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析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及法律规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代汇宾 时间:2014-06-25

  三、加强民间借贷非刑法规范

  (一)刑法规范的矫枉过正
  从上述民间借贷现状分析来看,我国刑法层面的监管存在很多问题。一直以来,我国对金融市场、金融机构实行严格的监管政策,刑事打击上对民间借贷也采取“一刀切”严打政策。在一定的时间段以内,这种严格监管的政策促进了我国金融市场的发展,但在新的发展时期,由于政府监管的天平仍不能适应时代要求发生时代性偏移,导致国家机关对民间借贷产生政策性压制,使得正规金融始终处在一个垄断地位。对于我国市场经济体制的改革,过于严格的监管导致了我国金融市场发展的滞后性,阻碍了司法监管的进步和创新,也导致民间借贷专门立法迟缓和监管制度滞后,比如在司法程序中适用法律性文件的冲突:《合同法》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审理借贷案件若干意见》 。
  刑法的过严厉规制也导致民间借贷的“异化”问题的加重。再当前状况下只能注意对相关证据进行严格排查,对疑似以民间借贷为名掩盖非法目的的,法院应加大职权调查力度,对非法集资等案件进行严格甄别,及时将涉及非法集资或者涉嫌诈骗犯罪的民间借贷纠纷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吴英案与季文华案两者的性质是不完全相同的,由于没有相关专门法律进行规范,所以同样是集资诈骗罪罪名,在笔者看来,两者是应该区别对待的 ,吴英有为数不多的特定放贷对象,只是这些放贷对象拥有较多下线。相比吴英,季文华一案更加符合我们所认为的非法集资。很多集资户在发现问题的时候,往往选择在观望一段时间,实在没有获得本息资金的情况下,才会需要公安机关介入调查,原因是就是,国家不加判别的追究集资者的刑事责任。而且在公安机关介入之后,集资户的资金不仅不能讨还,反而要被没收,自行承担后果。过强的刑事规范使得国家对集资盲目打击,对社会安定无法做出有力维护 。所以,在使用刑法对民间借贷进行规范可能会矫枉过正,要慎用刑法。
  (二)鼓励并加强非刑法规范
  日前,鄂尔多斯市人民政府已经发布了《鄂尔多斯市规范民间借贷暂行办法》(下称《暂行办法》),对泛滥的民间借贷进行系统性的规范。这是政府旗帜鲜明的承认民间借贷的合法性。这也为鄂尔多斯地区民间借贷提供了行为依据、法律依据,虽然没有太多内容创新,但更多的是《暂行办法》是第一个对现有法律全面系统的梳理,这也是其最大意义所在。
  鄂尔多斯是我国民间借贷最活跃的地区之一,曾有机构发布报告称,鄂尔多斯民间信贷资本至少在2000亿元以上,但从2011下半年开始,逐渐出现资金链断裂,民间借贷开始崩盘等情况。所以民间借贷规范的及时出现,也就成了必须。《暂行办法》共八章三十八条,不适用于商业银行、村镇银行、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等依法设立的机构为个人和企业提供的金融服务,也暂不适用于自然人之间用于生活消费的借贷活动。其他地区也出台过一些规范,但全面、系统的文件鄂尔多斯是第一个。它主要的特点,是从民事、行政、经济法方面形成了一个系统的规范。
  从鄂尔多斯的《暂行办法》的身上,我们看到了进步的尝试,在很多方面可以起到对民间借贷的有效规范,起到预期作用,但是很多规定仍不能扭转完全民间借贷的犯罪性异化倾向,更主要的两者在地域上有很大的局限性,更多的只能是为全国其他地方的立法起一个借鉴引导作用,但是我们还是看到了非刑法规范有效规范的影子,也希望股价能够尽快制定专门非刑法规范对民间借贷加以确认与引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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