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之完善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梅金兰 时间:2014-06-25

  论文摘要 私有财产权是人类生存、安身立命之根本,私有财产及私有财产权观念是人类文明最古老的信条之一,尤其在西方人那里已经成为一种信仰。我国自古以来都是“普天之下莫非王土”没有私有财产权的观念,私有财产权的保护从无发展到2004年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再到2008年物权法的出台,这无疑是一个巨大的飞跃,但仍然存在很多问题。所以我们以西方普芬道夫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为背景结合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权的规定,提出一点建议使我国的私有财产权保护制度更为完善。

  论文关键词 财产权 自然权利 宪法保护

  2004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规定,“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标志着我国对私有财产权保护的一大进步。为了更好的保护人们的私有财产权,笔者从西方对财产权的理论研究入手,寻找一些对我们有用的理论成果,结合我国法律的规定提出一些具体的措施。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理论作为自然法学派的重要理论,在以自然法学派为主流的17世纪可以说很大程度上说明了这一时期西方国家对财产权保护的重视。洛克作为文艺复兴时期的代表,他的财产权理论是在天赋人权的前提上提出来的,符合我们现在的权利观,即人权天赋,人人生而平等——人们的财产权也应受到平等的保护。在此以二者的理论作为研究的基础不失代表性和先进性。

  一、最具代表性的两种西方财产权理论

  (一)普芬道夫的自然财产权理论
  普芬道夫(SamuelPufendorf1632-1694)是17世纪最重要的自然法学家。①他从自然法上论述了私有财产权发展的过程。首先每个生活在自然状态下的人们是自由的是自己的主人,其次每个人为了生存必然将这种权利扩展到维系生存所必须的物品上,从而产生了私有财产权。普芬道夫认为,在自然状态下,即便没有财产,却仍有某种“不确定的”财产权利。一种“不确定的”权利变成最完全意义上的权利是自然发展的结果,所以财产权的产生是自然的。
  (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
  在洛克学说中,私有财产权主要源于不可剥夺的人身权及其劳动,所以财产权是人的天赋权利。洛克对财产的论说集中于他的政治思想名著《政府论》。在该书下篇第五章,他较为详细地论述了财产权特别是私有财产权的起源问题。“人们既然都是平等和独立的,任何人就不得侵犯他人的生命、健康、自由或财产。”实质上就是天赋人权在财产上的具体体现。洛克认为,人类只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有私有的财产供其支配,这是人类的生命权产生的前提。
  (三)西方财产权理论的合理之处
  无论是普芬道夫还是洛克的财产权理论都揭示了这样一个道理,那就是私有财产权是每个人应该享有的,是人生存和发展所必不可少的基本权利,没有财产就没有物质生活资料,人们的自由意志也无法得到实现,人类社会将无法稳定发展和繁荣起来。因此没有对私有财产权的承认和保护,人们势必会陷入一种不安,即时刻担心自己的财产随时会被人夺走。普芬道夫的财产权理论深刻的展示了在自然状态下,在没有私有财产权的时候,仍然存在某种“不确定的”财产权利。这和洛克的财产权理论有极大地相似之处,人类只要想生存下去,就必须把共有的东西变成私有的,也就是人类的生命权是私有财产权权产生的逻辑前提。基于这个前提所产生的私有财产权我们没有道理不承认它的合法性。

  二、我国法律对财产权的规定之不足

  (一)财产权在宪法史上的发展历程
  自五四年宪法的“国家保护公民的合法②收入、储蓄、房屋和各种生活资料的所有权”到2004年宪法“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可以说我们的法治建设取得了很大的进步,保护的范围由有限范围内的合法财产扩展到了只要是合法的私有财产均可,这不能不说是一个飞跃。
  七五宪法、七八宪法以及八二宪法在财产权或所有权问题上都出现了极左思想,而且后来的文化大革命使得国家的经济体制走向了单一的公有制和计划经济体制,宪法只规定了对公共财产的保护,对于私有财产权的保护几乎没有。
  2004年宪法修正案对财产权做出了根本性的修订:“公民的合法的私有财产不受侵犯。”这表明了我国宪法对私有财产的合法性和正当性的态度;表明了我国建设法治国家的态度;也表明了私人财产权是一项人权。

  (二)私有财产权保护存在的问题
  第一,法律意识淡薄。宪法作为国家的根本大法具有最高的法律地位,任何其他法律都不得与宪法相抵触,任何组织和个人都必须遵循宪法的规定,不得违背宪法。然而我们国家当前存在的问题是,私有财产权虽然被纳入了宪法这样一部根本大法之内,但是却没有作为一个根本性的问题得到大家的关注和重视,人们的法律意识依然很淡薄。
  第二,缺少法律监督。私有财产权最大的一个特点那就是它的私有性,这决定了没有国家强制力做后盾。很多情况下需要所有者主动的去维护和主张自己的权利,所以没有专门的监督机构对它进行监督,这样就会导致法律监督的缺失。使得私有财产权的维护力量薄弱。
  第三,司法实践中对私有财产权的保护落实不够。所有的权利只有在实践中得到落实才能从法律条文变成现实的真正的权利,否则就是一纸空文。我们的法律制定了不只是用来告诉人们我们在法律上保护他们的私有财产权,而是要让人们切实的拥有这项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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