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狱行刑社会化问题研究

来源:岁月联盟 作者:田慧 时间:2010-07-07

摘要
监禁刑在近代以来成为各国刑罚体系的中心,矫正罪犯使其复归社会成为监狱行刑的主旨。但是监狱行刑以将罪犯隔离于正常社会的手段,去追求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却形成了手段与目标之间的深刻矛盾。在日益开放的化社会中,监禁刑的运行成本在不断增加,而其改造效果却令人失望。为了缓解这一问题,在西方兴起了行刑社会化思想,主张慎用监禁刑,尽可能把罪犯放到社会上接受矫正,同时弱化监狱的封闭性,使其尽可能接近自由社会,并扩大社会力量对矫正事业的参与,以利于罪犯回归社会。
行刑社会化代表着行刑的国际趋向。本文试结合刑法学、社会学、心等的有关知识对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内涵、价值等进行分析。

关键词:罪犯  监狱  矫正  行刑  社会化


目    录
引言……………………………………………………………………………(2)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解读……………………………………………(2)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2)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概念………………………………………………(4)
(三)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5)
(四)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价值………………………………………………(6)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发展与存在的问题……………………………(7)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发展………………………………………(7)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8)
(三)在我国推行监狱社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9)
三、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现途径………………………………………(10)
(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社会化人格………………………………………(10)
(二)实现罪犯改造的社会化…………………………………………(10)
………………………………………………………………………(11)


引言
刑罚执行是刑法运用的重要环节,刑罚效益的实现在很大程度上取决于行刑工作的质量。但我国传统刑法理论偏重于对罪犯行为的研究,关于罪犯构成、量刑制度等方面的理论已是炉火纯青,而对以罪犯处遇为核心的刑事执行理论的研究尚是一个薄弱地带,特别是对监狱行刑问题的研究就更少。在行刑问题研究上的落后和受冷落的局面,必然会影响我国刑法学的全面发展和整体提高。据了解,在国外刑法学界,研究重心向行刑领域倾斜已成普遍趋向。在当今日益人性化的时代,刑法学应该是一门以人为本的人学,刑罚也应当关注人的价值,顺应人性的发展,我国刑法学瞩目的中心也应由犯罪行为向罪犯做适当调整。
同国外相比,目前我国行刑实践中社会化程度偏低的问题十分突出。特别是监狱行刑中的孤立、封闭、保守的倾向严重,尚没有典型的开放式监狱建成。假释、监外执行、保外就医等社区刑罚的使用率极低,同时在执行上也处于散乱失控的局面。这些问题严重制约着刑罚效益的发挥,阻碍着我国刑罚执行工作现代化的进程。通过分析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程度偏低的原因,借鉴国外有益的立法与实践经验,寻求和设计有效的对策和方案,克服目前监狱行刑过于封闭的弊端,通过狱政管理、刑罚执行、教育改造、劳动改造、后勤保障等改造手段的社会化,实现罪犯改造过程的社会化,从而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推进行刑社会化导向下刑罚改革,以发挥刑罚运作的最佳效能,无疑具有重要意义。同时,推进监狱社会化进程,也有利于我国的人权保障事业,因为使犯罪人重返社会意味着最高层次的人道。
在行刑社会化导向之下,推进监狱行刑改革已成大事所趋。国务院已经批准在十四个省市进行监狱体制改革,其中一个重要的内容就是监狱社会化。从目前见到的相关资料中发现,多数学者认为作为行刑社会化的一部分,监狱行刑社会化主要是限制监禁刑的适用,通过扩大社区矫治来实现。从而提高改造罪犯的质量,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解读
(一)一些重要概念的界定
1、监狱
广义的监狱是指所有以国家强制力为后盾的限制人身自由的一切关押场所。包括死刑犯等候处决的场所、自由刑罪犯判决后的执行场所、羁押犯罪嫌疑人、未决犯的看守所、关押各类违法人员的拘留所等。狭义概念的监狱是指国家依照设置的刑罚执行机关。是关押已决犯的场所,是执行自由刑的场所,是高度戒严的羁押场所,有严密的警戒措施和较为现代化的监控手段,对在押人员实行严格的封闭式管理教育和劳动改造。本文所指的监狱就是这种执行自由刑的场所,包括未成年犯管教所。关押的对象包括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无期徒刑和有期徒刑的罪犯。
2、罪犯
我国出版的一些论著习惯上对罪犯作广义和狭义两种理解。广义上的罪犯,是指被法院依法确定有罪并判处刑罚的人,包括被判处各种主刑及附加刑(附加刑包括单处或并处)的各类犯罪人员。狭义上的罪犯,仅指在监狱里服刑的罪犯人员,包括死缓、无期徒刑犯和有期徒刑犯。本文所指的罪犯,主要是指罪犯,主要是指除了被判处死刑缓期执行和无期徒刑的犯罪人员,在我国都有获得减刑并重返社会的机会,所以应和被判处有期徒刑的犯罪人员一样在本文所指的罪犯范围之列。
3、行刑
本文所指的行刑是刑罚执行的简称。刑罚执行是国家专门机关将已经生效的刑事判决付诸实施的法律活动。刑罚执行在我国学界也有不同的理解,也有广义狭义之分。广义的刑罚执行,是指对人民法院判决的各种主刑和附加刑的执行。狭义的刑罚执行,也就是监狱行刑,仅指监狱对自由刑和死缓的执行。本文所指的行刑主要是指监禁刑的执行,即监狱行刑。
4、处遇
处遇一词,含有处理、对待、等意义。罪犯处遇,从狭义上讲,是指监狱为使罪犯早日复归社会,防止他们重新犯罪而采取的各种处理、对待措施的总和。从广义上说,也指罪犯的一般地位或待遇。包括国家和社会如何对待、处理罪犯,一般把现代罪犯处遇分为两种基本模式,即机构内处遇和社会内处遇。前者也称监禁处遇,是指将罪犯隔离于监狱内改造的处遇形式;后者也称社区处遇,是指将罪犯置于社区环境进行改造的处遇形式。本文所指的罪犯处遇主要是狭义上的罪犯处遇。
5、社会化
社会化是当今社会使用频率极高的词语之一,担社会化本身也是一个包含着多种含义的概念。现代社会中,社会化概念的运用越来越广泛,许多领域都提出了自己的社会化问题。社会学家把人的社会化过程分为三中基本类型:基本社会化、继续社会化和再社会化。基本社会化即“成人化”,是人在生命的早期阶段的学习知识、技能,由自然人成长为社会人的过程。继续社会化是指经过基本社会化之后,成年人为了适应社会的变化和发展,而不断学习新知识、掌握新技能,不断自我完善的过程。再社会化是指那些在基本社会化或继续社会化过程中失败的人所接受的重新社会化的过程。这是一种强制性的教化过程,往往是通过一些特别的机构(如监狱、劳教所)实施,对象主要是那些有人格缺陷和越轨行为的人。本文所指的社会化则主要是监狱行刑的社会化即监狱对人的再社会化。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概念
监狱行刑社会化是为了配合罪犯再社会化目标而形成的行刑理念和模式。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提高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能力的必由之路。监狱社会化是刑罚学、刑事政策学、监狱学等刑事法学科共同研究的一个课题,但对于什么是监狱行刑社会化,目前并未完成达成共识,比较有代表性的观点有以下几种:
1、马克昌教授主编的《刑罚通论》一书认为,“刑罚执行的社会化原则,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的过程中,要调动监狱外的一切社会因素,合理救助改造罪犯分子并保证和巩固刑罚执行的效果,确保行刑目的的实现①。陈明华教授主编的《刑法学》一书认为,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执行的基本原则,其含义是:“刑罚地执行应当充分地依靠和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进行帮助教育,培养罪犯适应社会生活的能力和社会责任感,促使罪犯早日重返社会。”②。这种观点将监狱行刑社会化主要理解为依靠和利用社会力量对罪犯的帮教,似有片面之嫌。社会参与是监狱社会化的主导力量,监狱行刑社会化不只简单意味着社会的参与,更不能将教育改造的职责简单推向社会。
2、陈兴良教授认为,所谓监狱行刑社会化,“是指不再把监狱看作是单纯的国家机关,仅仅具有国家附属物的性质,而是视为一种社会事业,是解决犯罪这一社会问题的场所。监狱应由过去的全封闭改为半开放甚至开放式的现代化监狱,为犯罪人刑满以后顺利地回归社会创造条件”③。监狱社会化是指监狱在刑罚执行过程中,通过放宽罪犯自由、拓宽罪犯与社会的联系、促使罪犯掌握社会技能和相关社会知识,塑造罪犯符合社会正常生活的信念和人格,最终促成罪犯回归社会④。这种观点将监狱的行刑模式的改革与社会力量的参与统一于监狱社会化进程中。
综合上述观点,结合本人在监狱实际工作的体会,我的观点是:监狱社会化是指为了避免和克服监狱封闭行刑的弊端,使刑罚执行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的目标,有组织、有计划、有目的地将监狱职能进行重新整理和组合,充分依托和引进社会人力、技术、资金等资源优势,并模拟社会话情景对罪犯进行改造的过程。即监狱对罪犯的行刑不仅要鼓励一切社会积极力量最大限度的参与矫正事业,而且要努力放宽监狱自身与社会隔离的界限,使监狱内在的环境与自由社会接近,通过狱政管理、教育改造、劳动改造等改造手段的社会化,使罪犯尽可能多地接触社会,避免服刑罪犯监狱化而难以复归自由社会,从而提高监狱行刑质量和效率,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适应社会的能力,减少重新犯罪,促进社会稳定。
(三)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内涵
1、理念层面的监狱行刑社会化
虽然监狱行刑社会化主要是为了克服监狱封闭行刑的弊端而提出的命题,监狱行刑社会化主要表现为自由刑执行的社会化,它应当是我国刑事执行的基本原则之一。自由刑在当今我国刑罚体系中居于核心地位,自由刑的执行构成刑事执行活动的主干,而监狱行刑社会化反映了现代自由刑执行的最高理念,即促使罪犯回归社会,因而监狱行刑社会化应该具有全局性的重要地位。监狱社会化反映着使罪犯复归社会这一具有终极意义的目标,浓缩了刑法的人文关怀精神,其他的一些刑事执行的原则,如行刑教育性原则、行刑个别化原则等,都是服务于罪犯再社会化这一目标的。
理念层面的监狱行刑社会化,就是作为行刑基本原则的监狱行刑社会化,作为刑事政策思想的监狱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发展趋向的监狱行刑社会化。
2、制度层面的监狱行刑社会化
任何刑法理念,即使再合理、再,如果没有相应的制度作为依托和保障,便有可能流为空想。监狱行刑社会化理念的兴起,促成了一系列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形成,而这些立法和制度支撑着监狱行刑社会化由抽象的理念走向现实的运作。从各国的立法与实践看,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制度基础大致包括:开放式监狱制度、累进处遇制度、保障罪犯同社会正当联系的制度、矫正处遇制度(我国习惯上称为教育改造制度)、罪犯劳动制度(国外也称监狱作业,我国则习惯称其为劳动改造制度)、社会教育制度等。
(四)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价值
哲理意义上的价值,是关于主体需求与客体属性之间的一种关系范畴,客体的存在、作用以及他们的变化对于一定主体需要及其发展的某种适合、接近或一致,即为价值⑤。价值分析在法学研究中具有重要地位。行刑社会化作为刑罚权运作的一种理念和模式,她对于施刑主体(监狱)、受刑主体(罪犯)以及社会究竟有什么意义、作用或效用,对这些意义、作用或效用如何评判,就是监狱社会化的价值问题。监狱社会化的价值蕴涵是十分丰富的,其最基本的价值就体现在人道、民主、效益三方面。
1、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人道价值
“人道”一词与人道主义这一概念是紧密联系的。人道主义一词源自拉丁文humanistas,人道主义的中心在于人,以人为根本目的和最高价值,维护人的尊严,关注人的权利,促进人的幸福。人道主义思潮的兴起大大推动了近代以来的刑罚改革,行刑发展的也就是不断人道化的历史。
2、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民主价值
“民主”一词来源于希腊文dwmokratia,原意是指“民众主权”或“多数人的统治”。本意上的民主是指同专制相对立的各种国家形式,是人类社会用以安排关系的一种制度设计。刑罚执行是涉及国家如何对待罪犯的具有明显价值色彩的活动,而民主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价值内涵之一。首先民主意味着一种宽容精神,对实施了反社会行为的罪犯,国家和社会并不抛弃他们,而是给予他们重返社会的希望和机会,这正式宽容性的体现。其次,民主是一个主体性的概念,监狱行刑的民主性以肯定罪犯的主体地位为前提,不仅承认其作为人类一员的资格,而且承认其社会公民的地位,罪犯不尽是义务的主题,而且是权利的主体,其未被依法剥夺的权利仍受法律保护。再次,民主虽有多数之治的含义,但是同时也强调对少数人意见的尊重和对少数人利益的保护。罪犯属于社会中的少数群体,现代各国刑法都极为重视对罪犯权利的特殊保护,这正是法律民主的纵深体现。可以说,监狱行刑社会化既是法律的民主价值的具体体现,又是在行刑领域实现法律的民主价值的重要手段。

3、监狱行刑社会化的效益价值
效益的基本含义是从一定的投入量中获得最大的产出,即以最少的资源消耗获取最大的有用效果。效益是的基本价值目标之一,“法律对于人们的重要意义,应当是以其特有的权威性的分配权利和义务方式,实现效益的极大化”⑥。刑罚是一种重要的犯罪控制手段,同时监狱也是一种有限的社会资源。监狱行刑社会化是合理配置刑罚资源、促进刑罚效益最大化的有效途径。通过监狱社会化实践,监禁刑的适用受到合理的限制,可以降低监狱的运行成本。同时,社会公众的参与为监狱充分利用社会资源、巩固和提高行刑改造的效益创造了条件。
二、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与存在的问题
(一)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发展
监狱行刑社会化作为一种比较系统的理论崛起于刑事法学界,在我国只是近年来的事,但从某种意义上讲,新刑事执行工作走过的五十余年历程种,一直在探索和实践着行刑社会化的理念,各个时期的刑事政策和刑事立法中,行刑社会化都有某种程度的体现,监狱作为最主要的行刑机关更是为推进行刑社会化做出了孜孜不懈的努力。
1、监狱社会化的政策依据
这里的政策是指形势政策,即国家或执政党为有效地惩罚和预防犯罪所制定的方针和策略。刑事政策对于刑事立法、刑事司法及刑事执行实践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我国的刑事政策体系中,虽然没有直接使用行刑社会化这一表述,但却隐含着行刑社会化的思想。
2、监狱社会化的立法体现
20世纪90年代,我国相继修订了刑事诉讼法和刑法,并出台了第一部监狱法,标志着“三位一体”的刑事立法格局初步形成,是我国刑事执行工作进一步走向规范化和法治化。行刑社会化的思想在这三大法律中均有一定体现。主要表现在:
一是现行刑法保留了管制和缓刑,并在立法上予以进一步完善。通过适用这两种社区刑罚制度,可使罪行较轻、人身危险性不大的罪犯得以留在社会上服刑,从而避免监禁带来的对受刑人的不良作用,并有利于控制监狱人口,降低监狱行刑成本。
二是现行刑法对减刑和假释的适用条件及程序作了重要的修改和补充,有助于促进这两种基本的行刑制度的公正适用。减刑和假释的适用可以起到激励罪犯在希望中改造的作用能够,假释还可以为罪犯由监禁生活向自由社会回归架设过渡的桥梁。
三是监狱法对服刑罪犯的通信和会见的权利作了具体规定,这有利于罪犯保持同家庭和社会之间的正当联系,维系正常的亲情、友情。
四是监狱法设立了离监探亲制度,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并执行原判刑期为二分之一以上、在服刑期间一贯表现良好、离开监狱不致再危害社会的罪犯,可以准其离监探亲。这一制度的确立,不仅使我国的监狱制度更具有人性色彩,而且有利于调动罪犯改造的积极性。
五是监狱法明确规定了利用社会力量改造罪犯的原则。这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方面。监狱法第六十一条规定,对罪犯的教育改造采取狱内教育与社会教育相结合的方法。第六十八条规定,国家机关、社会团体、部队、事业单位和社会各界人士以及罪犯的亲属,应当协助监狱做好对罪犯的教育改造工作。
六是我国刑事诉讼法和监狱法都对监外执行制度作了规定,对于患有严重疾病需要保外就医、怀孕或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等,可准予罪犯暂时回到社会上执行刑罚。监外执行虽然只是临时性的刑罚变更执行制度,但也属于监禁刑的社会化执行方式。
(二)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存在的主要问题
1、监狱管理模式封闭
尽管我国监狱在探索罪犯的开放式教育方面作了一些尝试,但整体上看仍沿袭着传统的封闭性行刑模式。从外观上看,绝大多数监狱都是与社会高度隔离的封闭设施,高墙电网、武警站岗、戒备森严。除了安全防范的需要外,还渲染着一种威严、神秘又使人压抑的气氛。这种高警戒度监狱的存在当然是有必要的,但几乎所有监狱都不加区别地采取高度隔离的模式,并不利于罪犯的分类处遇和再社会化,也不符合监狱文明发展的趋势。从内部管理看,监狱在确保安全稳定的压力之下,对某些开放式处遇措施,如离监探亲、组织罪犯狱外劳动等,都采取极为谨慎乃至保守的态度。
2、教育改造方法简单
有效的教育改造活动是实现罪犯再社会化目标的前提。尽管在理论上教育改造的作用被反复强调,但在当前监狱工作实践中,教育改造的地位和作用往往被人们忽略。由于的原因、体制的缺陷以及市场条件下监狱经济面临的沉重压力,教育改造同监狱生产、安全防范这些可以数字化的硬指标相比,成了“说起来重要,做起来次要,忙起来不要”的附属性工作。
(三)在我国推行监狱行刑社会化的主要制约因素
1、观念因素
我国自古就有“乱世用重典”的治国思想,重刑主义的思想观念根深蒂固,这种观念不仅扎根于公众意识之中,而且在很大程度上左右着刑事决策者和刑事执法者。社区刑罚的食用不受重视,监狱行刑偏重于隔离和监管。
2、立法因素
立法质量也是制约监狱行刑社会化有效运作的重要原因。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下几个方面:
一是社区刑罚制度的规定太粗。现行刑法对缓刑、假释等社区刑罚制度有一定的完善,但立法太粗疏、缺乏可操作性等问题未得到根本解决。例如,现行刑法中有关缓刑、假释的法定条件规定过于笼统,诸如“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等,立法上未设定具体的衡量标准,导致许多司法人员对被缓刑或假释的罪犯再考验期内又犯罪的担忧,许多司法人员有意回避缓刑或假释的适用,以避免承担责任。
二是刑事执行立法滞后。我国目前尚没有统一的刑事执行法典,有关行刑方面的基本立法是1994年颁布的《监狱法》。《监狱法》取代了实施四十年之久的《劳动改造条例》,是我国行刑法制建设的一大进步。但由于《监狱法》调整范围较窄,有关管制、缓刑、假释等非监禁刑的执行目前尚无专门的法律进行归制。另外,与监狱法相配套的《监狱法实施细则》《未成年罪犯处遇法》《出狱人保护法》等法规迟迟不能出台,严重影响了监狱法在行刑实践中的贯彻适用。
3、技术因素
行刑化是现代刑事执行发展的方向,知识经济时代的来临,使得对行刑工作的科学化、技术化程度要求越来越高。行刑科学化既是行刑社会化的重要保障,也是行刑社会化的巨大推动。例如,累进处遇等体现监狱行刑社会化思想的制度,是建立在科学的罪犯分类技术上的。缓刑、假释等社区处遇的适用,需要借助于科学地再犯罪预测技术。而科学的罪犯分类和再犯罪预测技术,需要综合运用法学、犯罪学、社会学、心、司法精神病学等诸多学科的相关知识,对罪犯进行品行、个性、身心状况、文化素养、职业背景、人生境遇和人际关系等多方面的调查与诊断。我国监狱队伍的整体业务素质还有待进一步提高,高素质的管教人员缺乏,专业化的矫正模式还没有建立。所有这些,都不同程度地制约了监狱行刑社会化在我国的推行。
三、我国监狱行刑社会化的实现途径
(一)要充分尊重罪犯的社会化人格
“罪犯”只是作为犯罪人在服刑期间的特定身份,刑满释放后又将重新回归社会,作为“人”的身份永远不会改变。监狱管理必须坚持以人为本的为人理念,以人性化管理培养罪犯的社会化人格,饯行人道主义“改造人”而非“改造物”是行刑宗旨。尊重他们作为人的基本物质和精神需求,从而使他们保持做人的尊严,将来才能以一个健康人的精神和心理状态重返社会。
可在监狱主管部门设置专门机构受理罪犯对监狱改造行为提出行政复改事宜,并将罪犯改造行为纳入法院行政诉讼的司法审查范围,利用行政监督和终极性司法判决保护罪犯合法权利。同时确立开放原则,通过“狱务公开”等制度,接受社会监督。组织法律援助支援者在狱内开展法律咨询和法制教育,解决罪犯诉讼取证困难来维护罪犯合法权益。
(二)实现罪犯教育改造的社会化
犯罪是一种复杂的社会现象,改造罪犯是一项系统的社会工程。澳美等国对服刑罪犯的矫正主要分为监狱和社区两大部分:“蹲监狱”被监管服刑的狱内矫正罪犯只占全部服刑矫正罪犯的30%,被假释非监禁服刑的监外矫正罪犯却高达70%⑦。在社会服刑矫正罪犯主要是缓刑犯和假释犯,包括判刑18个月以下的缓刑犯、判刑3年左右且服刑三分之一由假释委员会评估决定的假释犯、判刑5年以上且服刑二分之一而自动获得假释的罪犯。由社会学家、心理学家、法学家和专门的司法人员、心理医生组成的社会矫正办公室结合家庭、工作或学习单位,通过监视居住、监听电话、限制活动、定期汇报等方法,解决罪犯的各方面所遇到的实际困难。
对累进处遇较高的罪犯,可通过劳动释放、学习释放、休假探亲、保外就医、监外执行等方式进一步扩大假释面,使更多罪犯有更多时间和机会接触社会,便于罪犯同家人联络,寻找工作,适应社会生活,这样可有效防止罪犯出监后因工作生活无着落而重新犯罪。
总之,要把罪犯改造成符合法律规范的社会守法公民,必须探索并建立先进的行刑目的与科学的行刑手段相适应的法制化行刑方式,而行刑社会化作为行刑目的与行刑手段的最佳结合点也是改革创新行刑方式的最佳切入点。立足监管安全,提高改造质量,维护社会稳定的社会化行刑目的,要求监狱管理、教育、劳动和后勤保障等行刑手段必须社会化,通过社会化改造把罪犯改造成对社会有用的守法公民。行刑社会化管理规范罪犯守法行为,以社会化教育塑造罪犯健康人格,以社会化劳动培养罪犯谋生技能,从而从根本上增强罪犯刑满释放后回归社会的适应能力,降低重新犯罪率。

 


①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514页
②陈明华主编:《刑法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
③陈兴良:《刑法适用总论论》(下卷),法律出版社1999年版,第185页
④张苏军主编:《中国监狱发展战略研究》,法律出版社2000年版,第94页
⑤李德顺:《价值论》,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89年版,第13页
⑥张文显主编:《马克思主义法理学》,吉林大学出版社,1993年版,第273页
⑦马跃:《美国刑事司法制度》,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4年9月,第1版,第378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