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谈内幕交易视角下的投资者保护分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施颖奕 时间:2014-06-25

  四、投资者保护措施

  (一)加强证券业自律
  如果说证券监管机构的监管对证券业的制约是外部性的,那么证券业的行业自律对证券业的守法规制就是内部性的,也是根本性的。证券业自律管理是证券市场良好发展的一种最佳境界,加强证券行业的自律体系建设也是改善内幕交易现状的最有效的途径。对于内幕交易的规避,内部的自律往往比外部的监管更有效,行业内自律主要可以从两方面入手:第一,进一步完善市场经济体制,为证券市场的健康运行提供良好的经济环境;第二,加强素质培养,培养一批兼具行业道德和行业技能的高素质从业人员。发挥证券行业协会的作用,进行证券业自律管理,防止证券行业人员同其他组织人员有不正当的内幕交易,维持证券业的正当竞争秩序。
  (二)遵守信息披露制度
  最及时、彻底、全面的信息披露制度是防止证券内幕交易最有效的方法和策略。信息披露制度是证券市场监管的核心,我们应该遵循信息披露的三个原则,即:真实原则、合规原则和诚信原则。真实原则要求披露的信息必须能还原公司过去和现在的经营状况,如资金流动,产品销售,资产负债等信息,而且尽可能使投资者从上市公司已披露的信息中能够合理预测公司未来的经营前景,因为证券市场的投资者投资的是远期的利益,因此投资者掌握所要投资公司未来可能获得的经营回报有着非常重要的意义。合规原则要求公司应当按照法定的信息披露方式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即信息披露义务人必须在证监会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披露,在其他媒体上披露的时间不得早于指定媒体;对于同一信息的披露也不得和指定媒体上披露的文字不一致。此外义务人在信息披露后还富有及时更新的义务。诚信原则要求上市公司披露信息的过程中要保持诚实信用,对可能影响公司证券的价格的重大信息要完整披露、充分披露,绝对禁止上市公司进行虚假披露,一旦信息义务披露人披露的信息被证实为虚假信息后,将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三)加强证券市场监管
  内幕交易人员内部关系复杂,交易手段层出不穷,证监会“守株待兔”式的静态监管、事后监管远远不能对抗现实的纷繁复杂的内幕交易案件。应该借鉴发达国家的动态监管系统,建立一套从证券市场进入时起到场内交易的系统监控,严格分析交易数据,观察到一些用户账户的异动变化达到一定幅度时,监管部门要及时作出反映,对于可能存在违法犯罪行为的,要采取相应的监管手段。制定完备系统的法律监管措施,实施交易实名制检查,建立健全个人信用制度,严厉制裁利用他人账户从事交易的行为。证券市场要健康发展,必须强调行政监管的主动迅捷,在问题出现之前就将之扼杀在摇篮中。
  (四)完善民事赔偿制度
  《证券法》关于证券违规法律责任的规定出现严重失衡的现状,表现为重刑事和行政责任,轻民事责任。具体到内幕交易的民事赔偿责任,就《证券法》的相关规定来看,除明确规定短线交易者承担返还利益的民事责任外,便无法找到其他可以让内幕交易者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律依据了。投资者的利益被损害后得不到补偿,从本质上看是对投资者法定权利的侵害,只有通过赔偿的方法才能真正让合法投资者的利益得到合理补偿。虽然投资者利益损失了多少从数量上难以完全统计,但是从另一个角度说,内幕交易人员的非法所得是可以计算的,笔者认为可将非法所得没收后,在证监会设立一个专门的证券赔偿基金账户,召集专业人员进行管理登记,以账户中的资金为限对受损害的投资者作出相应的赔偿,账户金额不够赔偿所有已登记的投资者时,按比例偿付。同时通过民事赔偿的制度激励,亦能鼓励广大投资者加入到内幕交易的监控队伍中来,更有效地达到对证券市场的全方位的监控。

  五、小结

  我国证券业虽然起步晚,但近几年来发展速度快、势头良好。证券业的发展提高了资金的流动性,带动了金融市场的活跃,为实体经济的发展起到了良好的拉动作用。然而,证券市场发展中遇到的各种问题也不容忽视,原因是多方面的,也是可以解决的。我们要充分借鉴各方面的经验,建立健全制度规范,提高行业道德水准,坚持信息披露,加强实时监管,以便更好地保护投资者的切身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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