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少年犯罪情境研究——以上海22名青少年社区矫正对象为例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费梅苹 时间:2014-10-06

  我初一的的时候,他老是欺负我,向我要钱。当时我初一,他初三。发生这个事情,我没有和老师家长说,万一我告发了,他再报复我,我不敢揭发的。很多人被他欺负,也不敢反抗,总是被他敲诈,虽一次只是10块,但我的午饭钱就没有了,所以当时非常的恨他。这个事情对我影响蛮深的,我那个时候读书还可以的,但是因为这些原因,我成绩下降的很厉害。我无法学习了,之后也就开始在外面混了。

  虽然事情发生在初一,时间已经过去了很长了一段了,可当我再遇见他,就一下把他认出来了。我当时很激动也很冲动,就想把以前所遭受的所有的都还给他。我一直恨他。现在回过头来看,如果再来一次的话,我还会打他,不会因为会受到法律的惩罚而不去做。这是积累下来的仇恨”。(受访对象13)

  犯罪情境七:贪小盲从。不少受访者因沉迷网吧和游戏机房,常常遭受经济压力的窘迫。一些在道上混得时间比较长的或经常性地组织违法犯罪活动的青少年,就会唆使一些入道不深、但有经济压力的青少年参加他们的活动,并许诺只要在旁边撑撑场面,不需要做什么,也会有不低的报酬。一些青少年就此而受骗沦落为罪犯。

  “一天我和妈妈吵架,吵得很厉害,我就离家出走跑到了网吧里,与以前认识但没有交往的朋友熟识了。我们身上很快没有钱了,他说没有钱就找他。第二天他说那边在打架,加个人撑撑场,去的话可以给200元,其它什么也不要做的,我想想蛮好的,也没有多想,就去了。我和朋友,还叫了个以前认识的朋友,我们一路上嘻嘻哈哈的。到了那里,他们中的一个没有下车,还有一个走到边上,敲敲司机的窗说着话,等司机把窗摇下来,这个人一下子把皮带扣在司机的头颈里,把人家拉下来,我觉得不对了,吓得只有站在旁边看,他们把司机拉下来,打司机,用石头敲,我看的很害怕的。然后他们就抢钱,就叫我们说跑呀,我们就跑了。当时我想,只要我们不动手,就不关我们的事。我们还和他们一起吃饭了。第二天,警察来了,我作为同案犯被抓了。”(受访对象17)

  一些受访者还处于就学阶段,他们仅仅是在课余被同学邀请去网吧玩,结果在不知情的情况下无奈地参与了抢劫事件。当时他们也不愿参与,但同学的朋友要求他们帮忙,他们也被请客吃了顿饭,觉得不帮这个忙说不过去,结果就稀里糊涂地卷入了抢劫案中成为了同谋。

  犯罪情境八:争抢地盘。对于一些已经在道上混了一定时间,也聚集了团伙的青少年来说,在街头挑衅、冲突、打架、争抢地盘等事件时有发生。有时候一个小小的街头擦肩而过,也会引发一场恶性冲突直至伤及生命。有些青少年在事发后逃离现场,多年后因其它原因被警察发现而逮捕。

  “那是2004年元宵节,我们几个兄弟在饭店吃好晚饭就说出去玩一会,我们就沿着这条街走,想找地方玩的。走到中心街,对面走来比我们多的10多个外地人,他们喝了酒,和我朋友迎面碰了下,我就用眼睛看着他,他们说看什么看,搞死你。我朋友说算了算了,我们就走了,但他们跟在后面,我知道他们喝了酒,想找事,就回去拿了刀去找他们。他们中的一个人看到我们拿了刀,就过来打招呼,说对不起对不起,好像跟我们打招呼说算了,正好我们中的一个与他们认识,也就说算了,我们说叫他们道歉,但他们中间有个喝酒多的,不知从哪里找了根棍子,站在十字路口,一副不买账的样子。我看他这副样子,就忍不住了,我想你们能忍,我忍不住了,我拿着刀上去砍,一直砍了4—5分钟,直至对方躺在地上。我跑掉了。此事过去3—4年了,虽然警察实施追捕,但一直找不到我们。06年的时候,我回到当地,有个夜总会要闹事,我叫了70—80人过来帮忙,有很多兄弟都带着刀,有人报警了,把我们一起抓进去,就这样抓住了。以前的事情也一并处理了”。(受访者18)

  “那时我16岁,遇到不开心的事就打架。其实这个事情也不是我的事情,是别人的事,我帮忙的,是他们吵架。是口头上不开心,人家不开心,我去帮忙。拿刀打架。我已经不是第一次了。事情过去几年了,这次是换身份证的时候被抓的。我感觉总会有这一天的”。(受访者23)

  二、犯罪情境的基本要素分析

  从青少年犯罪情境来分析,几乎每个犯罪事件的发生都包括一个冲突的情境;一个或一群可以依靠的帮手,如在场的同伴,或者可以召集到的朋友;还有青少年自身的一些价值判断,如不容被挑衅、对方行为过分、不顺眼该打等。下文笔者从冲突事件、协同者、即时的价值判断和认知等方面进一步分析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基本要素。

  我们从22名受访青少年犯罪的冲突事件和协同者情况来看,有3人是受同伴邀请参与的抢劫;2人是因街头口角引起打架而触犯法律;3人被老大指派参与抢劫和打架事件;2人盲从参与抢劫;4人属于同伴间的协同行动;1人为报复性打架触犯法律;3人为帮朋友打架而触犯法律;还有4人是在就业期间盗窃工厂物质。22个受访对象中,至少18人(占81%)是在同伴关系的互动状态下用打架、抢劫等暴力性行为触犯法律而成为青少年罪犯的。这些青少年在街头社会建立同伴关系,在同伴互动中习得行为规范和进行角色认同,这些直接导致了其在犯罪情境中的犯罪行为的发生。

  从即时的价值判断和认知来看,受访者在犯罪事件发生的瞬间有很多认知反应,归纳后可以分为三个方面,一是受访者价值观方面的反应,二是青少年日常生活方式和习惯的反应,三是青少年的追求取向。具体分析如下:

  第一,价值取向。朋友义气是受访者们最看重的要素,几乎每一个受访者都有同样的想法, “义气最重要,好朋友要帮的”。这个观念构成他们共同认同的价值取向和行为准则,构成他们的主流文化。在这个价值观念下,他们为朋友两肋插刀在所不惜、只要朋友召唤或看到朋友被欺负一定出手相助。他们看重朋友和义气,为了维护和获得朋友和义气可以毫不犹豫地做任何事。朋友和义气是他们排在第一位的最重要的价值观。

  其次是面子。虽然有些青少年在是非观上还是有判断力的,但同样会因顾及面子,因“过意不去”、“不好意思拒绝”等原因,把随从朋友、同伴的行为要求放在第一位。同伴关系及同伴压力,成为在犯罪情境中对行为产生影响的第一因素。

  “看到别人不舒服就上去打一顿,然后拿人家的东西”、 “谁也不怕谁”、 “自己的事情自己解决”、“打架时他打,你不打,很傻的”、“有钱不花是傻瓜”等观念,让我们看到了青少年社会化过程中的一些交往规则和价值取向。这些交往规则和价值取向,与他们的行为方式、街头生活内容有直接关系,霸道、胆大妄为、暴力、自己解决事端、对钱的偏好等等,产生于网络游戏、街头纠纷涉及同伴圈交往方式,也构成受访者亚文化的重要组成部分。

  还有一些是在街头社会上混的过程中形成的观念或者价值取向,如一些“不能允许被别人欺负”、 “不能忍”等,联系他们的成长经历,发现他们中大多数在童年时有过被欺负的经历,有的是父亲被欺负他发誓要报复,有的是自己被欺凌,身心受到创伤。从小受欺负的经历和感受萌发了他们一定要强过别人、主动出击、不能允许自己被欺负等想法和观念。这种想法,并不是青少年期特有的阶段性价值取向,而是在其生命历程中个体与社会环境互动中产生和形成的。

  有些受访者的价值取向还是比较具有正义感的,他们打抱不平,容不得不讲道理,如“外地人偷了朋友的手机,朋友去问,还被打,太过份了”,等等,但他们在手法和行为上还是采取了打架、用群殴来解决问题的方式,也许这是青少年之间最常用和大家惯用的方式,但这种方式最终使他们对正义感的坚守演变成一个违法的结果。

  第二,日常生活状态和习惯。在犯罪情境下,受访者很多的即时反应折射出他们日常生活中习以为常的习惯和行为方式。他们贪玩,打架成为解决纠纷或冲突的基本方式。他们不开心了会去打架,看到不舒服、不顺眼的人或事会打架,对惹上来的人不放过,甚至“砍了再说”。遇事冲动是普遍的现象,打架时没有人劝停,他们也认识到人一多就容易出事。

  他们头脑中没有什么法律概念,也不了解法律条文和法律规定。他们平时做事不多想,也不喜欢想,一旦被要求参加抢劫,他们通常会觉得和参加踢球活动差不多,他们认为跟平常事一样,对过程和结果抱无所谓态度。他们贪玩、还常怀侥幸心理,认为万一有点什么事,总可以得到解决,或者家人会帮忙,或者赔点钱就没事了。

  他们以认识社会上能混的“一帮人”为荣。认识“一帮人”意味着在纠纷和冲突事件中拥有了资源,具有了较强的战斗力,他们以完成老大指派的各种任务为自己的职责和习以为常的生活内容。

  第三,追求取向。一些青少年追求满足感。他们摹仿着蛊惑仔的电影情节,在街头玩、与警察对着干,觉得威风,有本事,他们在这个过程中追求刺激。他们有的不是为钱,觉得当老大有满足感,觉得做这件事有一种成就感。他们有的追求与大家在一起,只要在一起,什么事都愿意做。他们有的贪玩、贪利,认为只要有玩就可以,为了玩,不惜抢劫别人钱财,或者盗窃国家财产。大多数青少年追求自由。他们普遍觉得学校不自由,想出来玩玩寻求刺激。一旦遇到没有钱了,也不想回家拿钱,想着和朋友一起搞钱。当参与犯罪事件时,他们自认为只要没有动手应该不算犯罪,成为了团伙抢劫犯被逮捕了却还不明白究竟法律是怎么规定的。一些小时候遭受欺凌的青少年对欺凌者深恶痛绝,发誓要报仇,要把多年来因遭受欺凌而承受的痛苦全部偿还给对方,即使触犯法律也在所不惜。

  三、关于青少年犯罪行为的思考

  经过对受访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分析后,笔者发现青少年以同伴圈的方式集聚在一起.当一个具体情境出现的时候,他们长期以来在街头社会生活所形成的行为方式、价值观念、角色分工等立即在具体情境中呈现和发生作用,其结果是导致了一个犯罪事件及犯罪青少年的产生。即时的具体情境,反映出的是一群青少年在长期街头社会生活的缩影,犯罪是他们的边缘化社会互动过程的必然结果。

  在对青少年犯罪情境分析后,笔者清楚地看到青少年在与社会环境互动的过程中,逐渐习得应对方式,形成了同伴团体间互相支持、互相分享、互相依存的机制和生存方式。这种互动机制使青少年彼此凝聚,提升了自我价值,实现了自我认同,形成了共同的行动逻辑,萌发了很强的抗逆性和衍化力。在这个过程中,因其留在边缘化的社会环境中参与道上营生和黑道交易,使得其社会化过程日益脱离主流社会的轨道,边缘化历程不断衍化。

  从青少年犯罪情境的分析中我们看到,青少年罪犯的偏差过程是一个透过社会影响而成的改变历程,不是个体对社会的单向调适或从众的历程。青少年在社会互动中定义情境、对生活中的情境和事件赋予意义、在意义的支配下决定行动,在行动的过程中型塑自我认同,从而实现自我创造或转化。青少年个体的社会互动历程是一个主动创造意义与社会秩序的过程。

  青少年常常受日常生活中的常规的“先前意义”(pre—existing meaning)而习以为常地行动着,直到常规的行动产生了“问题”。这时角色认同受到挑战、意义被模糊、互动被干扰,青少年们开始感到迷茫,开始寻找新的互动方式和秩序,以建立新的意义建构和角色认同。经过青少年与环境的协商之后,个体的新认同重新建立,环境的意义再度得到建构。这种个体与环境互动、意义与行动解构与建构的过程,被称之为“重整行动”(alignment)(stokes & Hewitt,1976),意指在互动过程中,个体重整看待自己与环境的方式,并同时在互动中,建立共识、创造新的社会行动,重整文化的规范。笔者认为,角色创造和重整行动既是青少年犯罪现象的行为逻辑,也可以成为青少年矫正社会工作的主要理论基础。社会工作者可以针对偏差或犯罪青少年个体与社会环境的互动情境,协助青少年在意义界定、自我认定、角色定位、互动方式选择、行动策略等方面作出反思性改变,通过角色创造、意义重塑、重构行动等来实现青少年与其社会环境的新的社会互动。
 
【注释】
[1]本文中青少年指14岁至25岁年龄段的人群,其中,未成年人为14岁至17岁,青年为18岁至25岁。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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