构建我国刑诉中阅卷登记出示程序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杨青松 许杰 时间:2014-10-06
  但该阅卷登记出示程序必须解决可能出现的两个关键问题:第一,检察机关隐瞒关键证据材料,致使律师在阅卷登记簿上虽然登记签字,但仍看不到关键证据;第二,律师了解掌握了关键证据也在登记簿上登记签字,但其在法庭上提出没有看到关键证据,想以此阻止关键证据在法庭上提起和采纳。解决这两个问题的关键在于阅卷登记簿的内容,即阅卷登记簿可以类似于证据目录,所有的证据材料都应在登记簿上写明,律师查阅、摘抄、复制证据材料后,都应在每一项证据材料后面登记,并且写明时间地点;登记簿内也要明确应注意的事项等内容。这样,一方面使得检察机关手中的证据材料必须在登记簿内写明,没有写明辩护律师不能看到便无法登记,导致证据材料不能在法庭上提出甚至采纳,这使得侦查终结后的案件证据材料顺利的被律师掌握,律师行使辩护权便具有了充实的基础;另一方面由于律师在每一项证据材料后都有登记,因此其在法庭上便不能主张无理要求。 
  总之,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关键是能够使得律师顺利查阅、摘抄、复制与案件有关的证据材料,同时也解决了律师向检察机关展示证据的问题。 

  三、阅卷登记出示程序的影响 

  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有助于实现辩方的“平等武装”,增强了其抗辩性,无疑对于保障被告人的人权,凸现程序正当具有重要的意义,但对该程序的影响更应全面考量。 
  首先,该程序对现行的刑事诉讼制度并不会造成不利的影响。第一,由于该程序解决的是侦查终结后的证据材料的查阅问题,因此侦查权不因此而受影响。第二,辩方对证据材料的掌握并不会约束检察机关公诉权的依法行使,而且通过辩方的参与更有利于检察机关发现违法侦查行为,强化了法律监督。第三,通过控辩双方充分的法庭参与,更有利于法庭查明案件事实真相,实现实体正义。 
  其次,该程序也有助于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第一,关于我国刑事诉讼中的案卷移送问题。我国目前采用的向法院移送起诉书和证据目录、证人名单和主要证据复印件及照片,这是在起诉书一本主义和移送全案卷宗之间所作的折中选择,但在司法实践中,移送主要证据复印件的成本过高,也比较麻烦,所以审前移送案卷的仍较多。针对这种情况,不少专家学者主张采取起诉书一本主义,而只向法院移送起诉书的情况下,如果律师的阅卷权得不到保障,势必严重影响被告人、辩护人辩护权的行使,而该程序为实行起诉书一本主义解除了后顾之忧。第二,关于证据开示问题。我国目前还没有明确的证据开示规定,建立符合我国实际情况的证据开示制度一时也难有定论,笔者以为,该程序在解决律师阅卷难的同时,兼具有了证据开示的功能,而未必一定要建立单独的繁琐的证据开示程序。第三,关于我国庭审方式改革问题。我国目前的庭审构造具有了一定控辩特点,但由于辩方不能完全了解掌握案件的证据材料,辩护权难以有效行使,大大削弱了法庭上的对抗性,而该程序则解决了这一问题,有助于庭审方式从形式审到实质审的转变。第四,关于被告人认罪的程序选择问题。我国目前的刑事诉讼程序还不能起到很好的案件分流作用,尽管通过改革在刑诉法中可以设立被告人认罪的特殊处理程序,但设立的特殊程序能否被有效利用,离不开相关制度程序的支持,而通过设立阅卷登记出示程序,辩护人、被告人通过对案件证据材料的知悉,可以促使其选择特殊程序,以加快诉讼进程,减少讼累,也可以获得较为有利的量刑,同时也节约了司法资源,提高了诉讼效率。 
  综上,笔者以为,在我国刑事诉讼中构建阅卷登记出示程序,不仅解决了律师的阅卷难和辩护权的有效行使问题,而且有助于解决证据展示和推进我国刑事诉讼改革,使我国的刑事诉讼程序符合诉讼规律,更具民主性和科学性。 
   
  参考文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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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宋英辉主编.刑事诉讼原理.法律出版社.2007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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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4]樊崇义主编.证据法学.法律出版社.2004年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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