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走私罪的几点疑难问题探析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孟琳 崔蕾 时间:2014-10-06

 一、走私罪的概念

  走私罪,是指个人或者单位故意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通过各种方式运送违禁品进出口或者偷逃关税,情节严重的行为。其具体罪名有:走私武器、弹药罪;走私核材料罪;走私假币罪;走私文物罪;走私贵重金属罪;走私珍贵动物、珍贵动物制品罪;走私珍稀植物、珍稀植物制品罪;走私淫秽物品罪;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走私固体废物罪。

  二、走私罪和犯罪认定

  认定本罪,应注意以下两个问题:

  (一)本罪与非罪行为的界限

  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非罪的界限。本罪属结果犯。依据刑法的规定,构成本罪必须是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相对走私特定对象的走私犯罪而言,本罪行为更为复杂。如未经海关许可并且未补缴应缴关税,擅自将特定减税、免税进口的货物、物品,在境内销售牟利的变相走私行为,是否构成本罪,应认真分析其构成条件,只有同时符合下列几个条件的才可认定构成犯罪:(1)出于牟利的目的,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的进口货物、物品;(2)销售行为未经海关批准;(3)未补缴应缴税额;(4)达到了情节严重的程度,即应当补缴的税额达到5万元以上。如果行为人虽然未经海关批准擅自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补缴了关税;虽然未补缴关税,但是经过海关批准,才在境内销售特定减税、免税货物;或者既未经过海关批准又未补交关税,且在境内销售了特定减税、免税货物,但不是出于牟利目的等等,均不能认定为构成本罪。

  2、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收购赃物罪的界限。一般来说,两罪的区别是比较明显的,但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客观方面的行为表现之一是明知是走私货物、物品而直接向走私人非法收购,在这种情况下,收购走私货物、物品,本质上就是收购赃物,因此,对于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是定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还是定收购赃物罪,在实践中常有争论,原因在于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收购赃物罪两罪之间具有交叉关系的法条竞合。在这种交叉关系中,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更具有特殊性,因此,对于直接向走私人收购走私货物、物品的行为应定为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

  3、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骗取出口退税罪的界限。两罪的区别主要表现在:(1)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海关对货物、物品进出境管理制度;而骗取出口退税罪侵害的客体是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2)在犯罪的客观方面,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表现为违反海关法规,逃避海关监管,走私货物、物品进出境,偷逃应缴税额在5万元以上的行为;而骗取出口退税罪则表现为自然人或者单位以假报出口或者其他欺骗手段,骗取出口退税款,数额较大的行为。在骗取出口退税的情况下,一般没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而在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的情况下,则有货物、物品的进出境。

  4、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与偷税罪的界限。两罪的相似之处在于都侵犯了国家的税收管理制度,客观上都可以采取隐报、伪报等欺骗手段。两罪的主要区别是,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违反的是国家的进出口贸易的税收制度,而偷税罪违反的是国内贸易的税收制度。走私普通货物、物品罪的欺骗行为针对的是海关,而偷税罪的欺骗行为针对的是税务机关。

  三、走私罪缺陷探析及建议

  97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部分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第153条将走私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并且第153条将一定数额的“偷逃应纳税款”规定为成立该条犯罪的构成要件之一。由于《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货物物品国家对其没有规定相应的关税税率和海关代征税税率,行为人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97刑法典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之外的货物物品,不存在偷逃应纳税额,所以97刑法典第153条规定的犯罪对象应是《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货物物品。事实上,走私我国禁止进口或者出口的货物物品比走私我国禁止进口或者出口之外的货物物品对我国具有更大的社会危害,因此,既然97刑法典153条将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之外的货物物品规定为犯罪,刑法当然应当将具有更大社会危害的走私《国家禁止进出境物品表》所列的第151条、第152条、第347条规定之外的货物物品行为规定为犯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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