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果 时间:2014-10-06

二、职务犯罪预防的根本途径

  (一)全面推进经济体制改革
  首先要大幅减少行政干预和行政审批,铲除寻租活动的基础。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广泛干预,即寻租环境的存在是腐败产生的重要根源。为了从根本上治理腐败,就必须要在消除和减少行政权力对经济活动的干预上采取有力措施。抑制腐败的根本出路在于深化经济体制改革,加速向市场经济体制的转轨。在改革历史上,“价值双轨制”取消后,猖獗一时的“官倒”现象近乎销声匿迹,这就极为有力地说明了深化改革对于遏制腐败的巨大作用。必须革新观念,要清醒认识到,加强审批不是抑制腐败的手段,恰恰相反,增加一道审批就增加了一项新的寻租可能性。比如,曾经有观点建议用加强省级推荐和实质性审批的办法来抑制上市过程中的舞弊、诈骗活动。然而,如果一个公司要上市要经过管理机关的多道审批,就会把申请上市的过程变成了一个复杂的、多环节的寻租过程,所需付出的寻租成本也会很大,反而会助长腐败。⑵其次,要大力推进国有企业改革,规范国有企业的经营管理。要实现国有企业的公司化改制,使之真正成为产权清晰、责权明确的现代企业,企业管理人员的任命和选拔制度要实现充分的市场化,要按照市场规律进行运作和管理。
  (二)推进政治体制改革,建立健全法治
  在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同时,也必须加速进行政治体制改革,否则就会影响经济体制改革的进程和成果。政治体制改革的目标之一,就是要推进法治,建立一个“有限政府”,避免政府权力的过度扩张,从而为市场和社会留一个适度的独立空间。要把反腐斗争纳入法治的轨道,不是用个别的措施来处理具体腐败案件,而是从制度层面解决问题,建立法治。首先,要确立宪法和法律至上,一切团体和个人都服从法律。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法规、政策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与此同时,它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腐败的本质就是利用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实行宪政就是要求明确政府的职权范围,要限制国家权力,不能给官员太大的自由裁量权。其次,要强化对权力的限制和监督。限制国家权力是西方社会近代以来所有重大变革的共同主题,也是法治社会的核心要素。要预防职务犯罪,就必须从权力异化的根源上着手解决问题。限制国家权力、将政治国家的权力限缩在最小范围、确保市民社会的有效自治,是预防职务犯罪、预防公共权力异化的根本途径。再次,廉政制度建设要与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在限制国家权力、防止权力异化的进程中,也必须充分发挥市民社会的力量。没有健全的民主制度,权力就更易于集中,腐败者权力易于凌驾监督制度之上,监督根本就无从谈起。只有与民主制度建设相结合,构建预防和惩治腐败体系,才能更有效发挥廉政制度的作用。要建立透明的法律框架。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让受法律约束的人们都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法律要公开透明,为公众所知悉;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要有可预见性。应当着力推进政务公开,提高政府工作的透明度。政府部门逐步公开他们提供服务的程序,并且公示服务的承诺,令公民明白自己的权利,无需通过行贿去获得服务。最后,要设置有效的常规外部审查制度。当公共权力异化时,用一种公共权力去控制另一种公共权力的效能是值得怀疑的。要想达到有效监督的目的,就只能从外部设置审查机构,实现权力监督的全程、动态运作,即从权力的授予、权力的运行到权力滥用的责任追究一系列过程,都纳入权力监督网络之中。
  (三)优化公务人员薪酬体系
  应当在可行的范围内实施高薪养廉政策,推进高级行政人员和恰当范围内公务人员的薪酬市场化。按照社会发展的实际水平,适当提高公职人员的收入水平,逐步改善公职人员的实际收入及待遇,运用利益杠杆适当调整和引导公职人员的行为,一方面增强国家工作人员抵御诱惑的能力,另一面促使其珍惜现有的工作岗位,是提高职务犯罪直接成本的有效措施。各国实践证明,经济的快速发展与政府的有效管理密切相关,而廉洁高效的公务员队伍则是保持经济发展后劲的关键因素。我国政治制度不同于西方,领导干部往往是终身任职,因此,必须有一种常规性的制度,不但能持续吸引优秀人才加入,而且要使得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也能够长时间保持廉洁。保证公职人员合理的收入水平,既是廉政勤政工作的需要,也是社会公平的需要。因此,要预防职务犯罪,应当对高薪养廉进行一些有益的探索。结合机构改革,逐步提高公职人员工资收入,使其收入水平大致相当于同等学历或级别相当的企业经营管理人员的收入水平。在工资增长速度方面,建议借鉴新加坡政府的公务员工资制度的经验,将公职人员工资的增长与经济、财政收入的增长率和物价指数变动相挂钩。将政府有效运作的效果与收入挂钩,有利于调动公职人员的工作积极性,同时也使他们轻易不去进行职务犯罪活动。当然,实施全面的高薪养廉,必须以政府职能削减、机构精简和权力受到有效约束为前提。
  (四)提高惩处职务犯罪的有效性
  司法控制是控制职务犯罪的最后屏障,其目标是借助于刑罚的强大威慑力,达到预防职务犯罪的效果。但是,提高惩处职务犯罪的威慑力和有效性,强调的并不是加重刑事处罚的严厉程度,而是要提高查处职务犯罪的概率。多年来,我国刑事司法系统所发动的多次“严打”斗争并没有完全实现预期的效果,以至于形成了实践中犯罪量与刑罚量交替上升的局面,原因正是职务犯罪尽管刑罚很重但受到查处的几率却不高。因此,一要改善立法,对职务犯罪的规定不断完善,改进法网粗疏的问题。二要严格司法,强化刑罚的确定性和有效性,提高惩处概率,使职务犯罪去除任何侥幸心理,提高刑事司法的威慑力。三是建立检举保护、奖励制度,鼓励社会公民就自己知道的腐败活动进行检举,建立真正切实可行的检举人保护与奖励制度,强化社会监督,支持和保护举报人,建立举报补偿制度。四要注重运用经济惩罚提高职务犯罪的成本。在惩处腐败分子时,应加大经济退赔和经济处罚的力度,让腐败分子经济上不仅不能取得任何便宜,相反还要承担更大的经济损失,提高其犯罪成本。

注释与参考文献
  ⑴参见方明:《职务犯罪原因论及其启示》,载《西南政法大学学报》,2007年第4期。
  ⑵参见吴敬琏:《腐败与反腐败的经济学思考》,载《中国监察》,2002年第7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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