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当前我国腐败犯罪问题
目 录
内容摘要----------------------------------------------------第一页
一、我国的腐败现状分析--------------------------------------第二页
二、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第三页
三、十五有效遏止腐败犯罪的方法------------------------------第五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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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腐败”在我国现阶段成为最为突出的矛盾,这是导致对反腐败问题研究的动因。反腐败问题已经成为社会学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拥有自己特有的研究对象和范围,具有不同于传统社会学的基本原则、范畴和基本问题。研究反腐败问题对推动我国快速、稳步、健康的向前,对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都具有特殊的重要意义。
关键词:反腐败 权力 国家法治
“腐败”不是某种社会制度的“专利”,也不仅限于“官场”,但它起着保护、诱发、扩展工商业欺诈、黑社会形成等社会化丑恶的作用,更有甚者,会形成“国中之国”。“民心”对腐败更是深恶痛绝,亿万双眼睛,无时不在扫描着蛀虫的蛛丝马迹。近年来,中央加大了反腐力度,人民无不拍手称快,但其中似乎存在某种规范性的现象。因为“国家兴亡,匹夫有责”,所以谈一些看法,仅供商榷。
一、我国的腐败现状分析
1、腐败的特点
①有些腐败分子已经基本完成“原始积累”,在一些部门一些地方,已经形成程度不一的“既得利益集团”。腐败分子的原始积累主要通过6个方面来完成:大批量、多层次的土地批租;利用权力大量违规放贷;违规减免税收;股市“圈钱”;走私放私以及利用国家重点工程建设转包“分肥”等。有的地方出现了“送子女、配偶出国、亲属海外定居——把腐败赃款转移出境——自己外逃”的腐败新动向。
②有些腐败分子的手段更狡猾、更隐蔽。主要有3种形式:一是权力的“期权化”。不少腐败分子在以权谋私活动中,“现货”交易少了,“期货”交易多了:不再是当即攫取利益,而是等多年以后,甚至退休以后,再连本带利收取好处;二是权力的“假借”和“转让”。纵容、默许自己的子女、配偶等用自己的名义捞取好处,这种移花接木、李代桃僵的手法很有代表性;三是赃款“漂白”,资本增值。腐败分子通过不法手段攫取了“第一桶金”后,千方百计利用这“第一桶金”为资本,在权力的合法或不过分违法的“关照”下,使之不断增值。一般是通过办公司、境外投资、回国投资等形式,把不法收入逐步变成合法收入。
③不少腐败分子的“抗药性”在提高。道高一尺,魔高一丈。腐败分子也在研究反打击的手段。许多腐败分子往往把自己打扮成“廉洁”干部形象,迷惑人们,而一旦被查处时,则负隅反抗,百般抵赖。而我们在反腐败方面,还存在着制度、机制、方法等明显滞后和不适应的现象。
④一些腐败分子正从个体腐败向“抱团”腐败发展,甚至与某些黑恶势力勾结,形成腐败团伙“窝案”,加大了我们的查处难度。反腐斗争中,往往先要打破这个集团,个体的问题才能暴露,才能查清。
2、腐败的表象及本质
腐败是一种权力的滥用和欺骗行为或在权力保护下的公然行为,是公共权力运作中的一种特殊现象,其本质特征是拿权力或原则作交易,侵吞国家和集体财富,为个人捞取好处。腐败和权力是依存关系。权力过分集中,权力行使不当都容易产生腐败。而腐败就其表象来看,又表现为多种形式,概而括之,表现在上,经济上和生活方式上。若细分起来,政治上腐败又可以分为用人的腐败、用权的腐败,腐败者信奉任人唯亲的原则,滥用职权,欺上压下,离间党群关系,放弃共产主义信念,抛弃为人民服务的宗旨,最终蜕化变质。经济上的腐败形式多样,常见的有贪污受贿、权钱交易,新兴的有利用“合法”形式掩盖其非法目的,如在奖券,信用卡上大做文章,也有麻将桌上送礼等等。经济腐败现象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正在向资本积累型发展,向资金高密集领域蔓延,某些腐败活动已经向团伙性方向发展,向半公开化、公开化方向发展,向扶持和控制政治代理人方向发展,这种现象危害性更大。生活方式上的腐败表现在挥霍公款、吃喝玩乐、买别墅、养情妇,完全丧失起码的生活道德。不难看出,这三方面的腐败是相联的,政治信念丧失不可避免地转向经济上的腐化,生活方式也会随之变得奢侈靡烂。虽然腐败的现象五花八门,形形色色,然究其实质,万变不离其宗:执掌公共权力的官员以权谋私,权力病变为资本,形成权力经济。因此,腐败现象也就有增无减。
二、腐败犯罪产生的原因
1、我国相关立法不完善
首先立法的不完善,就是造成腐败犯罪的关键所在。一是,立法上没有明确对犯罪嫌疑人退赃与否在定罪量刑上有何明显区别。从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四个档次的量刑幅度上看,只有当“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犯罪后有悔改表现、积极退赃的,可以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其他则与“悔改表现、退赃如何”似乎没有多少直接关系。纵观贪污贿赂案件追赃情况,贪污受贿数额在五千元以上不满一万元的,退赃几乎不成问题。这里退赃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无疑来自于减轻或者免除刑事处罚有法可依,行为人有利可图。由此可见,犯罪嫌疑人或者其家属的退赃积极性如何,主要取决于定罪量刑上能否有一个“质”的变化,如罪与非罪、实刑与缓刑、自由刑与生命刑等。二是,立法上没有明确规定对拒不退赃者在定罪量刑上应当如何适用、能否加重处罚。从立法本意看,如数退清赃款应当是现行刑法对贪污贿赂犯罪设定处罚的底线,但是,倘若如数退赃者和拒不退赃者在定罪刑上没有区别或者没有明显区别,则不能不说是立法上还欠缜密。在现实生活中,确有不少贪官在罪行败露后,仍贪心不改、钻法律的空子,当定罪量刑不可能有明显区别时拒不退赃。而现行的法律规定又无可奈何,显得苍白无力。试想,一个贪官少则几万多则几十万上百万元的赃款难以追回,待其几年或者十几年刑满之日,此笔不义之财便可心安理得的享用了,这岂不是“带薪”甚至是“高薪”坐牢。三是,在贪污贿赂犯罪赃款去向上出现了洗钱的新动向。贪官多数有权有势,为了让不义黑钱披上合法的外衣,他们或利用自己的权势让亲属经商办,以“经商”之名行捞钱、洗钱之实;或绕道远行,将赃款转移境外,以亲属经商、投资为名来洗钱;或主动让位,以下海从商为名来达到洗钱之目的。而“清洗”后的贪污贿赂犯罪赃款,不仅可以公开享用,还可以用来投资增值,其危害已远远超出了传统意义上的“洗钱”。
其次,是追赃工作滞后。实际工作中,由于多方面的原因,考虑追赃问题往往相对滞后,这不仅给追赃带来了难度,而且痛失了取证的良机。
2、干部管理体制存在问题
近十年来,干部升迁多采取依次进补的形式,而调岗又不出本地区。即:县里一反手升到市里,二把手递补为一把手,同一行政区内,等职互换岗位。虽然这种以资熟手的做法,原无可厚非,但从反腐的角度,却极易留下隐患,因为一旦有腐败现象,起码在工作上会有牵连。升迁的是留任者的保护伞,而留任或递补者,也因与前任的牵连,不想或不敢揭露;同一行政区的岗位互换,等于还在一棵大树下乘凉;这样,无疑会保持腐败的连续性,进而愈演愈烈。从已揭露的案件看,很少有当年作案,次年揭露的案例,这与这种干部升迁、调岗方式不无关联、某县一书记荣升市长,县长递补为书记,但他发现财政局已遵命把几百万次年财政收入列为上年政绩后,责令纠正,财政局长瞻前顾后,又去征求荣升市长的意见,市长责令不变,新任书记只能吃个哑吧亏,于是本人也依法炮制,虚数越来越大。也有的因为自身污点,不计后果而狼狈为奸。极少数比较明智,不怕丢乌纱的接班人,只好拒绝接任,某县一把手升迁在即,但这位二把手是个明白人,自调入本地后,审时度势,谨小慎微,宁可有职无权,也不趟这潭混水,所以坚持不肯接任,最后由省里出面解决,才讲出了一些实情,结果原一把手的升迁美梦泡汤,事件后果尚不得而知。
3、腐败犯罪行为处罚力度太小
要加大惩处力度,解决“不敢为”的问题。目前,国家已经制定出台了许多政策、法令来约束惩治腐败分子,但腐败现象似乎仍在蔓延,有法不依,执法不严,法律面前不能人人平等的事件时有发生,使法律成为一纸空文,失去威慑的本色,应有的强制作用没有得到发挥。因此,对于腐败分子,绝不能姑息迁就,而应毫不留情,从严惩处。只有这样,腐败分子就会失去藏身之地,我们党就一定能够消除腐败这个痼疾。
对于反腐重点,中央一直强调是县处级以上,可实际操作结果,只是反映在省部级和地厅级所处的大中城市。当然抓大案,震慑力大,影响面宽,但从的国情出发,县(市)是比较完整的基层行政机构,是国家政权的基石,而且它是实体,是亲民政府,这一级抓不好,政令很难畅通。百姓有句口头阐“山高皇帝远,好经怕歪念”。中国不是多党制,必须一根肠子通到底,一旦这层出现“梗阻”,中央和省市的政令就无法在身为实体的基层落实。
因此,反腐的重点不能轻视县、处这一级的关键作用,反腐措施更必须对县处级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如果全国政权比做大树,两千多个县(县)就是大树的根系,根系变故,只是修剪枝叶那是不解决根本问题的。即使从经济损失的数量算账,也会是积沙成塔、集腋成裘,更重要的是政治因素和社会稳定,尤为可怕的是“国中之国”。广西南丹的案件已经说明了问题。
廉洁自律只是道德规范,公布大案,不过要杀一儆百,但这些措施不易及早发现腐败,也就不能及时惩治,难以起到防患于苗头的作用。待小腐败形成大窝案,不仅损失巨大,而且落水干部多,影响坏。在体制上,纪检、监察部门要接受同级党委、政府领导,试想,一个县委常委、纪检书记,怎么去监督同级的顶头上司;如果对下监督,只要一、二把手打个招呼,作个暗示,谁去找麻烦;有时,一些官司都有不找法院找政府的现象,可见块块权力之大。《焦点访谈》所以能批露一些焦点,除了有赋予的舆论监督以外,重要的一点是他可以通天,还可以打一枪换一个地方,没有更多后顾之忧。在方法上,离任审计、责任追究制度为什么形同虚设,你让同一地区的审计部门审计同级单位,昨天还在酒场上握手言欢,今天怎么能拉下脸来真查,况且哪个腐败案件是摆在桌面上的?即便是审计出来,不过是亏损,地区债务,谁又去深挖原因和追究已经调离和升迁者的责任。在对执法执纪单位的考核上,如何评价他们的功过,使他们尽职尽责,也应当有个标准,如果一个地方、一部门出了大案,又不是主管部门揭露的,谁又去追究他们的失职责任?更有甚者,个别主管部门中的查案数字都有水分,上报的违法违纪人员早已易地为官。
5、民主监督机制不完善
首先,党内监督机制不完善,是导致权力商品化的重要原因。不受约束的权力必然产生腐败。现在领导干部之间互相护短、互相吹捧,掩盖问题、回避矛盾,不能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纪检、监察组织的监督受限制很多,很难有效的担负起日益艰巨的反腐败任务。
其次,人民群众监督渠道不够畅通。党代表人民执政,权力是人民赋予的。无论什么干部都是人民的公仆,都要对人民负责,自觉接受人民的监督。但是,现在都颠倒了公仆与人民的关系,错误地把人民赋予的权力化为私有。有事不与人民商量,领导个人说了算,决策不民主、不;政务不公开、不透明;深入基层、深入群众少,怕见群众。这都是人民群众不能很好发挥监督作用的原因。
除此之外,民主党派监督、法律监督、舆论监督,对遏制腐败具有不可替代的重要作用,需要进一步加强。
三、十五有效遏止腐败犯罪的方法
党的十五大提出了依法治国的基本方略,标志着社会主义法制建设进入了新的阶段。依法治国,一方面要求依法管理和监督各级党政干部,将他们的管理纳入法制化轨道;另一方面,要用法律来规范和约束各级党政干部的行为,确保党政机关工作人员依法管理国家事务和社会事务,保证党和国家各项管理工作依法进行。我国50多年来一直没有一部干部人事管理方面的法律,干部人事工作的法制化建设相对滞后,与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的要求不相适应。因此,加强干部人事制度法制建设,实现对党政机关干部的依法管理、依法监督和依法保障,是一项十分迫切的任务。
1、完善立法,健全体制,从根本上封堵权力腐败的通道。
①确立宪法至高无上的地位
《宪法》是我国的根本大法,其他的法律和行政机构的政令都必须符合宪法。宪法的主要内容是保障人民的基本权利,首先是财产权利,无论是公有产权,还是私有产权,都受到法律的保护,不得侵犯。与此同时,要划定政府的权限范围,防止政府滥用权力和侵犯公民的基本权利。而腐败的本质正是利用手中受委托行使的公共权力侵占公民的财产权利和经济利益。实行宪政的一个基本要求是实现权力制衡,不允许有任何至高无上、不受约束的权力主体存在。
②继续建立、改革和完善反腐倡廉的公职人员队伍,提高公务人员自身的免疫力。
我国原有的干部制度由于和现实原因,存在着民主性、科学性严重不足,管理权限过分集中、管理方式陈旧单一,管理制度不健全,离法制化有较大差距等种种缺陷。这也是我国经济转轨时期,行政管理机构反应慢、效率低,腐败现象严重,控制打击不力的重要原因。因此必须改革原有的干部制度,坚持从严治党,从严治政,建立和完善新的公务员制度。要严格公职人员的选拔、任用标准和制度。要选择那些德才兼备、积极负责、素质很高、充满活力的人员。在公职人员的选拔上,主要采用考任制和预备制。考任制,就是在的基础上择优选拔录用。考任制要贯彻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和依法办事的原则。预备制是指对经过考试择优录取的人员,要有一个试用预备期。经预备期试用合格者才能转正。要确立公职人员考核制度。考核制度是指对公职人员的品行和工作情况定期进行考察考核,作为决定其升降奖惩依据的管理制度。
③建立透明的法律框
在法治的条件下,法律必须具有透明性。透明性的基本要求是:第一,立法过程要有公众的广泛参与,法律草案要让公众能够参与立法的过程;第二,法律要为公众所周知。现在有不少机关都把法规当成自己的私有信息,外人都不知道有哪些有关的法规,具体内容是什么,于是不法官员便能上下其手,枉法害民。按照法治观念,不为公众所周知的法律,是不生效的法律;第三,要使公民对自己行为的法律后果有可预见性。比如按照法治理念,法律只能管法律颁布以后的行为,不能追溯过去的行为,否则,行为主体他就没有办法主宰自己的命运,而只能靠找关系、关贿赂等办法央求具有很大自由裁量权的官员帮忙开特例,才能办成自己的事情。
2、要建立具有完全独立性、权威性的监督机构。
我国和国外监督实践证明,要实施有效的监督约束,必须建立一个具有相对独立性、高度权威性的监督机构。这一机构应具有相对独立性并拥有充分的自主权,依照法律法规行使其独特的监督使命,才能有效地防止和遏制腐败现象的滋生和蔓延。一些反腐败比较成功的国家和地区其专门廉政机构都有这样两个特点:一是直属总统(总理)负责,具有相对的独立性和一定的自主权;二是拥有足够而且广泛的权力。例如,香港的廉政公署,独立性强,职、权、责三者比较协调统一,采取惩治、防范和三管齐下的肃贪措施,收到良好的社会效果,赢得了香港民众的普遍信任,其成效与经验引起了世界各国的关注。再如新加坡的反贪污调查局,局长由总统任命,其地位、身份、权力均有严格的法律保障。该机构权力极大,可以随时查阅和冻结违法嫌疑者的银行账户,开其保险柜,窃听电话,直到搜查、逮捕。在新加坡,上至国家领导人,下至一般公务人员,均不能以种种借口而成为法外公民。
从现行的体制来看,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实行的是双重领导体制受上一级纪检监察机关和地方党委、政府的双重领导,起主要作用的是同级党委和政府。由于经费和物资装备及干部的职务任免、福利待遇、离休安置等切身利益问题由当地党委、政府管理,而地方党委又是同级纪委的监督对象,因此,便出现了监督客体领导监督主体,监督主体依附于监督客体的状况,这在客观上使监督者难以履行监督职能,缺乏执纪的自主性、独立性,使纪检监察工作容易受到权力的干扰和关系网的阻挠,尤其是涉及到当地利益或个别领导者的权益时更为突出。这种状况大大削弱了职能监督本身的力度。为了改变这种现状,我们可以在借鉴国外先进经验的基础上创造具有我国特色的做法。
3、利用舆论监督对端正党风、匡正时弊、严肃法纪发挥重要作用。
舆论监督具有舆论的影响力,其首要的功能是实施正确的舆论引导。舆论监督要服从服务于党,服从服务于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基本方针政策,有利于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要注意与党内监督、行政监督、法律监督、群众监督等各类性质和形式的监督结合起来,才能发挥更大的作用。
综上所述,在现实的经济条件下,建立一套相互制约的权力运行机制,创造一个良好的法律环境,从而使为官者、掌权者“不想腐败”、“不愿腐败”、“不能腐败”、“不
敢腐败”,进而达到防止权力滥用、遏制腐败现象滋生、蔓延的目的。并且,通过加强反腐败制度建设建立健全各项监督措施,并不断提高其针对性、时效性和可操作性为反腐败筑起一道牢固的政治防线。这为我国的经济发展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提供了有力的保障,同时,也将对全面实现小康社会这一战略目标的实现发挥重要的深远意义。
:
1、《对“反腐”现状的浅析》、《再议中国的反腐现状》2002(3)
2、李春晖《对反腐败的几点认识》前沿1999年第9期
3、林 琼 《浅议权力腐败的防范措施》2004(1)
4、《中国反腐败的阶段划分过程》中国经济时报
5、吴敬琏《中国腐败的治理》、《战备与管理》2003年第2期
6、胡和立《腐败:权力与金钱的交换》(第2版),北京,中国经济出版社1993年版
7、《邓小平文选》第2卷、第3卷,人民出版社,1994年版











