试析“网店走私案”中的监管漏洞与整改措施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许文辉 李彬 时间:2014-10-06
  三、加大对“海外代购”的限制


  “以客代买”仅是多种“海外代购”形式中的一种。随着经济全球化和市场一体化的推进,为满足各种消费需求,网上代购已经越来越普遍。仅在淘宝网上,就有超过10万家店铺可“代购”境外商品,涉及各种门类。虽然,国内消费者代购的商品一般属于小批量、零散的商品,是一种跨国小额贸易,但是每年的贸易额达到100亿美元左右。正是这些跨国小额贸易的消费需求造成了网上代购繁荣。“海外代购”进货渠道有三:第一,通过正常的渠道运输,此途径需要缴纳各种税费,属于合法贸易;第二,通过私人包裹邮寄;第三,个人通关带货,即“以客代买”,后二种形式就可能涉及到违法问题。海关总署2010年发布第43号公告,取消对个人邮递物品500元人民币的免税额,并且对邮递进境物品应缴进口税超过50元人民币的一律按商品价值全额征税。这从一定程度上缩减了通过邮寄方式走私物品入境的意愿和渠道。
  海关的设立与关税的征收,不仅是为了积累社会财富、合理分配收入,且更重要的是稳定国内商品市场、保护自主产业,维护经济基础,从根本上有利于国家、社会和个人。而经营者为了能够贱买贵卖赚取更多的利润,会极尽所能逃避税收和监管,消费者也为了能够以较低价格购买到心仪的商品,助长了走私行为。实际上,非法的代购行为不只是损及国家的税收收入,而更深层次造成对一个国家自主品牌、市场秩序、经济基础的冲击。因此把好进口关,不仅是打击直接的走私行为,对于“海外代购”这一新兴的商贸形式也要合理控制,使其在合法的范围内健康的发展。同时还需密切关注各种新的代购形式,防止某些人通过其他非法手段进行走私活动。


  四、严格对“网店直销”的监管


  国家工商总局2010年7月1日起实施的《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管理暂行办法》较为全面地对网店经营者进行了系统规范。网络商品、服务经营者在经营中需公示其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或提交其姓名、住址等真实身份信息,并遵守各类商业规则包括真实准确发布商品和服务信息、出具购货凭证或者服务单据、不违反法律法规、不侵犯他人权益等,以便于工商税务等部门监管和广大消费者的监督。此外,依据《税收征收管理法》、《关于调整个体工商户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个人所得税税前扣除标准有关问题的通知》等规定,网店经营者应当依法向税务部门申报纳税,并且销售进口商品的经营者还应代缴相应的增值税,其中部分特种商品如化妆品、贵重首饰、高档手表等还需缴纳消费税。除此之外,北京市等地还出台规定,要求营利性网店必须先取得营业执照后才能经营。尽管近几年来,国家加强了对于网络经营这一新事物的管理,但是总体而言还处在探索阶段,法制相对滞后、管理措施有限、情况复杂多变。
  根据统计,2010年中国电子商务市场交易额达4.5万亿元,电子商务企业达25000家,而个人网店的数量更是高达1350万家,并预计到2012年底将达到1750万家,可见目前国内电子商务的规模是十分庞大的。在这种情况下,更基于网络交易的虚拟性、随意性、快捷性等特点,监管任务既艰巨又必要。一是严格控制网络销售平台建设,坚决取缔非法经营性网站,大力倡导广大商家和消费者在合法网站进行商贸活动;二是重点打击利用网络交易平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行为,建立畅通完备的网络举报、网站查处、情况通报等资信渠道,鼓励自主创业、诚信经营;三是努力建立和维护公平、合理、透明的网络交易秩序,使电子商务能够得到健康、高速、稳定的发展,推动我国经济发展和社会繁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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