简论我国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原因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王玲玲 时间:2014-09-22

  论文摘要 司法具有公信力是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必然要求。司法公信力是一个具有双重维度的概念,是司法与公众之间的动态、均衡的信任交往与互相评价。当前我国民众对司法的公信力普遍不足,本文拟结合当前司法公信力缺失的现状分别从司法与公众两个角度探析司法公信力缺失的原因。

  论文关键词 司法公信力 司法公信力 缺失
 
  一、司法公信力缺失现状

  在我国,近年来由于市场经济的迅猛发展,公民权利意识不断觉醒,公众对司法的依赖空前强化,对司法的期望值也越来越高,诉讼进入爆炸期,各类矛盾纠纷不断凸显,疑难复杂案件日益增多,矛盾化解难度逐渐加大,法院的审判工作面临巨大挑战,司法公信力不足的问题也日益突出。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一)法院审判管理公信力偏低
  法院提供的司法服务应当是可亲近的、亲民的和便民的,但现实是民众对司法诉讼感到强烈的距离感。首先,民众普遍感觉打官司难,尤其是立案阶段,由于民众对诉讼程序的不了解、法院办案时间长以及收取诉讼费等问题上,使得民众对打官司失去信心。其次,审判管理的透明度不高,法院与民众之间诉讼管理信息不对称,在审判管理公布上,有时告诉有时不告诉的情况普遍存在。再者,诉讼收费管理弊端明显。社会公众普遍反对法院收取诉讼费,有相当一部分民众表示因为收取诉讼费而不愿意到法院打官司,这种情况在经济相对落后的地区尤为明显。
  (二)法院裁判公信力偏低
  司法裁判的公信力是司法公信力的最终载体和结果。美国现实主义法学家格雷认为:即使是由立法机关颁布的制定法也不是法律,而仅仅是法的渊源,因为法律的意义及其效力,只有在法院审理案件中才能最终确定,司法判决构成了法律本身。民众对司法的整体评价最直观的就是通过司法裁判,大多数公众认为裁判应当符合法律规定并且纠纷得到圆满解决。正如穆勒所说的:“商人是否愿意使用信用,则取决于他对赢利的预期。”在司法领域,信用同样源于利益预期,如果公众无法通过诉讼实现预期的效果,也即一个公正合理的裁判,那么公众对司法的信任也就荡然无存。然而,当前我国法院裁判公信力低下。首先,裁判效率迟延,各种不计入审限或者延长审限的做法不被民众理解,从而造成拖延裁判的印象。简易程序中当庭宣判率低也给裁判效率带来负面影响。其次,庭审质量不高。法官庭审组织能力以及语言表达能力使得民众对庭审质量评价大打折扣。再者,裁判说理性及统一性存在问题,大多数公众认为裁判难以让人信服。
  (三)司法程序公信力偏低
  司法程序公信力低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首先,司法公开程度不够,司法公信力的生成有赖于社会公众广泛认同司法运作的过程和结果,而司法运作的过程及结果必须以社会公众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目前,我国司法公开仍存在着“盲区”,认为法院内部的程序决定事项不需要公开、庭前诉讼信息公开程度低、法官先定后审使得庭审公开流于形式等等。其次,裁判不够中立。例如某些地方保护主义以及“民告官”案件使得当事人对获得平等对待的信心不足。又如某些法官个人偏见及预断使得其在诉讼中无法保持中立立场。
  (四)执行公信力偏低
  执行难一直是困扰着法院司法的尖锐问题。发生法律效力的裁判如果因为制度不完善或者执行人员工作不到位而得不到有效的执行,法院的判决成为一纸空文,公众对法院的期望就会大打折扣。就目前现状来看,法院执行到位率不高,执行措施和程序上的随意性及不透明性使得公众对执行工作缺乏信任。
  (五)法官职业公信力偏低
  司法权的实际操作者是以法官为主的司法工作人员。然而,近年来法官的职业公信力受到了广泛的质疑,其中包括法官职业道德水平以及法官的职业素质。由于个别法官违法违纪行为及相关的负面报道使得民众对法官的整体形象、甚至法院的整体形象造成了恶劣影响。现阶段,我国法官队伍中具备法学教育背景和系统法学知识的法官比例偏低,因此,民众对法官的业务素质产生不信任,从而在客观上法官职业无法得到社会的高度敬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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