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监狱中罪犯权利的救济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周洁 时间:2014-10-06

  五、罪犯权利保护欠缺的原因

  由于缺乏相应的法律法规、监督、保障、救济机制,使服刑人员权利的保障没有得到充分实现。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关于监狱的相关法律制度不完善。第一,《监狱法》本身不完善。《监狱法》第71条规定:“监狱对罪犯的劳动时间,参照国家有关劳动工时的规定执行在季节性生产等特殊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时间”,由于法律规定的不具体,为了创收,增大产量,一些监狱无限制延长罪犯的劳动时间;此外,监狱对服刑人员权利的规定较少,也没有规定权利受到侵害时具体的保障措施。第二,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没有得到有效衔接,并未配套成龙。
  2.缺乏有效地监督机制。检察院等监督机关对于刑罚的执行缺乏有效地监督。
  3.在一些监狱民警中,法制观念不强,人权意识淡漠。其一,民主自由、人权保障的意识比较淡薄。其二,中国历来“罪有应得”思想影响,执法人员对罪犯权利的保护意识不够。其三,不注重对我国签署加入的如《保护人人不受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待遇或处罚宣言》《世界人权宣言》、《执法人员行为守则》等国际公约和国际性文件的学习。

  六、对监狱罪犯人权的保障

  1.健全监狱法律体系,修订相关法律、法规与规章,应当及时废除违背上位法、与立法精神想悖离的法律法规
  2.完善监狱监督体制:在现有的监督体制的基础上,重点加强以下建设:第一,成立非隶属于监狱系统的监督机构,从属于法院或检察院系统。定期或不定期地视察监狱,监督监狱的执法情况,及时解决监狱所面临的困难与问题;第二,加强纵向的监督和管理:完善司法部监狱管理局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监狱局对国家和地方监狱工作的管理和监督;③第三,建立社会大众的监督机制,加强新闻舆论监督,提高透明度。例如设立监狱开放日,定期组织公众参观,了解监狱的基本运转和服刑人员的生产、生活环境;第四,在监狱系统内部设立申诉、控告机构,从罪犯中选举一部分作为代表,与监狱相关负责人共同组成申诉机构,及时受理罪犯的申诉、控告请求,使服刑人员的权益得到适时、充分的保障。最后,建立服刑人员与亲属的联系机制。设立定期探监日,服刑人员可与亲属定期会面,让亲属及时了解服刑人员的境况。
  3.加强对监狱执法人员的监督、教育、管理。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直接影响罪犯权利的实现。因此必须重视监狱执法人员的执法行为的质量。首先,完善监督体制,设立监督机构加强监督。对于执法人员的不法现象应予以制止,并进行相应处罚。其次,对执法人员进行再教育,定期开展讲座,普及知识,提高其人权保障意识。再次,严格选择执法人员。当前监狱运行日趋规范化,根据监狱需求选择专业、职业人员。
  4.对罪犯其他权利的保护。完善监狱的配套设施,为服刑人员提供健康的生活环境;对于服刑人员的合理兴趣、爱好,监狱在法律允许的情况下提供环境。例如服刑人员擅长写作、擅长发明,监狱可以进行必要支持;对于某些信仰宗教的服刑人员,可以让其进行祷告、朝拜,不得剥夺服刑人员的宗教信仰自由。
  5.对罪犯进行人性化管理,对其重返社会提供帮助。由于服刑人员被限制了人身自由,生活在监狱里面,已经不了解外界的变化和改变,不了解社会的主流思想,因而对于外界是陌生、无助的。但服刑人员刑满释放后,迟早要走出监狱,重新生活,行刑社会化问题历来都是学界和司法系统所推崇的。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提早回归、适应社会提供条件,可以让服刑人员在执法人员的管理下接触社会,执法人员可以适时将外界的信息传递给服刑人员,对于表现良好的服刑人员,将其带出监狱,让其在警车上观望等等。另一方面,监狱可以为服刑人员配备心理辅导室,定期开展心理辅导活动,听取服刑人员的倾诉,解决服刑人员困惑、彷徨,消除服刑人员对外界社会的恐惧与陌生,为即将刑满释放的服刑人员尽早融入社会、适应社会做好铺垫。监狱应当为快出狱服的刑人员做好必要的工作。例如,监狱可以对罪犯出狱后的工作、生存问题进行帮助,对其进程重返社会的引导再教育等。

  七、结语

  分析我国监狱中罪犯人权的理论问题及相关现状,有助于我们了解当前监狱人权保障状况,督促监狱执法人员提高人权保障意识,尊重罪犯的权利,与世界人权保障接轨。我国监狱系统的执法工作总体来说是民主、公正的,也基本实现刑罚的目的,达到惩罚犯罪,保护人权的效果。但也客观认识到,当前监狱中仍存在执法不公、罪犯行使权利不通畅、监督体制不健全、法律法规不完善等一系列问题。因此,必须采取完善的救济制度,强化监督等措施,使罪犯人权得到行之有效的保障,使我们向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更迈一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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