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看守所职务犯罪问题的思考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高忠祥 陈先鹏 时间:2014-10-06

    近年来,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的屡屡发生,不仅严重损害了司法机关的形象、尊严和声誉,而且破坏了法律的严肃性、公正性,直接关系到监管场所的安全与稳定,因此必须从源头上对看守所职务犯罪案件加以预防和遏制,笔者仅从监管场所职务犯罪的重点环节及其预防对策上略陈浅见。
  一、看守所易发职务犯罪的几个环节

  纵观近年来发生在各地看守所等监管场所的职务犯罪案件,包涵了贪污受贿(索贿),徇私舞弊、通风报信,帮助在押人员逃脱,违法为罪犯办理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犯罪活动。结合工作实践,我们在探讨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易发环节和表现形式时,认为主要有以下几种:

  (一)在“收”和“放”的环节上。“收”主要指新收押犯罪嫌疑人时,看守所在对其随身携带物品及其家属送的物品的检查环节,检察不认真不细致,致使通风报信现象的发生。“放”即看守所释放在押人员的环节。作为看守所干警,应保持高度警惕,明白自己所担负的特殊使命,工作中不应有半点马虎。但是,有的监管干警平时不注意自身学习,放松了警惕,忘记了自己所履行的是特殊的职责,认为已在入所时对被释放人员及其随身物品进行了检查,而且有的被释放人员的案件已终结、可以说是基本没事了,因此对被释放人员不严格检查,殊不知有的同监室在押人员会利用被释放人员出所的机会,给家人捎去信件,进行串供等企图逃避法律的惩罚。

  (二)在押人员会见环节。法律明文规定:在押的犯罪嫌疑人在判决未生效前是不能与家人见面的,但有的极少干警视法律而不顾,以同学、老乡、朋友之托高于一切,定点、定时提供见面机会,更为严重的是,有的个别监管干警经不住种种诱惑,为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传递口信、透风撒气,致使在押人员串供、翻供现象的发生,特别是重大经济案犯或重大繁杂刑事案件,有时一句话、几个字,就可以使案件无法侦查,可以使案件“终止”,或使犯罪分子进行逃跑。

  (三)在办理减假保的环节上。由于在押的犯罪嫌疑人不断增加,留所服刑人员也在增多,对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予以减刑、假释以及保外就医的材料,全部必须由监管大队呈报。于是,有的符合条件的罪犯为了“双保险”,便向监管大队行贿,有的直接向分管监室的干警行贿,使其汇报好的材料,达到减假保的目的。有的罪犯本来不符合减假保的条件,为了达到其目的,便向监管干警行贿,个别干警收受贿赂后,为其呈报违背事实、伪造法律的虚假减假保材料,为其非法减刑假释和保外就医。

  (四)在管理环节上。在押人员在押期间,监管干警利用职务之便,采取各种非法手段体罚和虐待被监管人员的;监管干警在执行职务期间玩忽职守造成被监管人非正常死亡的;监管场所出现牢头狱霸,乱收费,违反监管,违规组织劳动及各种非正常事故发生的等等。

  (五)在留所服刑环节上。依照《监狱法》规定,余刑一年以下的罪犯可留在看守所服刑,而余刑一年以上的罪犯留所服刑,要经过上级公安机关批准。有的罪犯为了能留在离家近、劳动强度较轻的看守所服刑,就千方百计的托亲友找看守所领导说请,甚至请吃、行贿,而达到留所服刑的目的。当然,看守所监管干警特别是掌握人权、财权、物权的岗位,利用手中权利,侵占、挥霍财物,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私利。这些也是易发生职务犯罪的重要环节。

  二、看守所监管干警职务犯罪原因探究

  (一)价值观错位。这是造成看守所职务犯罪的思想根源。当前我国正处于体制转轨和社会转型的特定历史时期,原有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受到严重冲击,新的价值观念和行为模式尚未被普遍接受或正在形成之中,看守所监管干警虽身在大墙之内,但不可避免也受到影响,在价值观念上产生了个人与社会的错位,拜金主义、享乐主义和极端个人主义的腐朽思想逐步蔓延,理想信念发生动摇,把个人的利益凌驾于党和人民利益之上,在私欲的唆使下,将权力异化为捕捞私欲的工具,一步一步滑向犯罪的泥潭。

  (二)执法观念淡漠。监管民警长年累月与各种违法犯罪分子“打交道”,实行面对面管理,接触的阴暗面多,本身就容易被感染,如果再淡化执法活动的严肃性,思想上不以为然,行动上界线不清,一旦遇到拉拢腐蚀,往往就顶不住利诱,拉不开情面,把手中的权利滥用为个人的“私用资产”,自由放任而无视权力的责任和义务,将其视为进行权钱交易、人情交易的“筹码”,逐渐形成“公私不分—化公为私—公权私用—以权谋私”的犯罪链条。

  (三)生活环境缺失。大部分监管场所建在远离城市、比较偏僻的地区,不少监管干警特别是那些第一线的干警,工作环境较差,文化生活匮乏,大多数基层监管干警日复一日,年复一年的禁锢在“三点一线”上,与大墙为伴,与嫌疑人为伍,过着“苦行僧”的生活,一旦面对外界金钱、物质的诱惑和社会上灯红酒绿的生活环境,就有可能“眼花燎乱”,以至“把握不住自己”。另外,警力的不足及岗位的特殊性,使得部分民警长期处于一种精神高度紧张的状态,时间一长,其身心必然负荷过重,最终导致的结果就是要么力不从心,要么放任不管。

  (四)执法监督乏力。无监督则无制约,无制约则必然导致权力的滥用,权力的滥用必然滋生腐败。尽管看守所在对在押人员的日常管理、安全、会见、提审、出所、值班巡视等各个执法环节均有制度约束,但相关制度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给少数监管民警利用职权实施犯罪提供了可乘之机。另外,由于看守所的相对封闭性,造成工作透明度较差,使来自外部的监督制约很弱,内部的监督制约机制又不健全,为职务犯罪的产生创造了土壤和条件。而目前监所检察监督往往是被动监督,监督的环境还不尽如人意,千丝万缕的人际关系和复杂的监管场所环境令人无所适从,使得监督力度不够,有时只能停留在口头上或“纸上作业”,给犯罪分子以可乘之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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