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商法和海事法的联系与区别——兼论海商法学的建立与发展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 时间:2014-06-25

    显然,作为法典或法律存在的海商法与海事法是不同的,但能否将海商法归入海事法体系中则是另外一个需要讨论的问题。这里有一个基本的原则或思路,就是目前海事法是否已经成为与民法、商法、经济法、行政法等并驾齐驱的分类,是否成为一个综合性的,得到法学界普遍认可的法律部类。按照大的海事法概念,似乎可以将海商法纳入其中,但这样做的结果,是将兼属民法、行政法、经济法等类的法律归为海事法。在这种情况下,以海事法取代海商法的确值得商榷。

    三、“海商法”与“海商法学”:法律完善和学科建设的命题

    海商法的历史可以追溯到公元前9世纪的罗得海法,当时的罗地人和腓尼基人从事海上贸易,足迹遍及欧、亚、非。罗得岛当时是一个强大的独立王国,也是地中海航海贸易中心。许多海事案件在这里得到解决,日积月累,渐成习惯,最后形成了一部航海习惯法“罗得海法”。可以说,海商法是人们在探索海洋的过程中长期以来形成的习惯,其基石更多来源于习惯而非传统的民法理论。只是在后来的发展中,才在航海习惯的基础上,逐渐融入了一些罗马私法的精神,开始向民法转变。由于防范海上特殊风险和鼓励海上运输的需要,海商法中的一些特别制度发挥了重要的作用。现代海商法虽然已经脱离了习惯法而成为民法的特别法,但其中沿袭下来的有别于民法的特别制度仍然存在,这也许正是海商法存在的理由和魅力所在。

    在世界经济一体化和海上运输仍然是现代物流主要工具的今天,海商法的存在是勿庸置疑的。是继续保持海商法的特色,完善其特别制度,还是将其完全民法化,或者归入海事法的体系内,关系到海商法的未来发展。笔者认为,海商法的生命力恰恰在于其特殊性,如果失去了其特殊性,也就失去了其独立性。因此,我们应当在肯定其作为民法特别法的同时,强调其特别制度、特别规定和涉外适用性,把调整海上运输和船舶关系中的平等民事主体间的横向法律关系作为原则和基本内容;而将对船舶、船员的管理、通行规则和污染防治,海上交通和港口安全,以及强制保险等属于纵向法律关系调整的,通过制定船舶法、船员法、航运法等法律和法规来调整和约束。海商法和作为行政法性质的海事法并行发展,相互促进。

    海商法与民法的其他特别法不同之处在于其鲜明的涉外适用性和受国际航运和国际海事立法的影响。海商法中的一些重要章节专门适用于涉外关系。海商法中的许多内容是从国际公约中借鉴、吸收或转化而来的,即使这些规定不是公约中的条文或者与其相左,但公约对其影响也不能忽视。国际海上运输的统一性,呼唤国际海上货物运输立法的统一性。在三个重要海上货物运输公约的基础上,国际社会又制定了《鹿特丹规则》,对各国的航运业和海商法产生了新的影响。在国际公约影响力扩大和国际航运业发展迅速的形势下,海商法特殊性的需要和规定性没有丝毫的减弱,因此,海商法的特殊作用依然存在。

    在强调海商法特殊性的同时,也要重视其与民法的联系,尤其是同民法的一些特别法的联系。我国的几部重要的民事法律如《合同法》、《担保法》、《物权法》、《侵权责任法》等均颁布于《海商法》之后,而在《海商法》适用中无相关规定时,往往需要适用这些法律予以调整,难免出现这些民事法律与《海商法》的规定不一致,或者没有规定的情形。在我国民事一般法的体系已经基本健全和完善的情况下,适时地对《海商法》进行系统的梳理,增加或细化应当用海商法调整的内容,摒弃一些与我国民法原则相悖的规定,借鉴和吸收一些最新的国际立法经验,使我国海商法更好地融于世界海商法家族和我国民法体系,应当考虑对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

    海商法体系的构建和完善,主要是物权体系和债权体系的构建和完善。船舶是海上运输活动的工具,围绕船舶产生的社会关系构成海商法的重要内容之一。海商法中规定的物权主要体现在船舶物权方面,包括《物权法》中有规定并体现在《海商法》中的船舶所有权、船舶抵押权、船舶留置权,以及海商法所独有的船舶优先权制度。实践中出现的建造中船舶的融资与抵押,以及《物权法》下的商事留置权在《海商法》中的体现,以及船舶抵押登记的效力与对抗问题,也成为海商法体系构建和完善的内容。海商法的债权包括合同与侵权。海商法中的合同包括海上货物运输和旅客运输合同,定期、航次和光船租赁合同,海上保险合同以及拖航合同等。海商法中的侵权主要包括船舶碰撞、共同海损以及船舶污染海域造成污染损害等赔偿责任。我国《海商法》已经实施近20年,期间国内、国际法律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尤其是有关海上货物运输立法和海洋环境污染方面。众所周知,我国《海商法》中关于海上货物运输合同的基本规定是在《海牙规则》和《海牙-维斯比规则》的基础上吸收和借鉴了部分《汉堡规则》的有关规定形成的,主要体现了对国际公约规定的融合,而缺乏与国内民法规定的一致或对接。国际社会新出台的《鹿特丹规则》,对海上货物运输三大国际公约试图统一,做出了一些现代的调整,不管我国是否加入,其必将给我国海商法带来挑战。近年来,在我国海域不断发生的油轮污染案件,不仅表现在油轮污染次数增多,而且随着油轮发展呈大型化趋势,一旦原油泄露,对海洋环境造成的污染会非常严重。值得注意的是,近几年时有发生的油井泄露、储油设备事故等原因造成的海域污染事故,也对海洋环境的保护和因污染造成损害的赔偿带来法律完善的要求。因此,对海商法的研究不仅是法律自身完善的要求,更是适应经济发展和国际相关立法发展的需要。

    令人欣慰的是,我国现行《海商法》颁布实施以来,海商法教学、科研得到了较大的开展。大连海事大学等院校已经建立了从海商法本科教育到博士教育的完整体系;专门研究海商法的中心和研究会也不断建立,成为海商法学术交流的重要平台;中国代表团全程参加对《鹿特丹规则》的讨论,体现了我国在世界海事立法舞台的话语权。海商法的发展与研究,呼唤海商法学的繁荣。

    关于海商法学,有学者定义“是研究海上运输中的船舶及船舶所有人与其他当事人之间法律关系的学科”。[8]也有学者认为“是以海商法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律分支学科”。[9]将海商法与海商法学作一个比较,可见两者既有联系又相区别。海商法是作为法典形式存在的法律规范,需要人们在实践中遵守。海商法学则是以海商法为基本研究对象,在研究范围上更广泛,研究方法上更全面,研究体系上更科学,并且注重理论与实践结合的法学学科;是基于海商法,但又跳出和高于海商法的研究。如果说海商法是海商法学存在的条件和基础,那么,海商法学就是更高和更加全面的海商法。海商法学的繁荣不仅靠海商法自身的发展与完善,更要靠相关学科的发展与繁荣。因为海商法条文及条文后面的内容是跨学科、跨专业的,就海商法研究海商法,是不能准确地理解、把握和适用好海商法的。例如,海上货物运输蕴含着包括提单流转在内的一整套运输流程和与贸易、金融、保险相关的业务,船舶碰撞需要掌握以船舶避碰和船舶操纵为核心的技术体系,不了解船舶的基本知识和船舶管理的相关规定就难以在涉及船舶的纠纷中作出正确判断,而共同海损理算则是理算师的专业,油污损害赔偿的因果关系和损害范围与程度,则是又一个专业领域研究的内容,等等。

    对海商法的研究,主要是对《海商法》法典的研究,但对法典的研究并非研究的全部。因为,海商法本身必然体现出与其他相关部门法的交融。而一些国际公约和新兴的海洋法研究领域,也会对海商法的发展产生影响。因此,海商法学的研究领域,应当是以《海商法》法典的内容为核心,研究包括海商法的起源与发展,在法学体系中的地位与作用,相关的国际条约及国际海事立法动态与趋势,海事行政法律的发展与完善,贸易、金融、保险等领域与海上运输相关联的前沿问题,以及海商法本身适用中存在的难点等。这样,在海商法学的范畴,就包含了广义“海事”,或狭义“海商”与狭义“海事”概念下的内容,我们约定俗成地将其统称为海商法学,就可以避免“海商”和“海事”两个概念带来的困惑,明晰海商法与海事法的界线,使我国的海商法学科建设获得更快的发展。

    从事海商法实务和理论研究的法官、律师、学者和业内人士,在海商法学的体系内有许多值得研究的课题:一是研究海商法的基础理论,包括海商法的基本原则和调整对象、基本内容和体系框架,起源、沿革与现代发展。二是研究海商法的本土化,切实将某些从国际公约中直接引入的条款与我国法律的原则和规定衔接起来。即使存在着冲突或不一致,也要在理论上作出相应的解释。三是研究海商法的国际发展。如果不能追踪当今世界航运和航运立法的动态,不能了解各国立法和国际组织立法的趋势,不能与最新的国际惯例和商业习惯同步和接轨,就不能保持我国海商法的先进性。四是研究海商法司法实践中的新问题。实践的海商法操作性极强,我们除了要研究本国的司法判例,也要研究主要航运国家的司法判例,包括一些著名的海事仲裁机构的仲裁裁决,从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完善海商法的适用。

    海商法因其独特性和研究的人相对较少,加之其涉及的领域较强的专业性和技术性而被披上了一层神秘的面纱,海商法学则以更加宽泛的领域和较全面的内容而引起世人的关注,使海商法走近大众。相信独特的海商法是其生命力的源泉,而海商法学则是保持其生命源泉的源头。
 
 
 
 
注释:
[1]参见余甬帆:《试探名词“海商法”之源》,载《中国海商法年刊》2007年第1期,第385-387页。
[2][加]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1页。
[3][加]威廉·台特雷:《国际海商法》,张永坚等译,法律出版社2005年版,第2页。
[4]《牛津现代法律用语词典》,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549页。
[5]参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海事法院受理案件范围的若干规定》第40条、第44条。
[6]胡正良:《海事法》,北京大学出版社2009年版,第4页。
[7]彭万林:《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7年版,第23页。
[8]参见http://baike.baidu.com/view/3546039.htm,访问日期:2012年3月4日。
[9]司玉琢:《海商法》,法律出版社2003年版,第1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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