浅论证券欺诈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崔楠楠 时间:2010-07-07

摘要
股票是社会化大生产的产物,已有近400年的。作为人类文明的成果,股份制和股票也适用于我国社会主义市场。利用证券进行投资,资产证券化是市场经济的一个显著特征。证券投资活动具有规模大、流动性强、涉及面广、交易环节多、高风险与高利润相伴且同样难以预期等特点。而证券投资安全问题则直接关系到投资者利益的保护以及证券市场的形成和,关系到社会经济秩序和社会公共利益。世界上任何一个证券市场,无论是刚刚起步、不太规范的发展家的新兴证券市场,还是有几百年历史的、规范严密的欧美发达国家成熟的证券市场,都不同程度地存在证券欺诈行为,不同的仅是证券欺诈数量的多少有所差异。作为股民,特别是中小散户,在证券市场上没有任何资金、信息、理论、技术、设施优势,在不太规范的证券市场上极易成为证券欺诈的牺牲品。股民务必时刻保持清醒的头脑,擦亮眼睛,识破证券欺诈的真面目。深受庄家操纵股票市场之害的中小散户投资者们,要维护自己的权利和挽回经济损失,他们有权利拿起的武器,切实维护好自己的合法权益。本文现就证券欺诈、操纵证券市场交易等问题作以简单的讨论。

关键词:证券欺诈  内幕交易 操纵市场  危害性

证券市场是由证券的发行与交易而形成的买卖关系的总和。它是资金配置的重要途径,是市场中心的重要组成部分。①众所周知,证券市场的存在,是一个国家或者地区社会经济发展到一定阶段的产物,它为投资人和提供了一条投融资的渠道。截止2003年12月底,我国股民在深沪两证券交易所开户数已达6900万户,“股市是国民经济的晴雨表”,已成了社会大众的共识。因此,证券市场在国民经济中占有相当重要的地位。然而,由于证券交易是在证券交易所挂牌系统自动报价,按照时间优先、价格优先的原则,由机自动撮合成交,具有无记名、无实物、无纸化、交易对象和交易行为较隐蔽的特点。这就使得一些人能够利用其资金、信息和持股优势进行投机,甚至轻而易举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从而谋取暴利或其他利益。
一、 证券欺诈的概念及分类
所谓证券欺诈,是指在证券的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发生的违反证券法律法规、破坏证券市场秩序、侵犯投资者合法权益的行为的总称,主要指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四种行为。
在实际的证券市场行为中,证券欺诈只表现为一个个的具体欺诈行为。要对证券欺诈有一个全面、深刻、准确的认识,我们从以下几个角度根据不同的标准进行分类,便于我们认清证券欺诈行为的行为型态和表现形式。
  按照证券欺诈的行为方式,可以将证券欺诈大致分为内幕交易、操纵市场、虚假陈述、欺诈客户等几大类:
  (一)内幕交易。这是指内幕人员以及非内幕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4条之规定,内幕交易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内幕人员利用内幕信息买卖证券或者根据内幕信息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2)内幕人员向他人泄露内幕信息,使他人利用该信息进行内幕交易的行为;(3)非内幕人员通过不正当的手段或者其他途径获得内幕信息,并根据该信息买卖证券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证券的行为;(4)其他内幕交易行为。②
  (二)操纵市场。操纵市场是以获取利益或者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其资金、信息等优势或者滥用职权,制造证券市场假象,诱导或者致使投资者在不了解事实真相的情况下做出证券投资决定,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8条之规定,操纵市场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操纵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5)以抬高或者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目的,连续交易某种证券;(6)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7)其他操纵市场的行为。
  (三)期诈客户。欺诈客户是指任何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其相关活动中违反法律法规,违背投资者意志,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根据《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第10条之规定,欺诈客户具体包括以下行为:

惕性较差,难以将其实施的证券欺诈行为与以传统犯罪相提并论。同时,证券欺诈行为多与合法的证券发行、交易、投资、服务、监管行为相互交织,并且以合法的证券市场行为所掩盖,证券市场本身具有较高专业性,一般投资者对其难以辨别,更不容易认清证券欺诈的本质。
(三)证券欺诈的隐蔽性和欺骗性
在通讯设施和交易设施不断现代化的今天,在几秒钟内即可完成数额庞大的证券交易并且很难留下痕迹,一般人多认为证券欺诈受害者的损失是由自己不慎造成的,很少将其与证券欺诈相联系。一般情况下,投资人是根据上市公司发布的信息以及证券的历史走势等来判断和作出投资决定的,当某只个股被庄家控制后,其股价走势就不再是该股真正的价格反映了,加之相关信息的配合,一般的投资人是无法知晓真正的内情的,从而容易被虚假的表象误导作出违背其真实意思表示的投资决定。
(四)证券欺诈受害者的广泛性
证券市场是开放的市场,只要具备简单的条件,任何人都可以购买股票进行证券投资,这就使得投资者队伍迅速壮大,一但上当便是所有的持股者同时被骗。现在证券交易都电脑自动撮合、竟价,网上交易等交易手段日益增多,交易双方根本无法确认,这种广泛的不特定性更是明显。
三、 证券欺诈市场中的操纵行为及法律规定
任何一个国家或地区的证券交易市场都存在众多的投机行为和不同程度的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行为。我国亦不例外,在沪深两证交所上市的1000多只股票的走势图上,我们可以轻易地发现操纵证券交易市场者的踪迹,在股民中流传着“无股无庄”、“有股就有庄”的说法,这话虽说得有点过了,大概也能反映我国股市的现状。
证券市场中的操纵市场行为,是指个人或机构背离市场自由竞争和供求关系原则,人为地操纵证券价格,以引诱他人参与证券交易,为自己牟取私利的行为。如与人合谋,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交易价格和交易量。1998年的中科创业(原名康达尔,代码0048)被称为中国证券市场第一大案。庄主吕梁与朱焕良共同操纵康达尔股票,他们在全国20多个省份的120余家证券营业部,开设帐户1500余个,由吕梁从朱焕良手中“倒仓”接过50%的股票,共同操纵康达尔股票价格,最高峰时共持有康达尔股票5600多万股,占流通股的55.36%,股价则由10多元炒至80多元,至2000年5月16日除权后,股价一路下跌甚至出现连跌9个停板,引起中科系列股票如中西药业、岁宝热电、等纷纷上演跳水一幕,中科创业股票操纵案的败露,主要是因为吕梁在资金链上出现了问题,本案涉及的违规资金达54亿元之多。这种刻意的操纵市场行为,人为地扭曲了证券市场的正常价格,使价格与价值严重背离,造成虚假供求关系,引导资金流向,不能真实反映市场供求关系,损害了广大投资者的利益。如果任其发展下去,将会腐蚀证券市场的健康肌体,扰乱市场秩序,影响市场的健康发展。因此,各国对操纵市场的行为都是明令禁止的,并均在证券立法中制定了严厉的制裁条款。
中国证监会于1990年11月颁布的《关于严禁操纵证券市场行为的通知》,对操纵市场的行为进行了明确界定。这类行为包括:(1)通过合谋或者集中资金证券市场价格;(2)以散布谣言、传播虚假信息等手段影响证券发行、交易;(3)为制造证券的虚假价格,与他人串通,进行不转移证券所有权的虚买虚卖;(4)以自己的不同帐户在相同的时间内进行价格和数量相近、方向相反的交易;(5)出售或者要约出售其并不持有的证券,扰乱证券市场秩序;(6)以抬高或压低证券交易价格为,连续交易某种证券;(7)利用职务便利,人为地压低或者抬高证券价格;(8)证券投资咨询机构及股评人士利用媒介及其他传播手段制造和传播虚假信息,扰乱市场正常运行;(9)上市公司买卖或与他人串通买卖本公司的股票。
禁止操纵市场行为是中国证券市场规范化建设的一个重要内容,也是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发展的客观需要。依法从严惩处操纵市场行为,对于防止证券市场出现过度投机现象,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促进我国证券市场健康和规范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四、证券欺诈的危害性
即使在高度发达、极为严密的国家,证券欺诈行为也屡见不鲜。尽管如此,证券市场上违规主体之多,惩处面之广,违规行为越禁越多的现象,仍然叫人叹为观止。有人作过粗略统计,自1993年以来,受中国证监会和有关机构处罚的上市公司有100多家、机构和券商有100多家次。师和律师事务所累计约有数十家,仅有的两家证券交易所也受到过证券主管部门的批评或处罚。该统计还不包括期货机构、咨询机构。随着中国证券市场的快速扩容,证券欺诈愈演愈烈,1996年最著名的琼民源虚报利润案是我国证券市场自建立以来最严重的一起证券欺诈案件。
依照市场经济的要求,证券的发行和交易,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而证券内幕交易或泄露内幕信息等证券欺诈行为不仅违背了证券交易的原则,侵害了其他投资者的利益,而且对整个证券市场和国民经济稳定都有着极其严重的危害。主要表现在以几个方面:④
(一)损害投资者(主要是中小投资者)的合法利益
操纵者利用资金、信息或持股等优势联合操纵或连续买卖,造成交投活跃的虚象,而资金、信息等方面处于劣势的中小投资者,在证券市场上只能处于被动地位。在内幕人员买入股票的情况下,由于利好信息公开后股票价格上涨,从而导致其他投资者丧失获利机会而蒙受损失,在内幕人员卖出股票的情况下,由于利空信息公开后,股票价格下跌也导致其他投资者遭受损失。换言之,操纵者谋取的暴利或避免的重大损失正是以牺牲广大投资者的利益为前提。可以这样说,证券市场中的操纵行为是对投资大众合法权益的侵害,对其财产的变相榨取。
  (二)对发行公司的危害
(1)如果发行公司的管理人员可以利用利空消息来规避损失甚至牟利的话,这样管理人员谨慎经营、规避风险的经营技能将淡化。(2)内幕交易将削弱发行公司的内部效率,导致发行公司内部管理层中低级的管理人员延缓上报重要信息,使自己能在其他人知道该信息而导致股票价格上涨或下跌之前买入或抛出股票等。
(二)虚假的供求关系,扭曲正常价格,造成资金的异常流动
证券作为一种金融商品进入市场,实际上是虚拟资本。其价格是发行公司赢利情况及资本利率的集中体现,具有较大的不确定性。操纵行为利用了市场调节证券价格的原理,通过故意抬高、压低等手段人为影响市场供求关系,操纵者在证券价格的变动中,误导资金流向。通常在这种情况下,资金不流向最需要它的、公司,而是流向能给操纵者带来暴利的部门。
  (三)对证券市场整体乃至国民经济的危害
因为在投资者意识到其他人以非公开的重要信息进行内幕交易后,可能会选择退出证券市场。而投资者信心丧失,不仅导致企业筹资难度加大,而且降低了证券市场的流动性。国家的金融体系是国家的经济命脉,金融体系主要是由证券市场、银行、汇市等组成,证券市场作为国家金融体系的重要部门,牵一发动全身。操纵行为破坏市场运行机制、扰乱市场秩序、损害市场声誉,进而会导致证券市场应有的诸如对社会资源合理配置、产业结构优化调整、提高经济效益等功能丧失或彻底崩溃,甚至有可能引发国家经济危机,给社会经济生活造成劫难。
  欺诈行为损害了投资大众对证券市场的信心,进而损害其融资功能。更为严重的是,它损害了资本市场信息提供和价格发现的功能,导致证券产品价格的严重扭曲。此外,传统证券市场特别是股票价格指数一直被认为是一国经济的晴雨表,是反应并预测国家经济发展水平的重要指标,是政府有关部门制定宏观经济政策的主要依据之一。因此,如果证券操纵、内幕交易等违法行为横行,将对国家宏观经济决策带来负面影响,最终对国家宏观经济秩序构成危害。
  五、证券欺诈行为的法律责任及预防
为禁止证券欺诈行为,维护证券市场秩序,保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和社会公共利益,于1998年12月29日通过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对我国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内幕交易、操纵市场、欺诈客户、虚假陈述等行为进行了明确的界定并制定了相应的处罚措施。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三条规定: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知情人员或者非法猎取证券交易内幕信息的人员,在涉及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其他对证券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尚未公开前,买入或者卖出该证券,或者泄露该信息或者建议他人买卖该证券的,责令依法处理非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进行内幕交易的,从重处罚。
《证券法》第七十一条规定:禁止任何人以下列手段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
(一)通过单独或者合谋,集中资金优势、持股优势或者利用信息优势联合或者连续买卖,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二)与他人串通,以事先约定的时间、价格和方式相互进行证券交易或者相互买卖并不持有的证券,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三)以自己为交易对象,进行不转移所有权的自买自卖,影响证券交易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
(四)以其他方法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四条规定:任何人违反本法第七十一条规定,操纵证券交易价格,或者制造证券交易的虚假价格或者证券交易量,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转嫁风险的,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证券法》第一百八十八条规定:编造并且传播影响证券交易的虚假信息,扰乱证券交易市场的,处以三万以上二十万以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⑤
我国刑法依据证券犯罪的类型、种类及犯罪轻重程度,对证券犯罪制定了详细的法律条文及量刑幅度。根据刑法之规定,证券欺诈行为者承担刑事责任的种类主要是有期徒刑、拘役、罚金和没收财产。其中,有期徒刑和拘役属于自由刑,罚金和没收财产属于财产刑。根据刑法第180条之规定,犯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罪的,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情节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罚金。单位犯本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
因此,我认为要解决证券市场上现存的操纵行为问题,仅依靠证监会的行政处罚手段是不够的,从中国证券市场的长远利益考虑,有必要切实落实刑法182条对操纵证券期货价格罪的规定,用刑罚手段来处罚那些横行的庄家,拿起法律的武器对证券欺诈者进行大力的打击。
证券欺诈形千变万化,非一般股民所能左右,并不是说股民在证券欺诈面前毫无作为只能成为证券欺诈的牺牲品。如果股民态度积极,准备充分,完全可以化被动为主动,做到防患于未然,将损失减小到最低限度,并确保证券资金的保值增值。在资本逐利的证券市场,每天都在演绎着令人眼花缭乱的悲喜剧。真真假假,虚虚实实,普通的投资大众深陷其中,很难识得庐山真面目。预防证券欺诈,投资者可以从以下几方面进行应对:
投资者要有基本的证券市场交易常识,选择国家承认的大规模券商和优秀的经纪人,不要盲目入市,了解证券市场运作的各个环节,要充分了解证券欺诈的本质,以及一些关于证券欺诈的民事、刑事方面的法律知识,这是应对证券欺诈的必备条件。投资者应该具有理性的投资理念,以清醒的头脑选择投资品种,不要盲目跟风,追涨杀跌,轻信小道消息等。投资者投机心理太强,有的甚至希望“一夜暴富”。在证券市场中,投机收益和资产的高变现性是最大的诱惑。投资者投机心理过盛,这种不健康的投资心态使得本来就处于信息劣势的中小投资者更加暴露在风险之中。提高警惕,加强风险防范意识,保护自身的利益不受侵犯。对于那些投资者无法防范的证券欺诈,或者是没有预防住的证券欺诈,投资者应该勇敢地拿起法律武器来保护自己。法律是投资者利益的保障,刑法更是投资者利益最有力的依靠。利用法律来挽回遭受的损失,并且还可以追究证券欺诈者的民事、和刑事责任,预防证券欺诈的再次发生。证券监管部门应该不断健全、完善证券监管体制的建设,证券市场的健康发展,不但关系社会经济的安全与稳定,更关系国民经济的长远发展。
 

注释:
①潘静成主编:《经济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第263页。
②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第439页。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编:《证券期货稽查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证券委员会发布)。
④杨亮著:《 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页。
⑤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出版
 社,1998年版,第22页、47-48页。



①潘静成主编:《经济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出版社2000年版。
②周正庆主编:《证券知识读本》,中国金融出版社1998年版。
③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一局编:《证券期货稽查常用法律法规汇编》,中国金融出版社2002年版――《禁止证券欺诈行为暂行办法》(1993年8月15日国务院批准 1993年9月2日国务院? 证券委员 会发布)。
④杨亮著:《 内幕交易论》,北京大学出版社2001年版,第10—15页
⑤1998年12月29日通过,1999年7月1日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