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职务犯罪预防的新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张果 时间:2014-10-06

改革开放以来,职务犯罪逐渐成为国家政治领域的严重问题。尽管反腐败的声势一浪高过一浪,关于职务犯罪的相关立法几经修改,刑罚之严厉程度有增无减,但是我国的职务犯罪非但没有得到有效遏制,反而呈现日渐蔓延的局势,职务犯罪的形式变得越来越复杂,犯罪规模越来越大,“窝案、串案”成了一大特点,对国家的法治建设和社会稳定带来了严重威胁。当前职务犯罪的特点主要是:案件分布广,具有明显的行业特征;“窝案、串案”多,利用职权互相勾结共同犯罪相当常见;作案次数多,涉案金额大,大案、要案不断出现;作案手法更加隐蔽和狡诈。近年来职务犯罪预防的展开也暴露了许多问题,预防工作常常流于形式,犯罪预防的效果并不明显。职务犯罪日渐蔓延的现状提醒我们,传统的职务犯罪预防存在误区,必须深入探究职务犯罪的根本原因,并作出针对性的举措。
一、职务犯罪的原因分析

  (一)市场化改革尚未到位
  我国正处于经济转轨时期,存在着两种主要的经济资源配置机制,即经济政策的双轨制。这就给部分人以利用行政干预市场活动、进行权钱交易的机会,也就是理论上所谓的寻租。在现代寻租理论中,“租金”是指政府干预或管制市场竞争而造成的级差收入。国家要对经济进行干预,如进口配额,生产许可证的发放、物价管制或特定行业从业人员的限制等,这种管制一定程度地抑制了竞争,扩大了供求差额,从而形成差价。一切商品经济中的行政管制都会创造出这种差价收入,即创造出租金,而一切利用行政权力大发横财的行为统称“寻租活动”。⑴我国由于市场化改革尚未完成,造成政府对企业微观活动还存在很多管制,这种管制就给寻租活动留下了很大空间。
  同时,转轨时期还是一个所有制结构大变动、利益关系大调整的时期。由于公共财产的产权界定不明晰,而产权的重新界定是在政府领导下进行的,如果对行政权力的运用监督不力,掌握权力的官员就能够利用手中的权力侵吞公共财产。在市场经济中人天然具有追逐利润的本性,通过较低的成本获取利益的最大化是“经济人”的基本特征。在特定的市场环境中,通过商业贿赂或者侵吞国有资产可以使得个人以最低成本获取最大利益,符合经济人的行为动机。贿赂类职务犯罪是运用低成本获取竞争优势、取得市场稀缺资源的手段,在市场经济之初甚至曾经被视为商业惯例,很多人将之视为商业经营的一种潜规则和文化模式,这是此类职务犯罪得以存活的社会基础。由经济人追逐利益的本性及市场经济的稀缺属性决定,利用权力进行职务犯罪是一种自然的经济现象,具有其天然的动机驱动。因此,只要社会和政府不综合各种手段加以特别规制,其就会自然存在。
  (二)权力结构失衡
  职务犯罪是与公共权力相生相伴的一种现象。权力产生腐败,绝对在权力产生绝对的腐败。公共权力本身具有一种内在的矛盾性:其一方面具有造福社会的趋向,另一方面又潜藏着对社会公共利益的侵犯性和腐蚀性。当权力的扩张逾越一定的界限,背离公共目标和公共利益时,就产生了所谓的“权力异化”。职务犯罪在本质上就是一种权力的异化。尽管人类设立了各种制度来防止权力异化,但只要社会存在公共权力并且这种权力掌握在个人手中,职务犯罪现象就不可能完全绝迹。
  应当认识到,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是加剧腐败问题的重要原因。权力在本质上是一种支配他人的力量,具有自我无限扩张的倾向,因而对权力的监督与制约至关重要。然而当前政治体制改革相对滞后,没有及时建立起一套健全而有效的权力制衡体系,导致权力失控的现象严重。改革开放以来,权力体系总体上朝着放权和松绑的方向改革,以往那种权力高度集中的局面被逐步打破。权力的不断下放对于提高经济运行的效率具有积极意义,但是,由于相应的配套措施如规范体系、监督机制等没有跟上,造成了权力运行中自上而下的约束管制减弱,权力的横向制约与自下而上的民主监督又不到位,从而为腐败的滋生留下了大量的空隙和漏洞。尽管我国设置了诸多的权力监督机构,如人大、政协、纪检、监察及专门的检察机关的监督等,但是由于体制没有理顺,致使监督效能不高,一些地方的监督机构形同虚设,职务犯罪预防流于形式。至关重要的是,舆论监督这一机制的功能发挥不畅。舆论监督包括媒体监督和公众监督,是社会中最具活力也是运行成本最低的监督形式,国外许多腐败丑闻就是由媒体和公众参与揭露出来的。香港廉政公署的报告也指出,公众举报是公署发现腐败的主要途径。一个缺乏舆论监督的社会是危险的,是一种缺乏自动平衡机制的有重大缺陷的社会,也是失去自我警报系统的社会。
  (三)薪酬体系不尽合理
  身居高位的公务人员往往掌握着社会重要权力,责任相当重大。同时,其自身也往往经历了层层选拔,可谓是社会精英,无论个人能力还是工作的重要程度,都不逊于公司企业中的高管人员。然而,由于种种原因,我国公务人员尤其是重要党政领导的薪酬体系并不合理,采取了低工资制度。在对职务犯罪的案例研究中也可以发现,价值错位与心理失衡是职务犯罪的直接动因。低工资制度加上广泛而无约束的权力,是促成大规模腐败的最常见因素。低工资制度表面上保持公务人员与普通市民的平等,但实际上却会造成许多人将贪污腐败视为自我补偿的手段。同时,这一制度也给普通道德水平的公务人员廉洁守法造成了不利影响和沉重压力。
  (四)惩治体系缺乏有效性
  法网疏漏也是职务犯罪猖獗的一个重要原因。一是廉政法制还不够完善。例如,公职人员财产申报法规迟迟未能出台,其他如《行政程序法》、《政务公开法》、《举报人保护法》等,在我国廉政法制体系中也都没有建立起来。与此同时,现有法律严而不厉,片面强调重刑主义,忽视了惩治的普遍性远远比严厉性更加有效。立法质量问题也在一定程度上也制约着反腐实践。二是执法不严问题相当严重。职务犯罪案件的查处难度往往比较大。同时,在我国现行体制之下,廉政机关的独立性、权威性没有真正树立起来,致使相当一批犯罪分子没有受到应有的制裁。惩治体系往往处于地方党政一把手的支配之下,但是,一把手权力集中,本身就是需要重点监控的对象。一旦其出现了腐败问题,惩治体系就很难有效运作,往往出现“窝案、串案”、“一倒倒一片”的现象。三是奖惩机制不完善。我国目前的反腐败中存在诸多的问题,奖惩机制不尽合理,特别是对腐败分子的惩治不严,对检举人的保护不够有力,奖励不多,对廉洁守法的官员的奖励也不够,不能形成良好的奖惩激励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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