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探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宋萍 时间:2014-06-25
  二、经营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理依据
  (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权利与义务的关系向来是法理学研究的重中之重,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是阐述权利与义务关系的一项重要原理,正所谓不存在无权利的义务,也同样不存在无义务的权利。二者总是相互依存,相互统一。权利义务相一致原理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一方面,一方存在权利,他也必然存在义务。因为一个社会的权利义务总和是确定的,如果每一个社会成员只是享有权利或只是承担义务,那么社会都无法正常运转;另一方面,一方享有权利,那么另一方必然要履行义务。经营者与消费者是《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中一对相对应的概念,经营者享有在消费关系中通过诚实守信与合法经营获取正当利益的权利,自然也要维护消费者利益,履行安全保障义务。与此同时,没有经营者对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何来消费者的安全权。
(二)收益与风险相一致原理的要求
  收益与风险同权利与义务一样,都是如影随形,相伴而生,不能脱离对方而单独谈论另一方,只片面追求收益,逃避风险,都是毫无意义的。经营者在市场经济的条件下,要想获取正当的经济利益,实现其价值,必须提供符合消费者需求的商品和服务,否则只能被市场淘汰。经营者通过和消费者进行直接和间接的交易,获取收益,同时也必然要担负起保障消费者安全权所带来的风险。经营者与消费者建立交易关系存在两种方式:一种是直接交易,即由销售者与服务者和消费者进行直接的交易活动;另一种则是借由销售者或服务者这个中介的存在使得生产商,制造商与消费者之间建立起间接的交易关系。通过以上两种方式,达到经营者与消费者的良好互动。
(三)危险控制理论的要求
  在市场中,一些商品和服务本身存在一定的危险性,不能从根本上杜绝,然而却又是消费者需要的。因此,经营者在“创设”这些商品和服务的同时,也在“创设”危险。相对于消费者来说,显然,经营者对危险有着更深刻的了解,掌握更全面的知识,因此也就拥有了预防和处理危险的可能性。基于经营者这种控制危险的能力,决定其有义务拿出一部分收益用于控制危险,保障消费者的安全权。
  (四)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
  公司社会责任是指公司的存在不仅仅只是具有最大限度获取商业利益这样唯一的一个意义,同时也应当尽最大限度的责任去关心股东利益之外的社会利益,消费者权益就在上述的社会利益之中。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内容体现了对公司营利性之外的社会性的关注。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核心价值是以人为本。公司取得财富的过程与处分财富的过程都应该符合法律的要求,同时公司社会责任的落实也离不开法律制度的完善设计。以公司的形式存在的经营者当然也需要按照公司社会责任理论的要求,关注消费者的权益,履行安全保障的义务。
  三、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法律性质
  对于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属于何种法律性质,学术界主要有两种观点:约定义务说和法定义务说。
  约定义务说也称为合同附随义务说,认为经营者与消费者之间存在的合同关系,是经营者对消费者承担安全保障义务的依据。安全保障义务作为合同的附随义务,双方都应遵守,当然经营者也不例外,否则就要承担违约责任。法定义务说则认为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是法定义务,符合我国的法律规范。经营者若违背法律的规定,要承担侵权责任。
  笔者认为两种说法都存在一定的道理,但又都不够准确。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应该说是以法定义务为基础,同时允许一定范围的约定存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十八条规定:“经营者应该保证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保障人身、财产安全的要求。对可能危及人身、财产安全的商品和服务,应当向消费者作出真实的说明和明确的警示,并说明和标明正确使用商品和服务的方法,以及防止危害发生的方法。经营者发现其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存在严重缺陷,即使正确使用商品或者接受服务仍然可能对人身、财产安全造成危害的,应当立即向有关部门报告和。”从中可以看出,法律为了侧重保护相对于经营者来说处于弱势地位的消费者,把在合同法中本属于合同附随义务的经营者安全保障权上升到一般义务的范畴,成为经营者的基本义务。这是由于之前的法律侧重保护行为的自由,但随着社会的发展,人们的联系程度越发紧密,彼此之间有着千丝万缕的利益纠葛,从社会本位出发,强调经营者义务。《消费者保护法》第十六条规定:“经营者向消费者提供商品或者服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产品质量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义务。”我们可以得出结论,经营者与消费者可以通过订立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但是必须要在法律的限度内。法律规定内的安全保障义务双方当事人不可以更改,但是法律规定的毕竟只是最低的限度,只要不违背法律的强制性规定,经营者和消费者可以按照合同法意思自治的原则约定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经营者若违反和消费者签订的安全保障义务合同,要承担违约责任。
  四、结语
  在市场经济高度发展的今天,消费者权益的保护越来越受到大家的关注,近年来侵害消费者权益的事件屡有发生,对经营者的安全保障义务提出了更高的要求,笔者通过对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相关概念,法理依据以及法律性质的一系列分析,希望对其有更深刻的认识,以便能在实践中更加注重经营者安全保障义务的规范,保护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参考文献:
  [1]金海福.消费者法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5.
  [2]王先林,何言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安徽人民出版社.2009.
  [3]钱玉文.论消费者安全保障权的扩张与限制.河北法学.2009.
  [4]姜艳玲.消费者安全保障权刍议.江南论坛.2003.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