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于传媒暴力下青少年越轨行为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未知 时间:2014-10-06
  2.传媒暴力下的青少年越轨行为
  越轨,表现为那些反常规的、违反常理的、不道德的、罪恶的、违反法律的行为,其共通的性质就是这些行为超越了人们认可的惯常的行为方式。[10]《教育大辞典》将其界定为违反一定社会的行业准则、价值观念或道德规范的行为。面对父母引导缺失或父母自身条件限制无法引导,学校监管又不到位的孩子们,传媒暴力得以在他们身上体现。详细报道就是成了引导,细节的刻画就是言传身教,青少年越轨行为也因此频现。网络暴力和淫秽色情,只是传媒暴力中的一部分,现阶段较多体现传媒暴力的是以网络暴力为主。2005年全国少工委办公室和中国青少年研究中心“中国少年儿童发展状况调查”显示,25.6%的中小学生家中拥有电脑,其中城市百分率达到50.4%,农村百分率达到12.8%。使用过电脑的中小学生超过总体的70.0%,其中城市的比例高达87.0%,农村的比例也达到了66.1%。[11]高普及的电脑及电脑技术的运用,为传媒暴力的传播提供可能。面对巨额利益的诱惑,传媒报道中的暴力和血腥,加上网络游戏中的暴力和色情,在钝化青少年敏感的神经同时也在引导他们把网络行为带到现实中来。沉溺于网络的青少年不知虚拟网络中都是我们现实的行为,一言一行还会有现实中的法律来规制。
  婚前性行为只是青少年众多越轨失范行为中的一种。调查的人少,不具有太大的代表性,但是也可以说明一定的问题,越来越多的青少年卷入吸毒、偷盗、破坏财产、卖淫和不计后果的暴力行为等。根据程度不同,青少年越轨失范行为可分为不当行为、不良行为、严重不良行为和犯罪行为。不论是虐待动物、轻微的校园暴力还是严重的校园暴力,本文不做区分,统称为越轨行为。在越轨类型上,青少年越轨行为种类日趋多样化,暴力、贪利性为主;在越轨方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模仿性和多样性;在越轨时机的选择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具有较大的突发性和盲目性。在越轨的形式上,青少年越轨行为多数具有一定的纠合性和群体性。在越轨手段上,青少年越轨行为日趋多样化、智能化、技术化和现代化。[12]
  三、避免传媒暴力对青少年行为影响的对策
  面对越来越多的青少年越轨失范行为,传媒和社会应该如何应对?我们所拥有的应该是一个社会责任的体制,在这个体制中,传媒享有某些权力的同时也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这些责任和义务中,应该有法律和制度明确规定,避免青少年遭受传媒暴力的侵害。仅网络立法,己初步建立起有中国特色的网络法律法规体系,仅仅与互联网相关法律法规、行政规章、司法解释约有50件。法律已经比较健全,青少年健康快乐的成长是一个沉重的课题,制度保障也必不可少,还应该做到以下几方面同法律一起构筑堡垒来减少传媒暴力。
  1.建立专门防止传媒暴力侵害青少年的审查机制
  新闻时时发生,传媒也会及时跟踪报道。在建立的传媒信息审查制度中应该有专门防止传媒暴力侵害青少年的审查机制。由已婚的女性做审查员,让她们以母性特有的视角去审视要发布的信息。审查时,遵循“一人审查,二人判断,三人决定”的工作机制。“一人审查”,是指在对拟发信息审查时,作为信息提供者应有的职责要求,首先提供者要有自测,自己提供的信息能不能公开。对拟公开的信息由一人审查即可。当一人审查员发现信息有涉嫌传媒暴力时,提请另一人对拟发的信息做判断,这就是“二人判断”。如果第二人也提出相同的担忧,应该有第三人和前两名审查员一块来做最后的评判。“三人决定”决定信息的生死,决定传媒能否发布拟发的信息。传媒审查制度由拟发布信息的来源单位如广播电台、电影制作和发行公司、电视台、门户网站及网络运行商等传媒单位来承担。通过建立这样主要由已婚女性组成的“一人审查,二人判断,三人决定”审查机制,可以有效避免传媒发布侵害青少年的信息。净化信息,还青少年正常的信息环境。
  2.建立传媒暴力举报审查和追究机制
  每天都在发生新闻产生信息,信息量巨大。媒体需要第一时间发布信息。记者和审查员难免会出现失误,让带有传媒暴力的信息发出,要建立传媒举报审查和追究机制。让全民来做审查员,以网络传媒为例,在网页和每个信息下面,设一个举报按钮,当一篇信息出现多人举报时,就要由另外的信息审查员来做专项审查,重新对被举报的信息进行“一人审查,二人判断,三人决定”的审查。重新认定后做出是修改后发布、撤换还是继续发布等决定。对于修改后发布或者被撤换的信息,要对相关的责任人进行追究,让传媒暴力的制造者和发布者能够感受传媒暴力给自身带来的影响,避免再次出现传媒暴力。其他传媒发布信息时,都应该在信息下方注明信息举报方式,建立全民传媒举报审查和追究机制,让传媒暴力没有存在的空间,共同还青少年一个正常的成长环境。
  3.技术上防范传媒暴力
  技术上防范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大部分的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首先,要实行实名制。发布信息必须实名,享受信息服务能实名的也都要实名制。手机、网络、电影和电视等,特别可行的是网络和手机的实名制,条件允许的可以实行发布和利用信息的都要实名。发布者实名,可以规范信息发布行为,让发布者在发布时首先考虑社会责任;使用者实名,可以让使用者自我控制主动避免传媒暴力的侵害。近日,网帖曝安徽省合肥市四十二中英语组女教师“孔菲艳”利用补课的机会,诱奸学校900名男生,一时舆论哗然。这起被称为合肥“诱奸门”的网络事件,很快被证实帖子所有内容纯属捏造,合肥四十二中根本没有“孔菲艳”其人。2010年6月7日,合肥市更以市政府新闻办的名义发表官方严正声明,澄清事实,足见此事所产生的恶劣影响。但是,实名制则可以避免像“诱奸门”这样网络事件发生。其次,加装过滤软件。以传媒暴力体现最为激烈和明显的网络为例,加装上过滤软件就是在网络服务器和计算机上安装绿色上网过滤软件,通过技术手段可以及时删除或屏蔽低俗、淫秽、暴力反动等内容的信息。加装上网过滤软件,不应该是由教育部来规定,而应该由信息产业部来做规定,把加装上网过滤软件作为技术要求,把上网过滤软件和上网浏览器合一,青少年使用的电脑没有加装上网过滤软件则无法上网。
  4.建立信息分级制度
  建立信息分级制度和已经建立的电影分级制度一样是为了保护儿童和青少年。美国、英国、加拿大、法国、伊朗、新加坡、日本等国家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对电影进行分级,以美国电影协会(MPAA)制定的影视作品分级为例,其制定的电影分级有:G级;PG;PG-13级;R级;NC-17级这主要五级;另外还有NR级或者U级。不同级别的电影有不同的适合观众人群。与此同时,游戏产业发达的美国、韩国、日本等国也已建立了一套类似电影分级制度的游戏分级制度。电子、电脑游戏软件包装盒正面上都标有分级标志,供父母识别其中的内容是否合适。笔者认为我国也应该像国外及我国台湾香港地区一样,建立信息分级制度,不同的级别信息有不同的适合人群。让适用信息的人群确定,不要让青少年的监护人根据内容来判断信息是否适合,而是让信息在被利用之前就已经标明等级。
  5.社区防范—不能忽视的措施
  犯罪控制的基本方式有:法律控制、文化控制、社区控制和技术控制。13[社区街道是不能忽视的空间,针对青少年越轨行为的控制,要注意到这也是一项系统工程,应该使用综合措施来影响青少年的行为。当青少年遭受传媒暴力后,社区要及时介入,和家庭一同消除传媒暴力带给他们的影响,不给青少年越轨空间,丰富青少年业余生活不失为一项最为有效的举措。青少年业余时间充足,但是我们的学校、社区和家庭没有充分关注这一容易发生问题的时间段,没有适时介入。应让青少年在积极向上的活动中不仅仅是没有时间考虑越轨,而是在丰富的业余生活中对越轨没有了兴趣。社区和家庭作为活动的组织者,在社区、街道和村庄进行制度化的定期活动,以文化站点、娱乐活动中心为载体,多种形式的开展吸引青少年的活动,如竞赛类,竞技类,娱乐类,益智类等等活动的开展。青少年在各种活动中总能找到自己的兴奋点,丰富多彩的现实生活比网络的虚拟、电影电视要更加有吸引力。业余生活丰富了,青少年为了丰富多彩的活动做准备,参加比赛和活动,在准备活动和比赛中找到快乐,这样没有时间也没有兴趣去越轨。
  四、结论
  传媒暴力是青少年要面对的暴力中的一种,是可以防控下的暴力。建立专门防止传媒暴力侵害青少年的“一人审查,二人判断,三人决定”的审查机制,从源头上遏制传媒暴力。而传媒暴力举报审查和追究机制,从事后进行补救,让同类的传媒暴力没有机会再次侵害青少年。信息分级制度可以让青少年在接受信息之前就已经明确信息的等级。技术上防范也可以从源头上防止大部分的传媒暴力对青少年的影响。青少年的素质如何直接关系到现阶段中华民族的整体素质,而且关系到我们民族的未来,关系到国家前途和民族荣辱与兴衰。传媒应减少对青少年受众的暴力,还青少年美好的信息环境,让青少年在纯净的信息环境中健康快乐的成长。
 

【参考文献】
[1]熊润频:《中国科学家首次实现远距量子态隐形传输》载于新华网,2010-06-05 [EB/OL]http://discover.news.163.com/10/0605/09/68DFP7JU000125LI.html
[2]参见马婧:《中国目前法律传播中传媒暴力及对青少年犯罪行为的影响》载《传承》,2009年第8期.
[3]彭致:《传媒蓝皮书》载于《中国新闻出版报》, 2008-04-03 [EB/OL]http://news.sina.com.cn/c/2008-04-03/091815283918.shtml
[4]黎昌政:《湖北荆州警方破获特大网络组织淫秽表演犯罪团伙》载于新华网,2010-01-07[EB/OL]http://www.chinacourt.org/public/detail.php?id=389536/
[5]中国互联网络信息中心:《第20次中国互联网络发展状况统计报告》,载于新浪网,2007-07-18 [EB/OL]http: //tech. sina.com. cn/i/2007-07-18/ 14011623385. shtml
[6]《2009年中国青少年上网行为调查报告》载于中国IDC资源网,2010-04-27[EB/OL]http://www.ideincn.com/news/htm/4405.htm/2010/04/27
[7]刘洁辉:《农村留守儿童犯罪原因及对策研究》,载于《陕西行政学院学报》,2007年第2期。
[8]皮艺军:《越轨社会学概论》,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版,第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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