院对于检察机构行使代表社会公共利益的权力有较大的抵触。这主要源于法院内的保守认识和成见。相当一部分法官不了解环境法、也不学习环境法,未能认识到保护公共利益对于保护环境权的重要性。部分法官认为检察机构的介入拖慢了他们办案的进度,干预了他们的权力从而增加办案难度,视检察官为权力的“竞争者”,对于他们的工作常不予以认同。由于检察机构最终依赖法院来实现其权力,缺乏法院的积极回应及配合会破坏其权威。

2、司法效率太低。人们对巴西司法制度一个最普遍的抱怨是法院的低效率和司法判决的延期。尽管公益诉讼案件在所有案件中所占的比例很小,但一个调查显示,审结一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平均需要4年时间。【27】案件的拖延大大影响了公益诉讼的有效性和吸引力。

3、各州的环境法执行情况差异太大。巴西经济实力居拉美国家首位,但是各地区之间的经济、社会发展的不平衡,差异非常大。巴西东南部和南部地区经济较为发达,东北部和西北部地区经济发展长期低于全国的平均水平。据巴西国家地理统计局公布的材料,中西部和北部地区占巴西全国面积的64% ,人口占全国人口的13. 8% ,但其经济在巴西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例仅为9. 7%。地区经济发展失衡导致巴西地区经济布局和产业结构不合理以及贫富差距拉大。【28】受其影响,巴西东南部各州,特别是经济重镇圣保罗州的环境保护实力和水平很高,检察机构的环境法执行程度和制度完善程度也很高。但是,东北部各州环境法执行水平和力度都很低。这使得检察机构的环境司法带有明显的地区特色,也显示出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同样受地方经济和地方政府的影响。

4、社会对于政治司法化的焦虑。随着环境及其它公共利益进入司法领域的增加,巴西学者和社会人士关注到一种日益增强的现象——“政治司法化”。【29】法律规定的各种由检察机构加以保护的公共利益通常与公共政策有关,法院受理公益诉讼案件,不可避免地将有关公共政策的争议带入司法审判。在审理环境案件时,法官经常需要判断行政机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合法性,对行政机关的行为进行一定程度的干预,使司法机构有能力影响政府的政策。由于审理公益诉讼会影响公共政策,检察机构和法院可能在自觉或者不自觉中成为行政、立法机构的替代者。检察机构是一个非民选机构,却有可能影响了民选机构和官员的决策,这有可能导致宪政危机。由此,一些法律界和政界人士质疑司法机构是否能够提供一个合适及有效的场所来解决此类纠纷,担忧司法介入到宪法规定属于行政和立法的领域会导致“管制危机”。【30】以上障碍也显示出检察机构介入环境司法的局限性。

首先,检察机构的独立性受到诸多因素影响。检察机构同样难免受地方政府的影响,检察机构的介入会影响行政机关的工作效率,引起行政机关与检察机构的关系紧张。检察机构的环境司法受制于法院的体制和运作机制,检察机构的工作需要法院和行政机构的大力配合,但是来自于两大领域的阻力仍然相当大,使检察机构的作用和权威受到不同程度的影响。

其次,检察机构难以形成统一的司法。检察机构的法庭外措施确实有助于高效地解决环境纠纷,避免司法的低效率,但是有可能导致检察机构滥用自由裁量权,破坏环境司法的统一性。受制于各地不同的经济发展和环境意识水平,检察机构的环境司法在各地出现明显的差异,使得的法律执行尺度不统一而导致区域间环境成本不均和竞争的不公平。

第三,对检察机构的监督和制衡仍然缺乏有效的制度。检察机构权力如此强大,谁来监督“监督者”,对检察机构的违法或者不适当的行为进行问责是一个难题。检察机关太强势,也会阻碍其它社会力量的发展。巴西的环境组织在环境公益诉讼中长期不能发挥应有的作用,与检察机关的强势地位不无关联。

五、结论

环境法执行难是发展中国家的普遍难题,各国都在寻找破解的办法。巴西的经验是通过修改宪法,在宪法中明确公民的环境权,特别是强化检察机关的地位和权力,并使其有能力成为环境公共利益代言人的方式来化解环境法执行薄弱和不到位的难题。检察机构通过行使环境民事调查、法庭外的调解、提起环境公益诉讼和检控环境犯罪等权力大大加强了环境法的权威性和约束力。但是,这一做法同样有其局限性,如导致环境司法不统一和对检察机构缺乏有效监督,其作用也由于法院和行政机关的限制而大受影响。巴西的检察机构环境司法是破解环境法执行难的一种探索。目前,我国正在热议检察机关介入环境事务,特别是提起环境公益诉讼的合理性和合法性问题,巴西的做法值得我们探讨。当然,在借鉴巴西检察机构环境司法经验时,应该全面考察其积极作用和局限性。
 
 
 
 
注释:
  【1】 Decree - Law No. 794 /1938.
 
  【2】 FederalLaw No. 4. 171 /1965.
 
  【3】 FederalDecree No. 24. 643 /1934.
 
  【4】 Decree - Law No. 227 /1967.
 
  【5】 FederalLaw No. 6. 938 /1981
 
  【6】 FederalLaw No. 6. 938 /1981, Art. 9.
 
  【7】 Article 225 of Brazil 1988 Constitution, available at http: / /www. v - brazil. com /government/ laws / titleV III. html, latest visit2009 - 08 - 16.
 
  【8】 Vladimir Passos de Freitas, Brazil: EnvironmentalManagement, available at http: / /www. unep. org/ law /Symposium /Documents/Country_papers /BRAZIL. doc, latest visit 2008 - 12 - 12.
 
  【9】Lesley K. McAllister, Making Law Matter—Environmental Protection and Legal Institutions in Brazil, Stanford University Press, 2008, p. 20.
 
  【10】巴西20世纪70年代的环境立法主要受斯德哥尔摩会议的推动, 80年代的环境立法则受到国际社会针对亚马逊森林遭到破坏所施加的压力的影响。
 
  【11】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32 - 36页。
 
  【12】马小军:《巴西1988年宪法的出台及其特征》,载《拉丁美洲研究》1997年第6期。
 
  【13】参见董经胜:《有关巴西政治转型进程的几个问题》,载《拉丁美洲研究》2003年第3期。
 
  【14】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76页。
 
  【15】一般的英文文献将这种利益表述为collective or diffused interests,其含义相当于我们所熟悉的public interests。
 
  【16】前注【7】,Article 127。
 
  【17】前注【7】,Article 128。
 
  【18】前注【7】,Article 129。
 
  【19】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91页。
 
  【20】有人持反对意见,认为检察官应该有权决定将资源用于更重要的事情,因为公益诉讼会牵涉大量的精力和时间。
 
  【21】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153页。
 
  【22】《巴西环境犯罪法》第18条。参见郭怡译:《巴西环境犯罪法》,中国环境科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5页。
 
  【23】《巴西环境犯罪法》第20条,同前注【22】,第6页。
 
  【24】《巴西环境犯罪法》第8条,同前注【22】,第2页。
 
  【25】《巴西环境犯罪法》第14条,同前注【22】,第4页。
 
  【26】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165页。
 
  【27】参见前注【9】, [美]LesleyMcAllister书,第172页。
 
  【28】参见冯俊扬:《巴西迁都推动中西部发展》,载《西部时报》2007年12月15日。
 
  【29】Cl’audio G. Couto & Rog’erio B. Arantes, Constitution, Government and Democracy in Brazil, World Political Science Review, Volume 4, Issue 2, 2008, Article 3.
 
  【30】Sadek, Maria Tereza, Institutional Fragility and Judicial Problems in Brazil, In Growth and Development in Brazil: Cardoso’s Real Challenge, edited by M. D. A. G. Kinzo and V. Bulmer Thomas, London: Institute ofLatin American Studies. 1995, p. 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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