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证券内幕交易的认定及其规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白思 时间:2014-06-25

  二、对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规制

  (一)规制证券内幕交易行为的原因
  证券内幕交易与证券市场的历史一样长久,在如果把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培育被简单化成通过外部灌输就能完成的任务,将不可避免陷入形式主义。无论宣传力度有多大,数量上有多浩瀚,人们都不可能真正认同,而只是表面上的敷衍。如果人们不能在生活实践中体验到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倡导的理念,那么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就成为空洞的、没有实际意义的文字,是空话套话,就会招致人们的反感,甚至逆反。价值认同问题是人的内部问题,仅从外部观察,我们无法确切地知道一个人认同什么。即使是根据行为事实,也无法断定,因为一个人的行为有可能与他的认同背离。有些制度表面上人们在实践着,事实上它们已经死亡。人们的认同需要从内部、人们的心中来判定,这是需要通过实践活动来达到的,仅仅依靠宣传教育是难以做到的。
  (二)规制证券交易的制度措施
  1.追究内幕交易的法律责任
  对内幕交易者追究民事责任,可以保护受害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同时借此发动这个市场的力量来防范内幕交易。但是,我国证券法对内幕交易民事责任的规定极为简略,在实务中难以适用。因此制裁内幕交易的有力措施,是追究内幕交易者的行政责任和刑事责任。
  可见证券法加重了内幕交易的行政责任,对于没有违法所得或所得不足3万元,已给予处罚。对证券机构监管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证券法规定予以从重处罚。对于严重的内幕交易行为给予刑事制裁,在当今世界已成为证券立法的通例,我国刑法在180条也规定了内幕交易罪。
  2.公司归入权的行使
  所谓归入权,是公开发行股票的公司所拥有的一项特别法上的民事权利。依据《证券法》第47条规定,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一个股份公司已发行股份达5%以上的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该公司的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由此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公司拥有的该项权利即为归入权。
  归入权制度不仅可以防范内幕交易,而且还可以防止操纵行情。因为内幕交易行为通常是短线交易,并且既已发生的内幕交易无利可得,从而可阻止或减少其进行内幕交易,实现证券法禁止内幕交易的目的。在证券市场中,连续买卖等短线交易行为是操纵市场的常见手法。归入权制度的存在,可以大大降低大股东进行股票交易的频率,从而减少大股东操纵市场的可能性。
  3.完善公司的治理
  由于传统的内幕信息工作方式的影响,使得在信息化应用方面不充分,首先是一些内幕信息收集和整理部门普及信息化还不到位,一些中层管理者不愿使用信息化工作,而是让助理或下属部门来执行,特别是信息化管理方面没有设置专门的机构来进行辅导和沟通,导致一些科技人员不愿去学习新的信息软件,或者学习的比较缓慢,这样一些工作的开展就会滞后,如果等他们能够真正掌握信息化软件,很多工作都已经堆积在一起,就失去了时效性和即进性。部分证券投资人员不知道如何管理的进行内幕信息工作业务管理系统的使用,以满足实际的要求,使得它很难发展的信息,有一个不足;再次,科技工作部门之间沟通和信息处理不顺畅,有一个大锅饭的现象,没有高效的信息管理技术,有没有在所有的个人的切身利益,都是比较冷漠的态度。最后,由于传统内幕信息工作方式的影响,一些信息数据还是纸质化,这样很难与信息数据库进行信息传递,导致中间有些脱节,而让科技工作部门院系的数据库信息失去了权威性,使得虽然有高端的数据库管理系统,但由于工作人员录入数据的失真,这样的系统就不能真正地发挥作用。
  4.改善社会环境和证券市场参与人的心理状态
  道德建设不能成为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培育工作的主要内容。在现代社会条件下,道德已丧失其规范约束力量,道德教化不再是现代社会管理的有效手段。道德的约束力量是靠社会舆论、传统习俗和人们的内心信念来维持。在我国历史上,道德曾作为一种重要的统治工具在社会治理中发挥巨大作用,但是,在过去的社会中,道德的规范约束力量主要依靠的也是外部制约,靠“熟人道德”,而当今进入了陌生人社会,道德的外在约束力量存在的条件丧失。不仅如此,现代社会的宽容和对个性的尊重从负面意义上也消解和稀释了社会舆论对个体观念和行为的规范压力。从这个意义上说,现代社会中道德真正回归了其本质——慎独,个人对自己进行反省和检视,属于个体修为领域,因此,在现代社会条件,如果还期望“良心”的规范力量和作用,就是假定“人人都是圣贤”,这无异于自欺欺人。目前,我国的证券市场发展存在诸多的问题,在许多关键问题上含糊不清,可操作性不强,不单单只是证券市场内幕交易方面,这是亟待解决的问题。我们应当认真审视其他国家成功的立法经验,但同时,也不是仅靠在立法上借鉴就能解决的;最核心的问题还是如何在司法实践中保证现行有效的法律规定如何贯彻实施,以引导我国证券市场更好的在法制轨道上运行。

图片内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